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藤县翔兆混凝土有限公司藤县翔兆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19-01-31 09:20:25|作者:清洁吧
藤县翔兆混凝土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广西博环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写的《藤县翔兆混凝土有限公司藤县翔兆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专家评审意见收悉。经审查,我局批复如下:一、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能按规范进行编写,对项目及周围环境状况进行了简要分析、评价,针对项目的情况提出了污染防治措施,基本满足项目环境管理的要求。专家评审意见也客观评估了报告表中的评价依据,结论客观真实,可以作为建设项目环保设计、环境管理的依据。二、拟建项目为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018-450422-30-03-026842),选址位于藤县藤州镇纯平工业园区,具体地理坐标为东经110°56'35.12 ,北纬23°21'16.16 。项目占地面积为20409.5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118.6平方米。工程建设内容包括:建设搅拌主楼2座、4层综合楼1栋(主要办么)、2层食堂及活动中心1栋、1层实验室1栋、仓库及维修房,堆料场(有棚盖)。建设混凝土生产线2条及安装配套生产设备。配套建设给排水、供配电、环保设施的建设等。项目总投资1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9万元,占总投资的12.42%。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中的允许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三、同意你公司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有关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现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批复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四、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一)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必须加强施工管理,认真落实相应的防尘、防噪、降噪措施,以最大的限度减少施工扬尘(粉尘)和噪声对邻近区域环境的影响。严格控制施工时间,中午12:00~14:30、夜间22:00~次日6:00禁止施工。确因工艺需要须进行夜间施工的,应向我局办理报批手续,并向周围群众进行公告。(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1.筒仓及搅拌机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标准后,通过各自顶部20米高排气筒排放。2.物料运输皮带进行密闭措施,在上料口和落料口处增加除尘设备,防止扬尘扩散。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砂石原料装卸平台设置自动洒水喷雾装置,场地定期洒水降尘,不间断清扫进行保洁。设置冲洗平台,运输车辆出场前需清洗车身和轮胎,采取密闭运输防止扬撒,途经村屯要减速行驶,以减少车辆行驶扬尘对环境的影响。3.落实各项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污染防范措施,厂界粉尘无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限值。(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1.各类生产废水、初期雨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2.近期,(在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建成前)员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旱作标准后用于农灌;远期,(在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员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三级标准,最后由园区污水收集管网送至藤县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项目应通过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及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对运输车辆加强管理,避免汽车噪声影响运输路线两侧居民。(五)落实固体废弃物防治措施。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回用于生产;不合格的砂石料铺路或外售;混凝土余料经砂石分离机分离后作为原料回收利用;实验室试块用作区域道路建设。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置。(六)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它环境保护措施。五、本批复仅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你公司须按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六、建设单位须落实主体工程与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并具备生产(运行)条件后,你单位须到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项目进行排污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试生产(运行)。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具体时间。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也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对验收内容、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结论、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试生产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未通过擅自投入生产的,承担相应的环保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落实信息公开、登陆验收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同时向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验收报告》和相关信息。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公开检查和处理结果。 七、本批复之日起5年后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须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藤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