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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长乐区首占镇鹏上村等8个村清运保洁项目

2019-03-18 09:11:34|作者:清洁吧
福州市长乐区首占镇鹏上村等8个村清运保洁项目 2019-03-17 12:39:09.0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长乐区首占镇人民政府 乙方:厦门绿洁嘉缘环卫园林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82]XRD[GK]2019001的福州市长乐区首占镇鹏上村等8个村清运保洁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其他城镇公共卫生服务 其他城镇公共卫生服务 3 年度 国内 913967 2741901 厦门绿洁嘉缘环卫园林技术有限公司 服务标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福建省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监管办法》;以及符合国家和省市、区行业相关的标准及规定。 合计: 2741901.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柒拾肆万壹仟玖佰零壹元整元(¥2741901.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5) 天内进场服务;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首占镇政府; 4.3交付条件:采取分季度转帐付款方式,按月考核评分,根据考核情况核算每季支付。。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我方投标文件执行,服务范围:保洁服务范围:福州市长乐区首占镇礼元村、鹏上村、珠湖村、丰山村、屿后村、佑林村、岭头村、黄李村8个村庄辖区内村道、广场、厕所、祠堂门前空地,村道两侧居民房屋房前屋后空地及公园等垃圾及居民生活垃圾的清扫;营滨路5公里和青闸线5公里两侧的地界范围内的村道路、人行道、绿化带等日常保洁;清除非法广告条;各村的生活垃圾收集以及转运工作,垃圾日产日清,并将每日清理的生活垃圾以及包括0.5平方和0.5平方之内建筑垃圾,转运到长乐区首占镇垃圾中转站。长乐区首占镇垃圾中转站如遇设施故障维修时,我方将垃圾送至长乐区车里垃圾填埋场。。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标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100 中标方完成当月环卫工作后,招标人根据质量管理考核情况按季度支付环卫经费。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10、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并按本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福州市长乐区首占镇人民政府 乙方: 厦门绿洁嘉缘环卫园林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长乐区首占镇首占村新民路111号 住所: 厦门市同安区朝元路711号5号行政办公楼6楼西侧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洪宗毅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黄晓丽 联系方法: 高孔飞13905003013 联系方法: 13599084982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 账号: 账号: 4100028509245060525 签订地点:福州长乐 签订日期:2019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