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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秀楼一楼126室商铺招租项目招标公告

2019-03-15 09:07:58|作者:清洁吧
北秀楼一楼126室商铺招租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19-03-15 08:16 浙江浙大城市学院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人,就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北秀楼一楼126室商铺招租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凡具备资质要求且能够及时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均可参加投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项目编号:J19010005 二、招标项目概况 1.浙江大学城市学院目前共有在校师生约15000人,北秀楼位于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北校区,楼宇共计5层,地下1层,地上4层,建筑面积18011.83平方米,本次招租的商铺为北秀楼一楼126室,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楼宇产权明晰,水电、消防设施完备。 2.本次招租商铺的租赁期限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 3.招标人仅提供现有场地及配套设施设备,租赁区域内的拆除、移位、装修、改造等费用以及设备、用具等购置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 4.本次招标设置底价,第一年、第二年年租金均不低于6.57万元,第三年(2021.5.1-2022.7.31)租金不低于9.05万元,租赁期内租金合计不低于22.19万元整,低于该报价将视为无效标。 5.其他费用 (1)招标人按照4元/平方米*月收取物业管理费,该费用不包含停车费用。 (2)招标人按照浙江大学城市学院相关规定收取水电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 6.上述招标商铺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具体以投标人实地勘察为准,但投标报价时不再因面积差异而作调整,中标后也不得以面积存在差异而调整中标价。 7.本次招租项目必须适宜于师生生活、与校园环境相匹配,不得经营: (1)餐饮类,快递类,网吧、歌舞厅、棋牌等娱乐类; (2)超市、理发、水果店等北秀楼一楼已经规划布局的业态(北秀一楼原有非餐饮类商户扩大面积经营原有业态的除外)。 8.投标人应提供功能布局平面图、室内外的装修方案、设施设备投入方案及服务运营方案。 9.本次招标不接受关联企业、挂靠单位及联合体投标,投标人、合同主体、结算主体必须一致。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投标人应具有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符合经营内容。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具有相关经营、服务经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对高校后勤及运作有一定了解; 4.有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的经营理念,自觉遵守北秀楼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投标人及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管;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服务意识,在近几年经营中无任何消防安全、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四、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25日(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节假日除外)。 2.地点: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51号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南校区综合楼12楼。 3.招标文件售价:200元/份,售后不退。 五、获取招标文件时必须提供的资料(所有材料装订成册) 1.有效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 3.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4.授权代表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5.投标单位名称、地址、税号、开户银行及账号信息、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加盖公章)。 六、投标截止时间与地点 1.截止时间:2019年4月4日9:30; 2.地点: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51号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南校区综合楼12楼。 七、开标时间与地点 1.开标时间:2019年4月4日9:30; 2.地点: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51号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南校区综合楼12楼会议室。 八、投标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1.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肆仟肆佰元整; 2.交付方式:转账支票、电汇或银行汇票; 3.投标保证金应于2019年4月3日15点前交纳至以下账户: (1)收款单位(户名):浙江浙大城市学院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2)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拱宸支行 (3)银行账号:1202020819900105050 九、现场踏勘 不集中组织,请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对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确认,未进行现场踏勘的投标人,一旦参与投标,即视为完全了解并接受招标区域及相关情况。踏勘期间发生的费用或意外导致伤亡等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投标人自负。 十、其他 本公告公示的报名截止时间之后,潜在投标人仍然可以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但该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逾期提出的,招标人有权不予受理、答复。 十一、质疑和投诉 1.投标人如果对招标文件有异议或者认为招标文件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 2.投标人如果认为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 3.逾期提出的,招标人有权不予受理、答复; 4.招标人应当在收到投标人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投标人对招标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十一、联系方式 联系人:沈老师、王老师; 电话:0571—88285866 地点: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51号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南校区综合楼1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