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上街镇人民政府中美2号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采购项目
2019-01-18 09:13:53|作者:清洁吧
闽侯县上街镇人民政府中美2号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采购项目 2019-01-18 00:58:52.0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闽侯县上街镇人民政府 乙方:奥联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型企业 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1]HY[GK]2018030的闽侯县上街镇人民政府中美2号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 3 年 国内 1343130.24 4029390.72 奥联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一级物业资质 合计: 4029390.72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佰零贰万玖仟叁佰玖拾元零柒角贰分元(¥4029390.72)。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 天内提供服务; 4.2交付地点:闽侯县上街镇溪源宫路100号; 4.3交付条件:现场。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中美2号安置房小区。 物业类型: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商业用房。 物业坐落位置: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溪源宫路100号。 总建筑面积:约100940.8平方米。 其中:多层住宅4500.00平方米、高层住宅91830.00平方米、商业3812.80平方米、幼儿园798.00平方米。其中闽侯县上街镇中美村民委员会办公室使用面积390平方米不收取物业费。 第二条 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业主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前期物业服务内容 第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但根据本合同等约定,物业共用部位(如露台、公共绿地、公用设备层等)由业主独占使用的,该共用部位的保洁、维修、养护等管理责任及因此产生的费用由独占使用业主承担。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检修、维护和保养。 3、物业共用部位、公共道路等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指定地点的生活垃圾收集、清理、清运及雨、污水公共管道的定期检查。 4、公共区域内的绿化养护。但业主单独所有或独占使用部位的绿化养护,由业主自行承担。 5、按照政府相关部门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引导车辆有序通行、按规定停放,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占道、占位停放行为进行提醒和劝阻,但不承担车辆的保管义务。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及《前期物业合同》、《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约定提供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本合同所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详见附件的约定。 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上述物业服务应达到本合同附件约定的质量标准。 第五条 本合同期限内,乙方负责经营属业主共有的物业经营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及其他配套设施,经营收入依据本合同约定处理。 第六条 如业主需乙方提供本合同第三条约定以外的特约服务,乙方应按公示的标准或与业主另行协商收取服务费。。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在物业交接使用15日前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交接查验工作,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相关图纸资料的移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现场查验,确定现场查验结果,签订《物业交接查验协议》。符合交付使用标准的,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对交接查验中存在的问题,甲方应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与乙方共同组织复验。甲方未按照《物业交接查验协议》的约定,及时整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导致乙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甲方移交给乙方的业主共有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消防系统、电梯系统、供配电系统、排水系统、门禁系统、监控系统等)应达到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验收标准,且应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 甲方按规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由甲方自行修理或委托乙方修理,并承担全部费用。 甲方未履行保修义务或履行不及时,造成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实施交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批准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 (3)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4)道路、绿地和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5)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6)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实施交接查验的物业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约定条件,乙方有权拒绝交接查验。 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现场检查和验收15日前,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总平图,用地红线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物业区域内附属配套设施、道路、地下停车库、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3)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技术资料以及各类公共设备等有关维保合同复印件; (4)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5)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6)已购房业主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车位、车库、库房等)或使用权购置协议(包括车位、车库、库房等使用权购置)、业主有效身份证明等文件的复印件; (7)已购房业主姓名和联系电话、所购房屋(包括车位、车库、库房等)位置和面积; (8)项目测绘报告成果表; (9)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五、甲方应于项目交付前15日内与乙方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交接查验工作,并签订《中美2号安置房小区物业交接查验协议》,明确物业交接查验基本情况、查验存在问题、解决方案及其时限等内容,同时承担交接查验过程中甲方所产生的费用。 六、物业交接后,因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甲方应承担修复等责任。由此造成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若因甲方原因导致物业未达到本合同及法律法规约定的交付条件,导致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或部分物业服务内容(即乙方的义务)无法履行的,乙方有权迟延履行,不视为违约。因此导致乙方、物业买受人或任何第三方损害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甲方不得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要求乙方交接因不符合交接查验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100 物业服务费按月支付,服务期为三年,共分36次支付。具体支付根据考核情况而定。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中的《检查及考核细则》中所列的1)-19)条所罚款项将列入维修基金或抵扣次月物业服务费;连续三个月其当月所罚款项超过当月物业服务费的10%的,或业主满意度评分平均低于70分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物业合同。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0%。说明:中标方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三日内应向采购人缴纳合同总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于服务验收合格后自动转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将在服务期满一个月后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10、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使乙方未完成约定管理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能完成管理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一定期限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乙方按应收费用总额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收取违约金,且乙方有权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四、甲方、乙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损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配套设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因盗窃、抢劫、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放火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业主、物业使用人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责任方承担刑事、行政和民事赔偿责任。 六、甲方为自身利益承诺减免物业买受人物业服务费用的,该减免部分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全额承担。 七、甲方将未达到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交付标准的物业交付买受人使用,导致乙方无法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或甲方拒绝按本合同约定与乙方进行物业交接查验工作并签订《物业交接查验协议》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整改。 八、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乙方按应收费用总额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收取违约金,且乙方有权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甲方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九、因下列事由导致的损害,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台风、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 2、因抢险救灾采取紧急措施的需要导致的损害,包括但不限于抢救火灾、抗洪、抗台、暴风雪等救灾所导致的损害。 3、因政府行为或政策法规变动造成的损害。 4、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因治安案件、刑事犯罪(包括但不限于盗窃、故意伤害、抢劫、故意杀人、爆炸、放火、暴动)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 5、因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或第三人违反本合同和其它规定导致的损害。 6、因物业本身的设计缺陷、施工质量问题等造成的损失。 7、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而且事先已经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的损失。 8、非乙方责任导致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的损失。 9、甲方未采纳乙方关于改善自用、共用及约定共用设施的建议导致的损害。 10、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或车内财物被窃、车辆损毁等产生的相关损失。 11、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托乙方员工提供本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如代为泊车、代为购物、代为保管财物、临时照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12、因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法、违章装修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一、经公开招标,本物业管理区域,按照《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中三级的标准进行收费及服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由业主按其拥有的不动产登记所标明的物业建筑面积交纳,本合同中标总额为人民币大写肆佰零贰万玖仟叁佰玖拾元柒角贰分(¥4029390.72元),本中标价不含停车服务费。 1、物业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如下: (1) 多层住宅: 0.70 元/月?平方米; (2) 高层住宅:1.05 元/月?平方米(其中第一层6000㎡收费标准比中标单价降低0.05元;第二层6390㎡收费标准比中标单价降低0.04元;第三层6390㎡收费标准比中标单价降低0.03元); (3) 商业: 3.00元/月?平方米; (4)幼儿园:1.15元/月?平方米; 2、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 (9)法定税费; (10)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及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3、对于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出租或因甲方未能向业主交付使用物业(含多层、高层、商业等)所产生的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全额承担按月向乙方缴纳。 4、已交楼但业主或使用人尚未居住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由业主或使用人向乙方全额交纳。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之乙方。 5、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 二、物业服务费用,自本物业交付日之起收取。业主应当按乙方要求,在每周期的前5日预缴当期(按每6个月为一个收费周期)物业费用和其它应由业主承担的费用。业主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物业各项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所欠费用总额千分之三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乙方不负责代收上述费用。 四、其他费用 (一)前期介入费(开办费):接管项目现场无任何办公设施设备及办公用具,乙方进场时购买必要的各种办公用具、员工宿舍物资、入伙相关资料印刷及其它必要的物品,待甲方向原物业追讨回原开办办公物资、款项后再进行协商补贴。 (二)车位停放服务费用: 1、停车场停放收费标准: 小汽车车位的物业服务费,乙方按50元/辆/月标准向使用人(住户)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对于本村村民给予优惠按30元/辆/月标准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临时小汽车停放1小时之内免费,1-3小时5元/辆/次,超出3小时后每小时增加1元,24小时之内最高10元/辆/次,电动车充电费20元/辆/月。 2、乙方对申请保管的汽车另行划定位置集中看管,另签协议并收取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收取标准按物价主管部门核准的标准),作为乙方的服务经营收入。 3、对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的车辆,乙方不承担保管责任和车辆损坏、丢失的责任。对收取车辆保管服务费的汽车,乙方承担汽车损坏、丢失的责任(双方另行签定保管协议)。 (三)装修垃圾服务费:是由物业公司代外委专业运输单位统一清运,所应缴纳的费用和装修管理服务费组成,装修垃圾清运费(如发生):80平方米以下每户按250元收取,80平方米以上每户按300元标准收取。如有拆除非承重墙体的,按每平方50元加收装修垃圾清运费。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会所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由产权人或经营人缴纳物业服务费,但无偿提供给全体业主使用的部分除外。归全体业主无偿使用的会所实际产生的能耗费、维护费等支出,在经营性收入中列支。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闽侯县上街镇人民政府 乙方: 奥联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闽侯县上街镇金屿村金桥125号 住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8号1603房 单位负责人: 何晨东 单位负责人: 苏天鹏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陈发文 联系方法: 13665026708 联系方法: 18620689938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维多利广场支行 账号: 账号: 3602116619100016746 签订地点:闽侯县上街镇人民政府 签订日期:2019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