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坑仔口镇环境卫生保洁转运服务采购项目
2019-03-25 09:13:43|作者:清洁吧
永春县坑仔口镇环境卫生保洁转运服务采购项目 2019-03-24 23:03:49.0 永春县坑仔口镇环境卫生保洁转运服务采购项目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永春县坑仔口镇人民政府 乙方:泉州市鸿润环卫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25]CX[GK]2019011的永春县坑仔口镇环境卫生保洁转运服务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其他城镇公共卫生服务 其他城镇公共卫生服务 1 项 国内 3129120 3129120 泉州市鸿润环卫工程有限公司 按招标文件要求 合计: 312912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佰壹拾贰万玖仟壹佰贰拾元整(¥312912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2019年4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共36个月)(具体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时间起算。);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坑仔口镇人民政府; 4.3交付条件:中标人完成保洁工作且经考核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坑仔口镇行政区划范围内(不含各机关单位学校大院、厂区内围墙范围内、居民屋内)的卫生保洁和垃圾转运工作(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各饭店和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废旧家具、经营性的腐烂水果、企业和加工厂的废弃物等全镇范围内的所有垃圾)。同时将全镇的所有生活垃圾和各饭店、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等垃圾(包括上级管理部门要求转运的其它垃圾)外运至永春县岵山垃圾处理场,并做到日产日清运。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验收标准:国家现行标准及规范;当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招标文件及合同的规定。(2)检查验收:由采购人考评组对日常保洁服务采取现场检查与资料审查相结合,结合上级各级考评部门和上级领导、有关媒体反映等情况,形成综合验收结果。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100 按先作业,后拨付的拨款方式,每月完成环境卫生保洁、垃圾收集转运工作后,按考评情况比例支付费用。该费用于次月10日前向镇政府提供劳务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镇政府方在审查、核实发票金额,于当月15日前以转帐方式支付给中标人,产生的税费由中标人自行负责。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3%。说明:中标人在中标以后三个工作日内要向采购人缴交中标金额3%计算的履约保证金,待合同期满后再退回(不计息)。。 9、合同有效期 服务期3年:2019年4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 10、违约责任 (1)不得将本合同转包他人,或不履行本合同义务,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没收中标人履约保证金。(2)按照上级和采购人的相关规定做好保洁转运等工作,如上级有新的保洁收集转运要求要主动配合,认真执行。(3)由于政策的变化和其它原因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视为合同中断。合同中断后,中标人应妥善做好承包项目的移交工作,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做好善后场地清理和转运车辆、压缩式转运站的移交工作。如中标人在移交时故意损坏机器和车辆,采购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提交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本项目合同条款执行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的内容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拾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见附件(详见纸质合同) 。 甲方: 永春县坑仔口镇人民政府 乙方: 泉州市鸿润环卫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 坑仔口镇坑仔口街259号 住所: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堤后路80号临江商务楼219号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杜鸿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0595-23951088 联系方法: 0595-28969086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泉州支行 账号: 账号: 411758364209 签订地点:永春县坑仔口镇人民政府 签订日期:2019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