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燕山联合对外贸易有限公司20%股权
2018-12-28 00:00:00|作者:清洁吧
中国燕山联合对外贸易有限公司20%股权 挂牌日期:2018-12-28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转让方名称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转让比例 挂牌价格 挂牌期间 挂牌日期 交易方式 重要信息披露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S110000D011020030257 中国燕山联合对外贸易有限公司20%股权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北京市财政局 20 2,336.24万元 人民币 20 2018-12-28 网络竞价 1、北京海文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来函催缴电梯和生活供水设备更新改造工程费,京海资函字【2014】2号所涉及改造款156967.96元,标的公司于2014年6月26日复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2017年1月11日在南磨房法庭开庭,双方律师到庭,法庭书记员进行取证,让原告方到有关部门了解房产的使用人,是否属于标的公司员工,择期开庭,截至评估基准日尚无结论。 2、本次评估时点房屋建筑物-车库在燕山石化厂区内地上建造的,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504.00平方米。 3、其他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无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7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2、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将被扣除: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⑤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要求的。 3、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①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②同意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所有相关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