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路668号办公用房及土地整体降价转让
2019-03-20 09:15:28|作者:清洁吧
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路668号办公用房及土地整体降价转让 发布时间:2019-03-20 08:33:49 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产权转让公告 吉长产权公发[2019]第93号 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接受吉林省机电研究设计院委托,公开转让以下资产: 一、资产情况 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路668号办公用房及土地整体降价转让,具体情况详见《房屋土地明细表》 标的展示时间:公告期间自行勘察 标的展示地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路668号 二、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挂牌价格:3053.44万元 公告期/报名时间:2019年3月20日9:00-2019年4月17日15:00 转让方式:动态报价,竞买人登录金马甲报价系统http://www.jinmajia.com进行报价。 自由报价起止时间:2019年3月20日9:00至2019年4月18日9:00 限时报价开始时间:2019年4月18日9:00 报价周期:90秒 加价幅度:1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价款支付时间:成交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 标的交付期限:成交价款结清后7个工作日内交付标的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截止日15:00之前登记报名并交纳登记保证金人民币1000万元至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方能取得报价资格。 2、转让标的均以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登记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3、标的房产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办理交接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交接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4、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及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交易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5、自行充分了解标的房产情况并符合房屋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本地区房屋买卖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如因意向受让方不符合本地区房屋买卖政策或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则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与转让方及交易中心无关,受让方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退还标的价款。 6、标的房屋部分处于租赁状态,转让标的办理交接手续前的房屋租金归转让方所有,交接后租赁合同终止。 7、其他未尽事宜,详见《瑕疵声明及重大事项提示》/《竞买须知》。 8、本标的受让方须向产权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成交金额1000万元(含)以下部分收取4%,成交金额1000万至5000万(含)部分收取3%,成交金额5000万至1亿(含)部分收取2%,成交金额1亿以上部分收取1%。 受让方资格条件: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报名须符合标的物所属地区购房资格要求;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转让标的房产未设定抵押、担保等其他项权利,转让方有完全处置权。 保证金设置: 1、交纳数额:1000万元 2、交纳要求:法人单位报名需公司由账户转账 3、交纳截止时间:2019年4月17日15:00 4、交纳方式:电汇;网上银行支付等(不接受现金交纳) 5、产权中心账户信息:账户名: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账号:158802501086,开户银行:中行前进大街支行 6、处置方法: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被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如果受让方出现违约情形,受让方前期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暂时保留在产权中心账户,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用于弥补再次竞价低于前次成交价的差额。若弥补差额后仍有剩余,或再次成交价高于此次成交价、不需弥补差额的,剩余部分返还给该受让方。若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前述款项的,产权中心及相关方有向受让方追索的权利。 三、登记报名 报名方式:网络报名(网址:http://www.ccprec.com)/产权交易中心现场报名 报名需提交的材料: 自然人:身份证原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公章、法人章。 网络报名的意向受让方需在成交之后提交以上现场报名需提交的材料 四、其他信息 房屋建筑物图片 网 址:www.ccprec.com 地 址:长春市超达路333号(南四环,邮政物流西侧) 咨询电话:0431-85370115 联 系 人:李先生 登记电话:0431-85370113、85370139 联 系 人:王先生 此项目公告内容以本网站公告信息为准,其他转载信息本中心不负任何责任。 附件: 瑕疵声明.doc 房屋土地明细表(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