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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镇人民政府高安镇垃圾压缩中转站运行管理承包服务类采购项目

2019-03-07 09:29:25|作者:清洁吧
高安镇人民政府高安镇垃圾压缩中转站运行管理承包服务类采购项目 2019-03-06 21:52:10.0 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高安镇人民政府 乙方:福建省三洋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29]YD[GK]2018030-1的高安镇人民政府高安镇垃圾压缩中转站运行管理承包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垃圾处理服务 垃圾处理服务 1 批 国内 976588.8 976588.8 福建省三洋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合计: 976588.8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玖拾柒万陆仟伍佰捌拾捌元捌角(¥976588.8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5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高安镇高安村;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 项目工作范围 作业范围:本项目区位于华安县高安镇,每天产生垃圾量约为6.33T,一年约2312T,全镇现有1座垃圾转运站(位于高安村),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本项目甲方提供中转站的场地、1台垃圾压缩设备、配备1部8000千克垃圾转运车辆进行转运,同时提供用水、用电保障。 5.2、中转站管理: 1、垃圾中转站清运工作实行定人、定岗专人管理负责制,垃圾中转站工作人员要在规定时间到岗,不得迟到早退、脱岗,管理人员应对垃圾收集车进行随机抽查检验,对所有进入中转站的垃圾收集车要求逐车检查,认真鉴定垃圾成份,严禁有毒有害垃圾进场,并认真做好记录。 2、进站人员和车辆必须遵守场内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垃圾运输车运走垃圾时,密闭设备必须齐全,防止垃圾抛洒,保持站区环境卫生。 3、垃圾中转站垃圾必须做到日产日清,及时将垃圾转运至华安县垃圾处理场。 4、场内工作人员负责定期对设备、场地进行防臭消毒处理;负责中转站相关设备的日常保养和维修,因人为或操作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由乙方维修,因设备自身设计不当等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的,由甲方与乙方及设备厂商协商维修,费用按责任商定。 5、值班要求:垃圾中转站内保证正常工作时间有人把守,确保设备安全,全天有人值班。 5.3、应急作业要求 辖区发生突发、紧急、特殊的应急事件、重大节假日或有特殊任务需要紧急调配垃圾运输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投入时,乙方及其员工必须服从镇政府环卫部门的调遣和指挥并参与应急或加班工作,在接到镇政府的通知后,乙方必须在30分钟内组织足够的设备和人员到达现场实施应急作业。 5.4、项目安全作业要求 1、乙方必须负起作业期间的安全管理和劳动管理责任,承包期内发生劳动纠纷、人员伤亡、车辆损失等安全事故,由乙方负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2、乙方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3、垃圾运输车进垃圾处理场后要服从场部管理人员指挥,排队轮候,将垃圾卸至规定位置。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验收期次:1 (2)验收期次说明: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使用 。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8 按季度支付 2 8 按季度支付 3 8 按季度支付 4 8 按季度支付 5 8 按季度支付 6 8 按季度支付 7 8 按季度支付 8 8 按季度支付 9 9 按季度支付 10 9 按季度支付 11 9 按季度支付 12 9 按季度支付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5%,即14649元(大写:壹万肆仟陆佰肆拾玖元整)。由乙方(通过电汇或银行转账或现金支票或保函)在签订合同前向甲方提交,有效期至提交合格成果止。于乙方提交合格的成果后10日内,若无违约予以一次性退还(不计利息)。 9、合同有效期 合同服务期为 叁 年,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 10、违约责任 10.1承包期间乙方不得出现以任何形式对中标合同包进行转包、肢解分包等行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无条件单方解除承包合同,不予退还其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2乙方要确保环卫工人在标准工作时间内的工资水平不低于本采购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前华安县环卫工人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按《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环卫工人办理社保(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如若因环卫工人自身原因不能办理的,也可以用货币形式发放,并按规定发放高温补贴等福利待遇。未按规定落实的,根据未落实的人数按缴交额给予双倍罚款。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在合同签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区域的作业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监督。 14.2甲方及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组织对乙方作业质量、文明、安全作业情况进行的定期检查考评,有权查阅、复制承包项目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以及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14.3因乙方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乙方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乙方作业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其他重大、紧急可能危及公共安全行为的,甲方及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或指派他人临时接管乙方的承包项目。乙方必须赔偿因自己的责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事故处理后是否恢复履行合同视情况另议。 14.4甲方有权协同劳动监察部门对乙方用工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要求乙方按国家规定确保作业人员的福利待遇。如乙方与员工因劳资关系等发生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4.5遇重大活动或检查突击任务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做好重点保洁保障工作。 14.6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解决在承包期内出现的相关问题。 14.7乙方在承包期间不得转包或分包,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承包作业权。 14.8甲方有责任宣传环境卫生知识,提高市民环境卫生意识。 14.9乙方必须依照本协议规定的作业形式、作业质量标准及行业有关作业规范、作业质量标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所承包作业项目范围、承包事项的工作。 14.10乙方及其雇用的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村规民约,如果乙方及其所雇用的工人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所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14.11乙方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与企业员工确立合法的劳资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确保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若员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必须按有关规定处理,一切经济损失和应承担的各项费用由乙方自理,一概与甲方无关。 14.12乙方有义务参加甲方通知的相关会议,通报作业情况,完善作业措施,提高作业水平。 14.13乙方必须对企业员工进行道德教育和工作培训。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环卫作业操作规程。作业人员应经环卫专业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 14.1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所承包的合同转变给他人,或肢解分包给他人。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1、合同签订生效后一个月内,管理人员、环卫工人及作业车辆必须全部到位,未全部到位的,甲方有权无条件单方解除承包合同,不予退还其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考评工作由镇政府组织,乙方在承包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甲方有权无条件单方解除承包合同: (1)、无特殊情况,一个月内垃圾中转站垃圾积压超过5000千克(合5000千克)且超过24小时达2次(含)以上,或一年内垃圾中转站垃圾积压超过5000千克(合5000千克)且超过24小时累计达6次(含)以上; (2)、垃圾压缩中转站运行管理受到市、县政府相关部门或领导直接点名、通报批评的,或者被媒体曝光,经查证确系乙方责任,一年内次数达三次(含)以上的。 甲方: 高安镇人民政府 乙方: 福建省三洋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高安镇圩底 住所: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市尾村市美481号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游志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13559677779 联系方法: 15260132303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漳州新浦支行 账号: 账号: 161030100100062573 签订地点: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高安镇圩底 签订日期:2019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