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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政府机关园区数字化建设(乌山机关大院)

2019-02-18 09:09:56|作者:清洁吧
福州市政府机关园区数字化建设(乌山机关大院) 2019-02-17 22:50:17.0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乙方:深圳航天智慧城市系统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FJYS[GK]2018034的福州市政府机关园区数字化建设(乌山机关大院)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软件集成实施服务 软件集成实施服务 1 个 国内 10297436 10297436 深圳航天智慧城市系统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定制开发 合计: 10297436.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仟零贰拾玖万柒仟肆佰叁拾陆元整元(¥10297436.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0日内完成一体化支撑系统、数字化一张图系统、机关事务数据资源库、机关事务管理应用开发部署,中标通知书发出后60日内,完成信息化基础建设,中标通知书发出75日内,项目竣工并投入试运行。;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路96号; 4.3交付条件:满足合同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可研方案5.1建设内容或招标文件第五章2.2招标内容或乙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按“数字福州”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要求进行验收;2、甲方和乙方通过测试验证系统是否可实现本合同第一条款约定的各项功能。3、通过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实施的软件功能测试和系统安全测试。。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30 签订合同后待财政款下达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 2 40 项目初验后待财政款下达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 3 25 项目终验后待财政款下达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 4 5 余款作为服务质量保证金,自终验合格算起,满三年期后待财政款下达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合同总金额的10%。 9、合同有效期 5年。 10、违约责任 (一) 甲方违约责任: 若甲方未按合同第五条付款条件及时支付款项,每延迟一天,须向乙方支付合总价0.1%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且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项目开发工作,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 乙方违约责任: 若乙方因自身原因造成未按合同第三条约定按时完成项目开发工作,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应款项,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赔偿金。除甲方未履行配合责任,乙方每延迟交付系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0.1%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在签订本合同之后,无法定或约定事由,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违约,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需支付相应的赔偿。由于项目建设中乙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乙方除退还甲方项目已付款外,还须赔偿甲方经济损失。无法定或约定事由,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违约,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需支付相应的赔偿。由于项目建设中甲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甲方应将合同全款支付给乙方,并且按合同全款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应增加违约金至弥补损失。。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甲乙双方协商未果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依法向 甲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如下: 1.项目目标:福州市政府机关园区数字化建设(乌山机关大院)的总体目标是:建设一个支撑、五项工程、一个库、一张图、五类应用、五大标准、一个环境,形成市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数字沙盘,实现精细化服务(在线充值、会场预约、维修上报、访客预约等)、智能化保障(安防保障、消防保障、能耗监管督查、后勤服务保障、会务保障、物业保障等)、数字化管理(事件上报、事件分拨、事件反馈、应急事件处置等)、标准化运行(党建工作标准、公务用车管理标准、办公用房管理标准、节能管理标准、资产管理标准等),打造成机关事务工作的样板。 2.技术内容:详见可研方案5.1建设内容或招标文件第五章2.2招标内容或乙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 3.技术方法和路线:详见可研方案6建设方案或招标文件第五章3.2.2技术路线要求或乙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 第二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5 日内向甲方提交研究开发计划。研究开发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系统开发部署 ; 2. 系统实施与调试 ; 3. 系统试运行 ; 4. 系统验收 ; 5. 运行维护 ; 第三条 乙方应按下列进度完成研究开发工作: 1、合同签订后,在甲方配合乙方准备好系统运行环境(主机、服务器、存储、网络)的基础上,乙方在70天内完成系统的部署和实施任务,系统调试完毕后投入系统试运行。 2、系统部署实施基本完成后,乙方向甲方提交初验成果确认,经甲方确认后,由甲、乙双方共同组织系统初验。最晚不得迟于2019年7月20日提交初验成果。 3、系统初验合格后,进行3个月试运行后,由乙方向甲方申请最终验收,甲、乙双方共同组织系统最终验收。最晚不得迟于2019年10月20日提交终验申请。 4、系统终验合格后,进入为期3年的免费维护期,免费维护期自系统终验合格之日起计算。 若甲方在建设周期内相关建设环境、数据资源未协调到位、需求不明确或第三方厂商改造未完成等原因导致系统建设未能按时完成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其延误的工期不统计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不影响本项目验收,乙方承诺在维护期内完成剩余工作。乙方继续履行合同不视为放弃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四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协作事项如下: 1.技术资料清单:《 福州市政府机关园区数字化建设(乌山机关大院)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 。 2.提供时间和方式: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的文档介质。 3.其他协作事项:无 。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按以下方式处理:对于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数据信息,乙方不得复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不得用于任何非本合同目的的其他用途。系统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返还甲方为建设本系统所提供的各项技术资料和数据源(已灭失的和电子档除外),乙方不得复制保留。 第五条 甲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合同款项: 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壹仟零贰拾玖万柒仟肆佰叁拾陆元整(¥10,297,436.00)。 其中:(1) 软件开发及服务部分总价款为:人民币伍佰贰拾柒万玖仟玖佰元整(¥5,279,900.00)(明细详见附件一:软件开发价格清单) ; (2) 硬件集成及工程部分总价款为:人民币伍佰零壹万柒仟伍佰叁拾陆元整(¥5,017,536.00)(明细详见附件二:硬件集成价格清单); (3) 无 ; (4) 无 。 2. 合同款项由甲方 分期 (一次、分期或提成)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双方签订合同后待财政款下达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即人民币叁佰零捌万玖仟贰佰叁拾元捌角(¥3,089,230.80),乙方开具等额发票; (2)项目初验后待财政款下达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即人民币肆佰壹拾壹万捌仟玖佰柒拾肆元肆角(¥4,118,974.40),乙方开具等额发票; (3)系统试运行3个月且终验合格,待财政款下达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即人民币贰佰伍拾柒万肆仟叁佰伍拾玖元整(2,574,359.00),乙方开具等额发票; (4)余款为合同总金额的5%,即人民币伍拾壹万肆仟捌佰柒拾壹元捌角(¥514,871.80)作为服务质量保证金,自终验合格算起,满三年维保期后待财政款下达后14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乙方开具等额发票。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 开户名称: 深圳航天智慧城市系统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创维大厦支行 账 号: 7559 3137 4710 802 第六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 求,另一方应当在 无 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 无 ; 2. 无 ; 3. 无 ; 4. 无 。 第七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第三人承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不经甲方同意,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第三人承担: 1. 无 ; 2. 无 ; 3. 无 ; 4. 无 。 乙方可以转让研究开发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 无 。 第八条 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并造成一方或双方损失的,双方按如下约定承担风险损失:由于乙方开发能力及技术水平问题造成研发失败时,由乙方承担责任;由现有技术和条件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造成研发失败时,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责任。 双方确定,本合同项目的技术风险按 专家评估 的方式认定。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技术风险的存在、范围、程度及损失大小等。 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条件是: 1. 本合同项目在现有技术水平条件下具有足够的难度; 2. 乙方在主观上无过错且经与甲方共同研究并经专家评估,认定研究开发失败为合理的失败。 一方发现技术风险存在并有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在 5 日内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逾期未通知并未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在本合同履行中,因作为研究开发标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包括以专利权方式公开),一方应在 5 日内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逾期未通知并致使另一方产生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第十条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 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与项目相关的文档、介质、数据结构、数据项等源代码经由甲方认定,但限于不为公众所知的资料。 2.涉密人员范围:项目相关人员 。 3.保密期限:按相关保密规定 。 4.泄密责任: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乙方: 1. 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与项目相关的文档、介质、数据结构、数据项等经由甲方认定,但限于不为公众所知的资料。 2.涉密人员范围:项目相关人员 。 3.保密期限:按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 4.泄密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十一条 乙方应当按以下方式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 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乙方应将项目完整的系统概要设计、系统详细设计、数据库结构和元数据、数据接口标准文档、系统运行操作维护说明书、数据字典、生产的数据(电子形式)、全部图纸(电子或纸质形式)等全部资料、文档及第三方软硬件设备相关文档资料连同其载体随项目软件以移动存储介质拷贝的形式交付甲方,数量贰套(附系统文档);同时完成系统部署。 2. 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在甲方所在地交付,并由甲方签字确认,交付时间为甲方签字时间。 第十二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乙方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验收:1、按“数字福州”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要求进行验收;2、甲方和乙方通过测试验证系统是否可实现本合同第一条款约定的各项功能。3、通过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实施的软件功能测试和系统安全测试。 第十三条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按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 1. 无 (甲、乙、双)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专利权取得后的使用和有关利益分配方式如下: 无。 2.按技术秘密方式处理。有关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归属及由此产生的利益按以下约定处理: (1)技术秘密的使用权:双方各自享有; (2)技术秘密的转让权:双方共有; (3)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另行确定; 双方对本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特别约定如下:双方共有。 第十四条 乙方不得在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自行将研究 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第十五条 乙方完成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人员享有在有关技术成 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十六条 双方确定,乙方应在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后,根据 甲方的请求,为甲方提供该研究开发成果相关的技术服务。 1.技术服务和指导内容:(1)系统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供3年的系统免费维护服务。免费维护期自系统终验合格之日起计算。(2)系统免费维护期内,乙方应派遣有关技术人员常驻于甲方指定现场开展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乙方向甲方提供7×24小时电话支持服务;若系统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运行时,故障响应时间不得大于2小时,故障修复时间不得大于8小时。(3)系统免费维护期满后,乙方可对系统的运行、管理和维护进行定期指导和服务,但乙方将收取维护费用,维护费用由双方协商,另行签署相关合同约定,但费用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第十七条 双方确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 甲方违约责任: 若甲方未按合同第五条付款条件及时支付款项,每延迟一天,须向乙方支付合总价0.1%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且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项目开发工作,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 乙方违约责任: 若乙方因自身原因造成未按合同第三条约定按时完成项目开发工作,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应款项,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赔偿金。除甲方未履行配合责任,乙方每延迟交付系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0.1%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在签订本合同之后,无法定或约定事由,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违约,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需支付相应的赔偿。由于项目建设中乙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乙方除退还甲方项目已付款外,还须赔偿甲方经济损失。无法定或约定事由,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违约,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需支付相应的赔偿。由于项目建设中甲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甲方应将合同全款支付给乙方,并且按合同全款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应增加违约金至弥补损失。 第十八条 双方确定,甲方有权利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及其权利归属,由 甲 (甲、乙、双)方享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 利益归甲方 。 乙方有权在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研究开发工作后,利用该项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乙 (甲、乙、双)方所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利益归乙方 。 第十九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沈梁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谭东宇(身份证号码:110108197006021413) 为乙方项目负责人且直到本项目终验合格,如果在此期间乙方更换项目负责人,需提前15天告知甲方,如果甲方不同意,乙方需另行更换与原项目负责人具有同样行业资质项目经理担任本项目负责人,乙方指定 谭千月(联系方式:13959185818)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 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项目设计开发及部署实施的进度控制; 2.其他需要联系协商的事务; 3.无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时,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1.因发生不可抗力或技术风险; 2.无 3.无 第二十一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提交 无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甲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 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 无 2. 无 3. 无 4. 无 5. 无 第二十三条 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以双方签字盖章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技术背景资料: 无 ; 2.可行性论证报告:《 福州市政府机关园区数字化建设(乌山机关大院)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 ; 3.技术评价报告: 无 ; 4.技术标准和规范: 无 ; 5.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 无 ; 6.其他:《福州市政府机关园区数字化建设(乌山机关大院)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和乙方投标文件。 第二十四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1)项目内容超出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以及本合同相关技术文件的,乙方同意继续履行的,其费用、工期等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2)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事件以及其他甲乙双方同意的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致使任何一方不能执行合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的期限至相应事件或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但发生上述事件或事故时,责任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同时责任方仍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快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壹式 陆 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乙方: 深圳航天智慧城市系统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住所: 乌山路92号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南十路6号深圳航天科技创新研究院大厦B座407室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包海涛 委托代理人: 沈梁 委托代理人: 谭东宇 联系方法: 0591-83331136 联系方法: 15859191727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创维大厦支行 账号: 账号: 7559 3137 4710 802 签订地点:福州市 签订日期:2019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