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江商厦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2019-02-21 09:17:38|作者:清洁吧
天津滨江商厦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受天津滨江商厦有限公司委托,天津中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将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对天津滨江商厦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响应。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 1.项目名称:天津滨江商厦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2.项目编号:ZXZB2019-F-004 二、项目内容 1.简要描述:详见项目需求 三、项目预算:360万元 四、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按照现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清单中的节能产品采用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 2.按照现行《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清单中的环境标志产品采用优先采购的评标方法。 3.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4.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5.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6.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注: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供应商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外埠来津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须提供天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文件扫描件。 (二)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扫描件; 2.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 A.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7年度财务报告扫描件。 B.2018年或2019年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扫描件。 注:A、B两项提供任意一项均可。 3.2018年或2019年至少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4.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六、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1.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北京时间2019年2月20日至2月27日,每日9::00--12:00 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获取磋商文件的地点:天津中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五号路与革新道交口)。 3.获取磋商文件的方式: 现场发售领取。 4.磋商文件的售价:招标文件售价为500元/包。(招标文件一经售出,所收费用概不退还)。 七、磋商截止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 1.磋商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19年3月4日14:00-14:15,14:15截止收取响应文件。 2.开标时间:北京时间2019年3月4日14:30。 3.开标地点:天津中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五号路与革新道交口)。 八、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联系人: 李老师 2.联系方式:13352010658 九、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天津滨江商厦有限公司 2.采购人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滨江道193号 3.采购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王老师 022-27111620 十、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天津中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五号路与革新道交口 3.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李老师 022-26435855 十一、质疑、投诉方式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或磋商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获取磋商文件之日或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天津滨江商厦有限公司和天津中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十二、公告期限 磋商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