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2019年工程设备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更正公告
2018-12-17 00:00:00|作者:清洁吧
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2019年工程设备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更正公告 发布时间:2018-12-17 江苏益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委托,就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2019年工程设备物业管理服务进行公开采购,已于2018年12月7日在南京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公开招标公告,由于内容修改原因现发布更正公告。 一、原招标公告主要信息: 原招标项目名称: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 2019年工程设备物业管理服务 原招标项目编号:NJZC-20181207-1 原公告日期:2018年12月7日 原公告媒体:南京市政府采购网 二、更正信息 1、原招标公告中第8条款和招标文件P3页中第8条: “8、投标保证金数额及交纳办法: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拾万元整。 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期前与投标文件一起送达开标地点(不要密封在投标文件中)。 收款单位:江苏益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平安银行南京双门楼支行 账 号:11011722468001 投标保证金应以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的银行本票(同城)、银行汇票(异地)、电汇、转帐支票形式的保证金。未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现变更为: 招标公告中第8条款和招标文件P3页中第8条: “8、投标保证金数额及交纳办法: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4.5万元整。 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期前与投标文件一起送达开标地点(不要密封在投标文件中)。 收款单位:江苏益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平安银行南京双门楼支行 账 号:11011722468001 投标保证金应以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的银行本票(同城)、银行汇票(异地)、电汇、转帐支票形式的保证金。未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2、原招标公告中第14条中第5)款和招标文件P4页第14条第5)款: “5)本次招标项目分为四个标段(标段一(NJZC-20181207-1)为2019年工程设备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标段二(NJZC-20181207-2)为2019年保洁客服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标段三(NJZC-20181207-3)为2019年利济巷分馆全委托物业管理服务;标段四(NJZC-20181207-4)为2019年安保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开标及评标顺序均按照标段编号由小至大依次进行。” 现变更为: 招标公告中第14条中第5)款和招标文件P4页第14条第5)款: “5)本次招标项目分为:(标段一(NJZC-20181207-1)为2019年工程设备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标段二(NJZC-20181207-2)为2019年保洁客服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标段三(NJZC-20181207-03)为2019年利济巷分馆全委托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开标及评标顺序均按照标段编号由小至大依次进行。” 3、原招标文件P17页第三章“评分标准”中第6条“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6 项目经理 资格要求 (14分) 1、项目负责人需持南京市物业管理从业人员(项目负责人)培训合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电梯安全管理 代码:A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电梯机械安装维修 代码:T1)。2、在甲方驻场服务年度内有国际或国家级活动经验的,有一个年度得3分,有二个年度的得6分,有连续3个年度以上的得9分。(提供甲方证明) 9 根据项目负责人对物业方案阐述是否清晰、有无特色与创新服务等,对各投标人进行排名,最优者得5分,其余酌情打分 。 5 现变更为: 招标文件P17页第三章“评分标准”中第6条“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6 项目经理 资格要求 (14分) 1、项目负责人需持南京市物业管理从业人员(项目负责人)培训合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电梯安全管理 代码:A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电梯机械安装维修 代码:T1)。2、在甲方驻场服务年度内有国际或国家级活动经验的,有一个年度得3分,有二个年度的得6分,有连续3个年度以上的得9分。(提供甲方证明) 9 根据项目负责人对物业方案阐述是否清晰、有无特色与创新服务等,对各投标人进行排名,最优者得5分,其余酌情打分 。进行现场陈述和答辩的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原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现场陈述和答辩此项不得分。 5 4、原招标文件P17页第三章“评分标准”第5条“信誉”中最后一款: 投标人有参与标准化建设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果的,得3分。(提供证明材料) 3 现变更为: 招标文件P17页第三章“评分标准”第5条“信誉”中最后一款: 投标人有参与省级及以上的标准化建设工作,有相关成果的,有一项得1分,最多得3分。(提供证明材料) 3 5、、原招标文件P31页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中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3、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现变更为: 招标文件P31页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中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3、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4、本项目由于原合同服务期为2018年12月31日止,在延期服务与中标单位交接期间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按15天测算,预计费用为89000元【以实际产生费用为准】),由中标单位支付给原合同的服务单位,请投标单位自行考虑在报价中(含税金),招标人不予增加费用。” 三、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1)采购人: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 联系人:李疆勇 联系电话:1395177587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418号 (2)采购代理机构:江苏益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陆俊华 联系电话:025-83110286 15358199286 传真电话:025-831102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宁路65号金川科技园22号楼3楼 邮政编码: 210015 网址:/ 江苏益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