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警察训练总队食堂承包服务采购项目
2019-01-31 09:08:51|作者:清洁吧
福建省司法警察训练总队食堂承包服务采购项目 2019-01-30 20:53:19.0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司法警察训练总队 乙方:福州市晋安区兴安餐饮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0]CX[GK]2018001的福建省司法警察训练总队食堂承包服务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餐饮服务 餐饮服务 1 年 国内 2940000 2940000 福州市晋安区兴安餐饮有限公司 餐饮服务 合计: 2940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玖拾肆万元整(¥294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7)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前横路127号; 4.3交付条件:总队民警工作餐伙食费每月结算一次,中标人需提供相应合法票据。。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甲方义务: 5.1.1.甲方协助维护食堂的就餐秩序及治安。 5.1.2.甲方较大就餐人员变动应提前一天通知乙方。 5.1.3.甲方根据供水供电部门的通知,提前通知停水停电情况。 5.1.4.甲方食堂免收管理费,经营中产生的水、电、燃气、员工工资等由乙方支付,自负盈亏。 5.1.5.甲方提供现有的设施设备,由乙方借用。 5.2、乙方义务: 5.2.1.乙方负责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乙方任何人员出现工伤或死亡事故,乙方负完全责任,所有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2.2.乙方的人员在甲方范围内,应当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5.2.3.乙方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合格,有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证。乙方应有二名持有三级以上厨师烹饪证书的厨师,同时配备经相关专业培训,有一定餐厅工作经验的服务人员以保证服务质量,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允许抽烟,不留长指甲。菜的口味每两个月必须变换,菜的品种应随季节变化而变化。聘用人员及待遇等由乙方自定,但需报甲方备案。 5.2.4.乙方负责承包区域治安保卫、安全防火、防盗等工作,保证承包区域内所有设施、工具物品及不动产的安全完好。 5.2.5.乙方接受甲方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所提出的问题和民警职工投诉及时整改纠正。 5.2.6.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其经营毛利率不超过营业额的25﹪(含发票税点),乙方必须建立采购、支出账目,甲方有权查阅乙方每月的账目。帐目不全者,责令整改。 5.2.7.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总队的作息时间和一切规章制度,开饭和经营时间由甲方根据作息时间确定;应保证开饭时的正常供应。 5.2.8.乙方在承包期间因业务需要而与甲方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均与甲方无关。 5.2.9.乙方应当保证采购、制作、销售的食品质量符合国家的卫生、安全的标准,并保证随时接受工商部门或卫生防疫部门的检查和总队的监督。食用油、米、酱油、生抽、虾油、醋、味精、辣椒酱、番茄酱采用大型超市(永辉、沃尔玛、新华都、大润发等供应品牌)实行品牌化;米、肉类、蔬菜、水产品、副食品类等采购应从超市、卖场、生鲜批发市场有“三证”(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国家标准检验检疫证明)的供应商渠道进货,特别是米必须为一级优质大米,肉类还应有《兽医卫生检验合格证明》;对不按我方《食堂管理制度》(包括卫生制度、操作管理制度、食品质量监督制度等)落实的现象或问题,我方监督部门将予以相应扣罚金100-1000元不等,确保就餐人员的饮食安全、新鲜、卫生。 5.2.10.乙方要保证生产现场、室内外环境卫生必须符合有关创卫要求和餐饮业卫生要求,做好保洁区域的卫生工作。必须做好食品留样工作,留样至少保留48小时。 5.2.11.乙方应保证加强厨具、设备、用具的管理,按要求做好各类物品日常维护、维修保养工作。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承包期满或解除、终止合同时,完好无损地退还甲方。 5.2.12.乙方如需对甲方食堂进行改造的,须经甲方批准,方可改造,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未经甲方批准私自改造的,甲方有权追究相应责任。 5.2.13. 乙方应针对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情况,做好必要食品的储备工作,确保民警职工正常就餐。 5.3、其他要求和约定: 5.3.1、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转包他人,若发现转包,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视为乙方违约,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履约保证金不能弥补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5.3.2、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3.3、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5.3.4、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对食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每个季度对食堂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乙方落实承包要求、服务水准、菜肴质量、卫生清洁等进行检查。对于检查中,同类问题累次达到3次以上,若不及时改正,给予乙方一次性扣履约保证金1000元;确因服务质量差,民警职工不满意反映强烈、在检查中扣履约保证金三次以上(含三次),经管理部门提议,报请党委研究,将解除合同。 5.3.5、乙方为就餐人员违规刷卡套现,每次扣履约保证金100元。 5.3.6、若乙方购买过期、假冒以及无国家质量安全标识的食品、副食品、调料品进行加工后销售的,按照购买、销售商品价格给予10倍以上的处罚(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情况严重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5.3.7、因操作不当损坏或管理不善丢失甲方机关食堂的设备、设施和用具,按损失的实际金额赔偿。合同期满,乙方食堂库存食物及自购设备自行处理。 5.3.8、承包期间甲方若遇政策性变动需中途终止履行协议的,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台风等)造成的协议被迫中止,甲方不承担补偿责任,甲方提前1个月告知乙方;未经采购人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停业,乙方如需中途终止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申请,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按经营时间办理相关费用结算,保证金予以退还。 5.3.9、乙方需保证生产现场、室内外环境卫生必须符合有关创卫要求和餐饮业卫生要求,做好保洁区域的卫生工作。保证餐具清洁卫生,发现不卫生问题,第一次进行整改,以后每次扣履约保证金100元。 5.3.10、乙方需保证加强厨具、设备、用具的管理,按要求做好各类物品日常维护、维修保养工作。。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8.33 总队民警工作餐伙食费每月结算一次 2 8.33 总队民警工作餐伙食费每月结算一次 3 8.33 总队民警工作餐伙食费每月结算一次 4 8.33 总队民警工作餐伙食费每月结算一次 5 8.33 总队民警工作餐伙食费每月结算一次 6 8.33 总队民警工作餐伙食费每月结算一次 7 8.33 总队民警工作餐伙食费每月结算一次 8 8.33 总队民警工作餐伙食费每月结算一次 9 8.33 总队民警工作餐伙食费每月结算一次 10 8.33 总队民警工作餐伙食费每月结算一次 11 8.33 总队民警工作餐伙食费每月结算一次 12 8.37 总队民警工作餐伙食费每月结算一次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额的2%(人民币58800元整),签定合同时一次性交清。乙方须在签订合同时向甲方以银行转账非现金的形式缴交合同总额的2%(人民币58800元整)作为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经甲方确认乙方在本项目合同履行期间未发生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强制终止的前提下,待服务期满后十天内由甲方予以全额、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2019年 2 月 24 日至2020年 2 月 24 日(前三个月为试运营期)。 10、违约责任 10.1).经医院确诊及卫生防疫部门确认,因乙方过错造成就餐干警职工食物中毒,导致3人以上住院治疗,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0.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停业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0.3).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经甲方书面通知整改在一周内仍达不到要求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0.4). 乙方迟延缴纳经营中产生的水、电、燃气等费用的,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连续三个月迟延缴纳经营中产生的水、电、燃气等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0.5).除已有明确违约赔偿金额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五万元。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有实际损失。。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2、合同标的 2.1、 总队民警职工部分,按规定伙食标准供应, 2.1.1)、早餐需提供:A稀饭、小菜;B豆浆、鸡蛋、油条、油饼、馒头、包子;C锅边、粉干、面条 2.1.2)、中餐:提供不少于四荤四素一汤二主食,一水果或酸奶,供民警职工自由选择; 2.1.3)、各类值班、备勤伙食保障按总队要求落实。 2.2、各类培训办班部分: 按不同培训班要求、伙食标准定制不同菜谱,实行圆桌(10人一桌)或自助餐方式就餐。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伍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福建省司法警察训练总队 乙方: 福州市晋安区兴安餐饮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晋安区前横路127号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岳峰村台西62号A区2层12号 单位负责人: 褚业生 单位负责人: 方宏标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13805086693 联系方法: 18105016669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福州前屿支行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福大分理处 账号: 13195301040000272 账号: 35001884000052500268 签订地点:福州市晋安区前横路127号 签订日期:2019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