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站高新区鑫城公司五洲商城B区128、129号房产
2019-03-07 09:24:12|作者:清洁吧
新站高新区鑫城公司五洲商城B区128、129号房产 发布时间:2019-03-06 20:31:12 项目审批信息 项目名称: 新站高新区鑫城公司五洲商城B区128、129号房产 项目法人: 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项目地址: 新站区 立项批文名称: 此项目无立项批文信息 项目审批单位: 此项目无立项审批单位信息 监督部门: 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代理机构: 新站高新区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交易平台: 新站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项目建立时间: 2019-03-04 15:50:00 公告正文 新站高新区五洲商城B区128号、129号房产公告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本项目潜在投标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出租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 序号 内容 说明及要求 一 项目名称 新站高新区五洲商城B区128号、129号房产 二 项目编号 2019XZCJ0003 三 委 托 方 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四 出租人 承诺 出租人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五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出租 标的 层 数 结 构 建筑 面积(㎡) 房屋 用途 租 期 租金底价(万元/年) 履约 保证金(万元) 原承租人 五洲商城B区128、129号房产 1 钢混 61.64㎡ 其他 6年 6656元/年 六个月租金(以中标价为准) 无 标的房屋按现状出租,均不含室内外可移动物品。上述租金不含物业费,物业费及水电费由承租户缴纳至出租方指定的物业公司。五洲商城B区128、129号房产无水电。 六 房屋租赁 用途要求 1、五洲商城B区及C区门面位于五洲商城内; 2、房屋权属情况:拟出租标的按现状出租。租赁房屋无权属纠纷,出租人将提供该处房屋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委托方为一般纳税人,按5%的简易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只能向(一般纳税人)承租方提供税率为5%的房屋租 赁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向(非一般纳税人)承租方提供房屋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 4.房屋禁止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09版)第七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型行业。 七 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均可参与竞租。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竞价前,由采购人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如审查未通过,不能参与竞价。 八 对意向承租人的特别要求 (一)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出租人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报名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出租标的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中标租金; (三)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 (四)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五)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出租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六)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七)《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出租人,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八)承租人自《中标通知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督查部门处理。 (九)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十)特别说明: 1、该门面不得转租,中标人中标后签订中标合同,如中标人是个体工商户需提供本人和配偶结婚证原件交业主单位核查(并提供复印件一份交业主单位留存),配偶作为共同承租人与业主单位签订连带责任。如承租人为企事业独立法人的,要求其现有经营业态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不良行为记录,承租人需提供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承租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2、承租人装修不得破坏房租结构。 3、该门面承租人承租期间不得提出降价。 九 租金支付 租金实行先缴纳后使用,首期租金为一年租金,以后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履约保证金与首期租金一并支付。承租人向出租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无息退还。 十 公告及 竞价期限 公 告 期:2019年3月6日9:00始至2019年3月26日17:00止 竞价时间:2019年3月28日(星期四)09:30(现场一次性报价) 十一 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 1.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号令)第十五、十六条规定,均可参与竞价。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开标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6个月;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12个月;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24个月; 3、竞价人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中标人,不得确定为中标人: 1)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2)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3)供应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4)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5)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竞价前,由采购人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如审查未通过,不能参与竞价。 十二 对投标人的特别要求 (一)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承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报名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现场踏勘联系人: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候工 电话:0551-65777294) (二)本次房屋出租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成交租金。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额外服务,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三)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用途及《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四)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如该房屋部分或整体由承租人之外的第三方经营、使用,承租人须联合该经营方向委托方提供书面承诺,该经营方对房屋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的责任及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五)合同签订前,承租人须提供商铺装修及开业计划作为合同附件;租赁期内,承租人需与委托方指定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承租人需配合委托方及物业公司的整体管理,符合文明创建要求;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承租人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门前三包等相关费用,承租人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公摊部分包括路灯、景观灯、楼梯灯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具体以水电气等公共服务部门及物业公司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七)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改造、装修、装潢时,改造、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如因承租人装修方案未通过审查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且改造、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租赁房屋的改造、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原因导致的维修费用除外)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八)承租人确保装修、装潢方案符合消防、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承租人完成装修、装潢后,如不能通过消防、环保、卫生等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九)在合同履行期内,承租人应确保该房屋经营业态符合消防等相关安全生产规定,不符合的需无条件进行整改,并按照消防等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安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承租人应做好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范围内的防火、防盗等工作,委托方、物业公司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承租人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及时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十)承租人需按行业主管部门及委托方的统一要求安装门头招牌,安装前需将门头方案报委托方审核,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承租人自行予以撤除。 (十一)承租人应积极配合物业公司维护该房屋所在项目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在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承租人在获得委托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承租人的经营行为不得影响相邻承租方的正常经营和相邻权,承租人使用房屋期间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承租人违反上述第(四)、(五)、(七)、(九)、(十)、(十一)项约定,视同承租人违约,每发生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总额的1%,作为承租人支付的违约金。同时委托方或物业公司将立即下发书面通知限期立即整改,如承租人拒绝整改或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委托方或物业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完成整改,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承租人拒不整改逾期30日(含)的,视同承租人严重违约,委托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不予支付承租人任何装修补偿、改造费用。 (十三)租赁期内如承租人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下发书面整改通知后仍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或人身损失的,视为承租人严重违约,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承租人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委托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承租人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不予返还承租人履约保证金,如造成委托方损失或法律纠纷,承租人承担相应责任。 (十四)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延期或减免房屋租金、履约保证金、水电费等费用,否则视同承租人严重违约,委托方或物业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承租人缴齐拖欠的租金等费用,由此导致相关损失及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如承租人拒不缴齐拖欠的租金等费用逾期30日(含)的,委托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不予支付承租人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十五)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十六)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委托方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承租人应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内交还房屋。承租人逾期不交,委托方将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同时承租人需每天按中标合同日使用费标准的2倍支付房屋使用费;逾期超过30日(不含)不交的,委托方将有权邀请公证部门自行予以清空该房屋并对房屋中的物品自行处置,无需向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或通过法律手段收回该房屋。 (十七)承租人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房屋,承租人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物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及物业管理合同,并缴齐履约保证金及首次租金等费用,委托方于收到承租人交付的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现状交付给承租人;若因委托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若因承租人原因推迟交房,则租赁终止时间不予以等长时段顺延。《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按手印)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承租方逾期十天不签合同或未缴齐费用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十八)《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改造、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或将房屋恢复至移交时原状,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十九)其他未尽事宜以委托方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十三 投标人 确定方式 本项目现场一次性竞价,有效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有效最高报价是指报价高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 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十四 项目报名 报名时间: 本项目公告期内:2019年3月6日至2019年3月26日(节假日除外)接受报名 (上午8点30分-12点,下午2点-5点) 报名地点:新站区管委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B1区-205室(东方大道与文忠路交口) 报名联系人:曹阳 联系电话: 65777073 报名登记时应携带: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自然人)授权委托书(按附件1规定格式提交) 十五 竞价保证金支付 竞价保证金:开标前现场缴纳竞价保证金伍仟元整(5000.00)。 如开标后,竞价人参与但不报价,视同恶意,采购人可扣除竞价保证金。 十六 竞价保证金处置 按公告要求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缴纳的竞价保证金由采购人暂扣;在投标人缴纳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无息退还投标人,其他投标人缴纳的保证金现场退还。 十七 竞价程序 投标报价(开标)前(北京时间2019年3月28日09:30前) 应提交的材料: (一)投标报名表(回执联),报名时索取。 (二)伍仟元整(5000.00)竞价保证金(现金缴纳)。 (三)法定代表人(自然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附件2规定格式提交)。 (四)承诺函(需按附件3规定格式提交)。 投标报价时应提交的材料: 《报价书》 (格式见附件3,需按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现场提交,如竞价多个门面需分别提供报价单,需一次性提交报价。) 本项目采取一次性竞价的方式进行竞价。如出现最高报价相同的两家或两家以上竞价人,则通过抽签抽取中标人(采取两轮抽签方式:第一轮抽签抽取抽签顺序号,第二轮按抽取的抽签顺序抽取中标人。)如最高报价相同的两家或两家以上竞价人中有原承租人,则原承租人为中标人。 十八 成交公示及《中标通知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新站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项目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接项目负责人通知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中标企业或自然人的投标代表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新站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如公示期内有质疑,则中标通知书推迟发放。 十九 违规行为处置 1、中标人无故不领取《中标通知书》;或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2、中标人有如下行为,新站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权报督查部门予以处罚: (1)被查实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2)不符合承租条件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服务费的; (4)未按照公告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 二十 竞价阶梯 本次竞价采取一次性报价法,加价幅度不做限制。 二十一 交易服务费收取 无 二十二 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侯圆圆, 联系电话: 0551-65777294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曹阳, 联系电话: 0551-65777073 地址:新站高新区管委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B1-205室 图一:标的1位置 图二:标的1外观 附件1: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授权委托书 致:新站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或自然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或自然人)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新站高新区五洲商城B区128号、129号房产(编号:2019XZCJ0003)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报名、竞价、资产转让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 年 月 日 附件2: 承 诺 函 致:新站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方对转让公告、转让文件表示完全响应,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新站高新区五洲商城B区128号、129号房产(编号:2019XZCJ0003)》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并进行了现场踏勘、尽职调查,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政策法规;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转让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受让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接受转让文件所附《房屋租赁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若我方自该项目《中标通知书》出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与委托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竞价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并接受相关处罚。 5.我方承诺,本次出租的房产最终以实物现状为准现场移交。 特此承诺。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五洲商城B区128号、129号房产报价书 单位:元 投标人名称 竞租房屋 投标报价 (总价) (大写) (小写) (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是否响应 付款方式 是□ 否□ (划√) 是否响应出租公告的其他要求 是□ 否□ (划√) 其他说明: 投标人公章: 投标代表人: 年 月 日 备注:本项目为一次性报价,需现场提交。 附件4: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房屋出租方(甲方): 房屋承租方(乙方): 合 同 签 订 地 点: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座落于 间 数 建筑面积 m 租赁用途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 年整。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 元),乙方应在接收房屋之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房屋租金美国天工功放600官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首年租金为人民币: ( 元)。递增情况 。 (二)乙方将租金缴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或按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首期租金,计: ( 元),租金每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日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 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房屋收回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 **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之甲方。 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7、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8、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参加新一轮的房屋招租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 ( 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 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或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2、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元)。 4、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元)。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元)。 4、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新站高新区公共资源中心备案。合同签订地点: 。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相关部门备案 份。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代理人: 代理人: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2019XZCJ0003新站高新区五洲商城B区128号、129号房产公告.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