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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藤县通涌机械有限公司藤县通涌机械制造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19-01-31 09:20:38|作者:清洁吧
藤县通涌机械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重庆大润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写的《藤县通涌机械制公司藤县通涌机械制造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专家评审意见收悉。经审查,我局批复如下:一、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能按规范进行编写,对项目及周围环境状况进行了简要分析、评价,针对项目的情况提出了污染防治措施,基本满足项目环境管理的要求。专家评审意见也客观评估了报告表中的评价依据,结论客观真实,可以作为建设项目环保设计、环境管理的依据。二、拟建项目为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018-450422-33-03-034700),选址位于藤县藤州镇纯平工业园区IVB-8-5-06地块,具体地理坐标为东经110°56′49.11″、北纬23°20′21.69″。项目占地面积为13333.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工程建设内容包括:新建2栋1层钢架结构工业厂房、1栋3层办公楼及员工宿舍综合楼;安装生产设备;配套建设给排水、供配电、环保设施等。项目外购钢坯为原料生产机械零件(机械铸件),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生铁锭、钢坯→切割→加热熔化→装模、铸造→脱模→抛丸→退火→机加工→检验→组装→产品项目建成后,年产1万吨机械零件(机械铸件)。项目总投资1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2万元,占总投资的0.65%。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中的允许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三、同意你公司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有关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现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批复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四、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一)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必须加强施工管理,认真落实相应的防尘、防噪、降噪措施,以最大的限度减少施工扬尘(粉尘)和噪声对邻近区域环境的影响。严格控制施工时间,中午12:00~14:30、夜间22:00~次日6:00禁止施工。确因工艺需要须进行夜间施工的,应向我局办理报批手续,并向周围群众进行公告。(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1.营运期熔化炉熔化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 “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措施,通过1个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放废气中的烟尘浓度须达到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金属熔化炉”二类区的二级标准。铸造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管道引至熔化工序设置的1个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甲醛、苯酚须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限值中的二级标准限值 。2.抛丸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措施,通过1个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浓度须满足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限值中的二级标准限值。3.废型砂再生过程中(筛分、提升、风选,筛分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措施,通过1个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浓度须满足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限值中的二级标准限值。在以上排气筒设置规范化采样监测孔及监测平台。4.落实各项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污染防范措施,厂界粉尘无组织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1.项目生产过程中设备冷却水经冷却循环处理系统处理后循环使用。2.员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三级标准,最后由园区污水收集管网送至藤县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北流河。(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项目应通过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及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五)落实固体废弃物防治措施。熔化炉产生的炉渣、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机床加工产生的废金属碎屑,经统一收集后,外售给金属回收公司再利用;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金属边角料,经统一收集后,全部作为原料回炉使用;机床保养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属于危废,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贮存和处置须符合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中的相关规定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中频炉产生的废炉衬及员工生活垃圾按环卫部门的规定集中存放,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六)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它环境保护措施。五、本批复仅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你公司须按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六、建设单位须落实主体工程与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并具备生产(运行)条件后,你单位须到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项目进行排污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试生产(运行)。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具体时间。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也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对验收内容、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结论、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试生产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未通过擅自投入生产的,承担相应的环保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落实信息公开、登陆验收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同时向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验收报告》和相关信息。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公开检查和处理结果。七、本批复之日起5年后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须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藤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