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长坑乡人民政府长坑乡购买垃圾运转服务采购项目
2019-05-05 09:41:18|作者:清洁吧
安溪县长坑乡人民政府长坑乡购买垃圾运转服务采购项目 2019-05-01 13:19:58.0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安溪县长坑乡人民政府 乙方:泉州市鸿润环卫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24]WS[GK]2019011的安溪县长坑乡人民政府长坑乡购买垃圾运转服务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垃圾处理服务 垃圾处理服务 1 次 国内 2599692 2599692 泉州市鸿润环卫工程有限公司 按招标文件要求 合计: 2599692.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伍拾玖万玖仟陆佰玖拾贰元整(¥2599692.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 天内进驻并提供服务;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长坑乡人民政府; 4.3交付条件:中标人每月完成保洁工作且考评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安溪县长坑乡政府对本标段约定的①镇区(包括南斗村监宫至长坑汽车站)主干道清扫保洁作业、垃圾收集、转运服务(含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地、广场、公厕、河道垃圾及沿线乱张贴广告)②2座垃圾中转站的日常运转和维护(含中转大件废弃物品至县焚烧发电厂和不可预测因素滞留中转站的垃圾清运至县焚烧发电厂)。③中转全乡26个村垃圾。经营期限为壹年(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年度服务期满,乙方服务情况经考核合格后,甲方在不改变标的和中标价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续签1~12个月)。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实行三级考核制度,即乡环卫站、乡工作点和村(社区)考核小组三级考核组分别对乙方的晨扫质量、动态保洁质量、清运转运质量及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兑现承包金的依据。(1)乡、村日常巡查考核时发现乙方保洁或管理不到位等情况,造成主次道路、背街小巷、房前屋后、排水沟渠、池塘、空地、未硬化地段、周边交叉区域等较多纸屑、袋子、临时堆放垃圾等未及时清理情况的甲方发出口头或书面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时整改,如乙方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的每次扣罚150元,未进行整改的每次加扣罚500元,如由甲方另行组织人员清理,费用由乙方支付。(2)乙方在清运垃圾时应对垃圾围周围2米范围内的卫生进行保洁。否则在被举报或考评发现一处未保洁扣款50元;(3)乙方禁止对垃圾进行焚烧,发现一次扣款1000元。乙方若对垃圾围等设施进行损坏,应该及时给予修复。(4)在垃圾清运中,如出现“滴撒漏”现象,一经核实确认,扣罚乙方300元;(5)乙方每天按各村实际垃圾量及时清运,因乙方原因未及时清运,造成垃圾堆积的,每查实一次(点)扣罚乙方500元;不能及时清运造成垃圾堆积被上级检查扣分的,每分扣罚乙方1000元;造成特别恶劣影响,被上级通报、反馈或媒体曝光的,扣罚乙方每月5000元;(6)在承包期内因乙方清运不及时、设备未做好维护等服务不到位造成甲方在各级检查考评中扣分严重或其他严重影响甲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情形的,扣罚乙方当季度当月5%承包费用;乙方应在12个小时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并扣罚乙方当季度30%承包费用。在市县考评中,单个被考评对象属于合同范围的扣分超60%(含)责任的,扣罚乙方当月承包经费5000元;因乙方超60%(含)责任(按扣分算)造成长坑村成为次月“必检”的,扣罚乙方当月承包经费10000元;连续2个月因乙方超60%(含)责任(按扣分算)造成长坑村成为次月“必检”的,扣罚乙方当月承包经费20000元,且甲方可取消合同。(7)市、县检查考评中奖励发包方乡本级资金全额奖励给乙方。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100 每个月结算一次承包费用,共12次。中标供应商完成一个月的保洁服务工作后,采购人按考核结果在第二个月的20日提出申请并经审批后,采购人结合考核结果在当月下旬前支付上个月中标供应商的应得承包费用。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5%。说明:乙方在签定合同前向甲方提交年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如乙方在承包期内没有发生违约,甲方将在承包期满一个月后,无息退还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如乙方在承包期内发生违约或单方面终止合同,甲方将有权不予退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经营期限为壹年(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年度服务期满,乙方服务情况经考核合格后,双方在不改变标的和中标价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续签1~12个月。 10、违约责任 (1)由于政策的变化和其它甲乙双方之外的原因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视为合同中断。合同中断后,乙方应妥善做好承包项目的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做好善后清理工作。甲方应为乙方撤离现场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在乙方完成移交工作后无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2)合同终止:如乙方在承包期内没有发生违约,甲方将无息退还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3)乙方若在保洁期间出现如下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没收履约保证金的处罚:①因乙方原因,工作质量不达标;②因企业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③擅自停产停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④作业过程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其它不可逆影响;⑤违反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提前中止条款的情形;⑥其它重大、紧急、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⑦各项考核中约定的情形。(4)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拒不按照甲方发出的整改通知予以整改的,甲方有权直接委托其他第三方保洁公司完成整改内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5)乙方违约应支付的违约金或者不符合考核标准被处以罚款的,甲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除违约金或罚款。(6)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可单方解除合同,甲方作出的单方解除合同送达至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之日起即视为合同解除。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提交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本项目合同条款及服务标准执行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的内容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捌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甲方: 安溪县长坑乡人民政府 乙方: 泉州市鸿润环卫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 长坑乡长坑村中山路26号 住所: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堤后路80号临江商务楼219号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杜鸿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18876368011 联系方法: 0595-28969086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泉州刺桐支行 账号: 账号: 411758364209 签订地点:安溪县长坑乡人民政府 签订日期:2019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