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大厦二层2-261一处房屋租赁
2019-04-29 09:08:11|作者:清洁吧
东方大厦二层2-261一处房屋租赁 发布时间:4451-04-29 15:56:49 项目审批信息项目名称: 东方大厦二层2-261一处房屋租赁项目法人:合肥市瑶海区商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地址:市级瑶海区立项批文名称:此项目无立项批文信息项目审批单位:此项目无立项审批单位信息监督部门:合肥市瑶海区财政局代理机构:合肥市瑶海区政府采购中心交易平台: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建立时间:2019-04-26 08:50:00公告正文东方大厦二层2-261一处房屋租赁公告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出租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 序号内容说明及要求一项目名称东方大厦二层2-261一处房屋租赁二项目编号2019YHCJ0057三委托方合肥市瑶海区商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四出租标的基本情况出租标的层数结构建筑面积(㎡)房屋用途租期免租金装修期租金底价(万元/年)履约保证金(万元)竞价保证金(万元)东方大厦二层2-261一处房屋第二层钢混39.12商办3年15天1.08中标后前三个月租金总和0.71.标的租金第一年为中标价。自第二年起,每年租金均按上一年实际租金的3%比例递增。2承租方不得从事生产,加工,制造等产生烟尘,噪音,刺激性气味等污染的业态;不得从事有安全隐患的行业;不得在房屋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如烟花爆竹等;不得从事违法经营;不得从事餐饮行业。3标的坐落位置:位于明光路与长江东大街交口东北角,具体位置范围需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时向出租方咨询。标的有关瑕疵需由承租人现场踏勘时向出租方咨询了解清楚。4本次出租房屋无房产证,无土地证,无房屋权属纠纷。5承租方设计装修须符合消防,环评等相关规定,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一切费用和责任。五房屋租赁用途要求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六公告竞价期限1、公告期: 2019年 4月 29 日 9 : 00 始至2019年 5月20日 17: 00 止。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19 年 4月 29 日9: 00始至2019年5月 22日10: 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3、标的每轮加价幅度:100元/年或其整数七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报名及竞价:(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及竞价。 八对意向承租人的特别要求(一)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报名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二)本次房屋出租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成交租金。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出租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三)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四)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税、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五)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装修装饰部分不负有修缮义务。(六)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七)《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八)承租人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督查部门处理。(九)其他未尽事宜祥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特别说明: (一)租赁期间,出租房屋发生的税、水、电、燃气、通讯、垃圾清运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二)租赁期内,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需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但装修不得改动或者破坏房屋的结构。如有损坏或擅自改动,承租人应立即负责恢复原状,如给出租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工作及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装修装饰部分不负有修缮义务。(三)租赁期内,承租人应做好安全生产、消防、用电、防盗等工作,须按安全管理规定足额配备消防器具,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动用明火作业,不得挤占消防通道。租赁期内租赁房屋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四)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所承租房屋。(五)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房租。(六)因法律、法规或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装修、装潢所获得的拆迁补偿由承租人享有。(七)《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届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资的装修、装潢改造须保持现状不得损毁,并完整无条件将所承租房屋在10日内交还出租人,且不得向出租人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均归出租人所有和使用,且不得向出租人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八)租赁期满,如出租人房屋不再出租,出租人在租赁期满之日起30日前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应在租赁期满之日起10日内将承租房屋交还给出租人,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租赁期满,如出租人房屋继续对外租赁,承租人未参加竞租或参加竞租但最终未能中标,承租人应在租赁期满之日起10日内将承租房屋交还给出租人,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九)意向承租人应在房屋出租公告截止前到现场查看租赁房屋,自行了解相关政策及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相关质疑须在房屋出租公告截止前提出。凡参加竞租者都视同已经实地踏勘,确认了租赁房屋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房屋现状及租赁要求,出租人及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无义务承担任何责任。(十)承租人须承诺完全接受房屋出租公告及所附《房屋租赁合同》的全部条款,并自承租人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人在合肥市瑶海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十)委托方向我中心提供以下材料:1、产权交易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2、委托方主体资格证明3、出租房屋用途、租赁要求或其他约定4、关于本次出租行为的决策5、出租标的的权属证明以上材料意向承租人均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我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十一)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十二)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