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城投置业公司门面公开招租出让公告
2019-03-12 09:08:36|作者:清洁吧
庐江县城投置业公司门面公开招租出让公告 庐江县城投置业公司门面公开招租出让公告 基本信息: 招标编号: 招标代理: 业主单位: 招标截止: 所属地区:安徽-合肥 所属行业:商业咨询服务 招标公告正文: 庐江县城投置业公司门面公开招租(三次)公告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交易中心。 序号 内容 说明及要求 一 项目名称 庐江县城投置业公司门面公开招租(三次) 二 项目编号 2018LJCJ0024 三 委托方 庐江县城投置业有限公司 四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19年3月11日9:00始至2019年4月1日17:00止。 2. 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19年3月11日9:00时始至2019年4月2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五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出租标的 层数 结构 参考面积(㎡) 证载 用途 租期 免租金装修期 租金底价(万元/年) 履约保证金(万元) 竞价保证金(万元) 装修保证金 标的1 滨河家园小区2#楼3 1-2 框架 约259.82 商业 3年 2个月 4.7554 1.5 0.5 0.2 1.标的坐落位置:庐江县 2.标的权属情况:租赁标的无房产证,无土地证。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免租金装修期不含在租期内。 六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证载用途及《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合肥市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从事有安全隐患的行业。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七 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报名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及竞价。 八 对意向承租人的特别要求 (一)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报名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房屋出租所列示的标的面积仅作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参考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三)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及与他人合作经营。 (四)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五)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六)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七)《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八)承租人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合同签订后,委托方按合同约定期限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人。 (九)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九 租金支付方式 租金按年支付(提前二十天一次性交齐年租金),先支付后使用;首期租金与履约保证金在签订合同时一并交于出租方。第一年租金按招租成交价一次性收取;第二年租金按第一年实际租金5%比例递增;第三年租金按第二年实际租金10%比例递增。承租人向出租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无息退还。 十 承租人确定方式 1、本项目采取网络动态报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项目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可在优先权行使期内行使优先承租权。 十一 项目报名及竞价 (一)注册程序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注册手续方可参与本项目报名,注册不收取任何费用。 ①注册网址:http://www.hfztb.cn/HY/; ②现场审核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企业信息登记窗口; ③注册咨询电话:0551-66223841,66223842。 (二)报名及竞价程序 (1)登录:完成注册及现场审核的意向承租人可使用己方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hfztb.cn/HY/)。 (2)报名:进入系统后,点击“网上报名”,在“报名中”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新增”按钮进行报名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报名。报名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注册时提供的银行账户一致。 (3)缴费:意向承租人报名成功后须通过之前填写的己方账号采用转账的方式缴纳报名标的对应的竞价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竞价保证金。 (4)查询: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51-66223830、4009980000)进行反馈。 (5)竞价: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在网络一次性报价期内进行报价。因保证金未按规定缴纳成功或保证金未及时查询,造成意向承租人无法参与竞价的,后果自负,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如原承租人仍有意愿参与竞租的,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报名及保证金缴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竞价流程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竞价须知。 意向承租人可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hfggzy.com) 右上角“企业专区”栏目中下载《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查看上述具体流程。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报名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重要提示:请使用IE9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十二 竞价保证金支付 竞价保证金支付账号: 户名: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 账号: 标的1:1023701021001095993184584 注意事项: 1.意向承租人必须在报名截止时间前使用企业库注册时提供的银行账户,向出租标的对应的保证金缴纳账号足额汇入竞价保证金; 2.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报名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 3.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报名成功,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 竞价保证金处置 1.按公告要求确定承租人后,承租人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承租人后5工作日内办理退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竞价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四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庐江县庐城镇晨光路17号东方水岸写字楼六楼606室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承租人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十五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庐江县庐城镇晨光路17号东方水岸写字楼六楼606室,联系电话:0551-87388117。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十六 交易服务费收取 无 十七 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承租人存在下述情况造成项目无法履约须重新组织公开租赁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1)超过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不领取《成交确认书》的; (2)领取《成交确认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承租资格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 (4)经有权部门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因承租人原因造成无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上述竞价保证金优先抵扣本次租赁行为中交易双方的交易服务费。 十八 其他说明 (一)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交易中心提供的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二)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三)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hfggzy.com),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四)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十九 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15385187177 企业库注册 联系电话:0551-66223841、66223842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潘工,联系电话:0551-87388117,联系地址:庐江县庐城镇晨光路17号东方水岸写字楼六楼606室 技术支持 4009980000,0551-66223830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交易中心 附件1: 网络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和其他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网络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凡进入网络竞价大厅参与竞价的意向方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报价流程 (1)系统分为一次性报价期及优先权行使期。一次性报价期内意向方可以填写己方对意向标的心理价位,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 (2)在一次性报价期内,意向方可以撤回和修改己方报价。最终价格以意向方最后一次提交报价为准,修改前的报价及撤回报价为无效报价。 (3)一次性报价期一旦结束,意向方不得再修改、撤回、提交报价。一次性报价期结束后,系统将向所有意向方公开全部最终报价。竞买人须谨慎报价,所报价格须合理且具有足够竞争性。意向方不得以报价填写错误、未及时提交报价等原因否认最终报价结果。 (4)成交结果确认: ①如该竞价标的无优先权人,一次性报价结束后将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②如该竞价标的存在优先权人,则系统进入优先权行使期: a、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有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权人则以当前系统最高报价确定为成交人,竞价结束;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b、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无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购买权人以标的底价确定为成交人。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项目流标。 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优先权,不得撤回。 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最终最高报价有且仅有一人的,则确定该竞价人为成交人;如最终最高报价不少于两人的,则按照提交报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提交最终最高报价时间最早的竞价人为成交人。 (4)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意向方可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交易中心将按规定程序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5、免责条款 (1)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报名和申请竞价信息。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2)意向方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每个账户仅供一名意向方使用。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未生成有效报价的,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未生成有效报价的,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5)因委托方来函终止(中止)项目的,系统当前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成交依据。由此造成最高报价人未能成交的,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6、异常情况处理 (1)竞价系统中的内容与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内容不一致时,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交易中心有权修改竞价内容、终止(中止)竞价、否决竞价结果,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2)竞价结束,竞价结果经核查有误,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3)若出现本须知第5条第(4)款所述情况,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7、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交易中心。 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交易中心 附件2: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甲方(出租方):庐江县城投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庐江县国有房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出租方和承租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租赁房屋位置、面积、结构、用途及现状 1、租赁房屋座落于 ,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 结构,该租赁房屋用途为商业。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证载用途及《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合肥市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从事有安全隐患的行业。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2、出租方按房屋现状交付承租方,承租方确认已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对租赁房屋进行了实地踏勘,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共叁年,出租方自 年 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含免租金装修期2个月)。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支付 1、出租房屋首年年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 整),第二年租金按首年实际成交租金的5%比例递增;第三年租金按第二年租金的10%比例递增。租期内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2、租金每年度支付一次,先付租金后使用。承租方应在接收房屋之前付清首期租金,并在满一年对应日期提前30日内付清下一年度租金,第三年租金支付时间同上。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1、承租方首次租赁时,须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房屋租赁合同》终止且无承租方责任后,该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退还承租方。 2.承租方首次租赁时,须缴纳装修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承租方房屋装修完成并经出租方现场验收无破环房屋结构、安全情形后,该装修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承租方。 3、租赁期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数字电视、宽带网络、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第五条 租赁房屋交付和收回 1、出租方收到承租方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装修保证金后,应于3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因承租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出租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及装修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出租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移交清单》经双方签字后,移交房屋钥匙,视为交付完成。 3、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承租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返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搬离属于承租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承租方同时应结清租赁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逾期未搬离的,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4、承租方交还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装潢的最终使用状态,不得故意破坏。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1、出租方应保障该房屋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房屋主体结构由出租方负责维修,其他由承租方负责维修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属于出租方维修范围的,出租方应在接到承租方书面通知后十日内组织维修,也可委托承租方代为维修,费用由出租方承担;属于承租方维修范围的,承租方也应在发现后十日内组织维修,承租方拒不维修,出租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阻拦出租方维修的,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承租方负责,因之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承租方如对房屋进行室内外装修、装潢须事先征得出租方和城市管理部门的同意后,方可施工。此施工如需向政府相关部门报批,可以以出租方的名义申报,但报批、验收工作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应积极予以协助。但装修、装潢不得改变或者破坏原房屋结构,如有损坏或者擅自改动,承租人应全部恢复原状,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承租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出租方不承担维修义务。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承租方有义务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因施工造成的安全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对于承租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而导致的安全事故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4、承租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承租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承租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出租方决定;承租方拒绝的,出租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承担。 5、承租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6、承租人不得对所承租的房产进行改建、扩建。在《庐江县国有房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前,承租人因生产生活需要对承租的房产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到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第七条 房屋的转租 在租赁期内,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所承租房屋,以合伙经营等方式,与他人共同使用房屋的,视为转租。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3、因自然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因上述原因而解除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若因前款第1、2项解除合同,因承租方对该房屋装修、装饰所获得的拆迁补偿由承租方享有。 (二)出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经承租方催告后20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房屋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达20日的; 2、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擅自转租、分租、出借、转让该房屋或以其他方式将该房屋让与他人使用的; 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20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7、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出租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其他损害出租方利益行为的。 因上述情形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内添置的装修装饰资产无偿归属出租方所有。承租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自出租方终止合同的通知到达承租方时,本合同立即终止。 第九条 合同期满 合同到期前,承租方若愿意继续承租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房屋招租竞标,若承租方未能中标,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出租方房屋。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应按承租方实际交纳租金的0.1℅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租金外,每逾期一天,应按欠交租金的0.1℅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2、承租方有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2、3、4、5、7项约定情形之一的,除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外,还应向出租方支付年租金20℅的违约金;若出租方遭受的损失数额超过违约金数额的,承租方还应赔偿该超过部分。 3、承租方有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6项约定情形的,除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外,承租方还应补交齐所有的费用、滞纳金等款项以及与房屋租赁相关的费用,否则,出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扣除或代缴;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应予以赔偿。 4、租赁期内,出租方需提前收回出租房屋的,应提前30日通知承租方,退还剩余租赁期对应的租金,并向承租方支付当年度2个月租金的违约金;租赁期内,承租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出租方,且应向出租方支付当年度2个月租金的违约金,未按合同履约的不享受免租装修期。 5、承租方未在第五条第3款约定期限内返还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自约定期限届满次日起,每逾期一天,承租方应按当年日租金标准双倍价款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6、承租方按照本条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出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承租方应予以补齐。 7、如因承租方拖欠房屋租金或其他违约行为致出租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8、本条约定不影响违约方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应履行的义务与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庐江县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内,承租方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应以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为准,装修施工前,承租方必须向出租方提交详细的设计方案及图纸,并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2、租赁期内及承租方逾期返还期间,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范围内的消防、防盗等工作由承租方负责,若发生消防事故、失窃、人身伤亡等事故,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3、租赁期内,水、电费用按表计量,由承租方按收费单位规定的缴费周期交纳,卫生、治安、物业管理等费用由承租方直接向有关管理单位交付。 4、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经鉴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本合同经出租方和承租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经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鉴证后生效。 第十三条 文本 本合同正本4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1份,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份。 甲方:庐江县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公章) 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0551-87388191 地址:庐城镇晨光路17号东方水岸写字楼5-15层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庐江支行 账号:188708664159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地址: 年 月 日 鉴证方: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 产权交易操作手册-new.doc (标的1重发3次)庐江县城投置业公司门面公开招租.docx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