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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藤县金惠丰表业有限公司藤县金惠丰五金机械加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19-01-31 09:20:34|作者:清洁吧
藤县金惠丰表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重庆大润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写的《藤县金惠丰表业有限公司藤县金惠丰五金机械加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专家评审意见收悉。经审查,我局批复如下:一、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能按规范进行编写,对项目及周围环境状况进行了简要分析、评价,针对项目的情况提出了污染防治措施,基本满足项目环境管理的要求。专家评审意见也客观评估了报告表中的评价依据,结论客观真实,可以作为建设项目环保设计、环境管理的依据。二、拟建项目为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018-450422-42-03-011968),选址位于藤县藤州镇纯平工业园区IVB-8-5-06地块,具体地理坐标为东经 110°56'42.91 ,北纬23°21'9.72 。项目占地面积为12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工程建设内容包括:新建1栋生产厂房,包括生产车间、原料仓库、产品仓库等;新建1栋办公及宿舍楼。建设钟表(表壳)生产线一条和五金模具(表胚)生产线一条及安装配套生产设备。配套建设给排水、供配电、环保设施的建设等。项目建成后,年产钟表120万只、五金模具50万套。项目总投资1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7.5万元,占总投资的0.38%。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中的允许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三、同意你公司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有关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现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批复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四、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一)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必须加强施工管理,认真落实相应的防尘、防噪、降噪措施,以最大的限度减少施工扬尘(粉尘)和噪声对邻近区域环境的影响。严格控制施工时间,中午12:00~14:30、夜间22:00~次日6:00禁止施工。确因工艺需要须进行夜间施工的,应向我局办理报批手续,并向周围群众进行公告。(二)营运期打磨抛光工序产生的废气,采用“水膜喷淋除尘器”处理措施,废气经处理后通过1个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浓度须满足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限值,并在排气筒设置规范化环保永久监测平台和采样监测孔;落实无组织粉尘防治措施,确保无组织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浓度在周界处须满足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新污染源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三)项目厂区应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建设。项目超声波清洗工序产生的废水大部分循环使用,定期排放的废水作为危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水膜喷淋除尘废水,经多级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员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三级标准,最后由园区污水收集管网送至藤县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四)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合理布局、对设备进行减震、消声、隔声措施,确保项目边界噪声排放值达到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五)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弃物。合理处置项目产生的各类固废。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严禁擅自转移、处理、处置危险废物。按照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建设危险废物临时贮存设施,废机油、废润滑油、废切削油及含油抹布、含油手套、机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含油废金属渣、含碱水废金属渣等危险废物经暂存后,须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处置。做好危险废物处置及转移联单的台帐记录。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到藤县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六)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它环境保护措施。五、本批复仅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你公司须按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六、建设单位须落实主体工程与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并具备生产(运行)条件后,你单位须到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项目进行排污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试生产(运行)。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具体时间。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也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对验收内容、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结论、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试生产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未通过擅自投入生产的,承担相应的环保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落实信息公开、登陆验收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同时向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验收报告》和相关信息。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公开检查和处理结果。七、建设单位应按环保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和《企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编写指南》的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自行组织评估。项目试生产前应将评估后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藤县环境监察大队备案。八、本批复之日起5年后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须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藤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