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周夹垃圾填埋场暂存区垃圾清运服务的合同
2019-01-10 00:00:00|作者:清洁吧
关于原周夹垃圾填埋场暂存区垃圾清运服务的合同
发布时间:2019/01/10
原周夹垃圾填埋场暂存区垃圾清运服务项目
采购合同
甲方:(买方)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人民政府
乙方:(卖方)宁波市凯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018年 月 日签订
政府采购合同文本
甲方: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鄞州区横溪镇
联系方式:横溪镇人民政府城建办82826210
乙方:宁波市凯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百丈东路(后新段)
项目经理:夏圆,身份证号:330227198212262015,联系方式:1350574747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甲方经过分散委托采购方式确定乙方为原周夹垃圾填埋场暂存区垃圾清运服务项目服务的提供单位,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一、服务内容:详见招标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
二、合同金额:
1、合同形式:总价合同。
2、本合同金额为(大写):人民币伍佰零壹万壹仟陆佰伍拾捌元(¥5011658元);合同浮动率为-3.62%。
注:以上合同总价包含但不限于:1、(1)项目前期准备费用;(2)横溪镇周夹村原垃圾暂存区绿化土方开挖外运,原垃圾暂存区垃圾挖掘,垃圾自行压缩、部分垃圾运输至中转站压缩,压缩后运输至洞桥垃圾焚烧场(或其他政府成立的垃圾焚烧场),临时砼道路的浇筑、拆除、原堆放场地清洗、坑底污染水处理处置等服务等;(3)上述工序所需的配套服务、配套设施(临时房等)、技术措施、安全文明防护等费用;(4)与本项目治理场地有关的交通、环卫、环保等管理手续和治理过程中产生的噪音、气味、扬尘等防护措施等费用;(5)投标报价包括完成上述内容及招标采购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相应工作所必需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仪器)、技术服务、措施费、环境保护费、施工用水用电,空车回程的费用、驾驶人员的工资、车辆燃油费用、车辆修理、保险和折旧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中标服务费等全部费用。投标人须自行踏勘现场、自行测绘作业量、自担风险,招标人提供的采购清单范围内服务量按投标总价一次性包干,且无论实际作业量多少、实际服务量及范围有增减,结算时价格均按投标人投标时一次性包干。
三、服务范围
1、合同服务范围包括:横溪镇周夹村原垃圾暂存区绿化土方开挖外运,原垃圾暂存区垃圾挖掘,垃圾自行压缩、部分垃圾运输至中转站压缩,压缩后运输至洞桥垃圾焚烧场(或其他政府成立的垃圾焚烧场),临时砼道路的浇筑、拆除、原堆放场地清洗、坑底污染水处理处置等服务等服务,具体详见招标采购文件第二章 招标需求。
2、乙方应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服务有关技术资料。
3、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合同或附件清单并未列入,但该部分漏项或短缺是满足合同服务性能所必须的,则均应由乙方负责免费将所漏项或短缺的技术服务在最短的合理时间内补齐。
四、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提供服务过程中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如因此发生任何针对甲方的争议、索赔、诉讼等,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与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五、履约保证金
1、在合同签订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5 %的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认真履行合同条款的保证。
2、履约保证金的递交形式:银行汇票(电汇)、网银、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3、乙方没有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所需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中不足以扣除的,甲方有权从任何一笔货款中扣除。剩余履约保证金(如有)自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
六、转包或分包
1、本合同范围的服务,应由乙方直接供应,不得转让他人供应;
2、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范围的服务全部或部分分包给他人供应;
3、如有转让和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七、服务质量保证期和服务质量保证金
1、服务质量保证期 / 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2、服务质量保证金 / 元。(履约保证金在中标供应商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自行转为质保金)
八、合同履行时间、履行方式及履行地点
1、履行时间:300日历天。
2、履行方式:按合同约定。
3、履行地点:甲方指定或认可地点。
九、考核验收
1、甲方有权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具体详见附件。
2、服务质量验收标准:采购人认可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压缩的垃圾能符合焚烧场接受的相关规定,压缩场地、压缩环境、处置过程及处置后暂存区须符合环保相关要求,且通过采购人及相关部门验收。
十、款项支付
1、甲方按以下第(2)种方式支付乙方合同价款。
(1)一次性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服务提供完毕并经最终验收合格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合同价款 。
(2)分期支付:每两个月付费一次,每次服务费用在服务第二个月结束后,根据月度考核情况支付给中标人合同价的14%,服务期结束且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5%,余款等审计结束后一次性支付。(如单次考核不合格的,则当期费用采购人不予以支付,中标人应予以整改至合格,当期费用于下一期考核合格后,与下一期费用一并支付;如在合同期内累计两次考核分数低于90分或单次考核低于80分(不含),招标人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均由中标人承担)
2、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未收到发票的,有权不予支付相应款项直至乙方提供合格发票,并不承担延迟付款责任。发票认证通过是付款的必要前提之一。
十一、税费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十二、质量保证及后续服务
1、乙方应按采购文件规定向甲方提供服务。
2、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在服务质量保证期内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提供后续服务。对达不到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⑴重做: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⑵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
⑶解除合同。
3、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2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
4、在服务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
一切费用。
十三、保密条款
乙方对合同内容及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应负保密义务,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利用或对外发表或披露。违反前述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保密期限自乙方接收或知悉甲方信息资料之日起至该信息资料公开之日或甲方书面解除乙方保密义务之日止。?
十四、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接受服务的,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款项百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2、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款项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未能如期提供服务的,每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款项的千分之六作为违约金。乙方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仍不能提供服务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未能如期提供服务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5%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 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灭、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4、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六、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订立、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十七、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政府采购法》、《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
4、本合同正本一式九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四份;备案一份,(用途)。
5、本合同附件:采购人的招标采购文件。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授权)代表人: 法定(授权)代表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合同见证方:
地址:
法定(授权代表人):
原周夹垃圾填埋场暂存区垃圾清运服务
作业标准及考核细则
采购人根据本考核细则对中标人提供的服务作业情况不定期采取普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办法对中标人每两个月进行考核打分,总分为100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合格。如单次考核不合格的,则当期费用采购人不予以支付,中标人应予以整改至合格,当期费用于下一期考核合格后,与下一期费用一并支付;如在合同期内累计两次考核分数低于90分或单次考核低于80分(不含),招标人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均由中标人承担。(满分100分)。
序号
工作内容及保洁要求
扣分标准
备注说明
1
垃圾出运车辆不能出现滴、漏、洒等现象
每辆扣0.2分
以市、区环卫部门和镇城管中队通报为准
2
垃圾出运应压缩而未压缩
每辆扣0.1分
以镇城管中队照相拍下为准
3
因中标人(乙方)原因导致群众到镇政府或上级部门上访
5人以下每次扣2分,5人以上每次扣5分
合同期内发生的上访
4
招标人(甲方)通知中标人(乙方)改正的项目,中标人(乙方)不及时改正
每次扣2分
5
作业场地周围垃圾及时清除
未做到每只扣0.1分
根据城管中队检查后并有照相拍下为准
6
镇区主干道作业日每天一次道路冲洗(雨天、结冰天除外)
未做到的每次扣0.5分
根据城管中队检查后并有照相拍下为准
7
作业人员在上班时间内穿反光安全服
未做到的每人每次扣0.1分
8
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完成下达的各种突击任务
不完成或不按时完成的每次扣1分
9
中标人(乙方)应按管理部门要求上报的考核台帐等有关资料
未做到的每次扣0.1分
10
每月应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环境卫生检查
少参加一次每次扣0.5分
具体时间根据通知一般每月2次
11
接到投诉电话、来信或督办电话,应在3小时内到达,接到来信在一天之内。
处理不及时或质量不合要求的每次扣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