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七局总承包公司薛店镇解放北路新型社区项目一期内墙、顶棚涂料剩余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工程招标
2019-05-13 09:07:45|作者:清洁吧
中建七局总承包公司薛店镇解放北路新型社区项目一期内墙、顶棚涂料剩余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工程招标 中建七局总承包公司薛店镇解放北路新型社区项目一期内墙、顶棚涂料剩余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工... 采购方: 中建七局总承包公司中原分公司 发布时间: 2019-05-09 11:33:11 采购详情 采购单 薛店项目一期内墙、顶棚涂料剩余尾活儿专业分包招标公告.docx 薛店镇解放北路新型社区项目一期内墙、顶棚涂料剩余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招标文件 工 程 名 称:薛店镇解放北路新型社区项目 工 程 地 点: 新郑市薛店镇解放北路与莲花路交叉口 招 标 人: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日 期: 2019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招标工程综合说明 二、招标要求 三、投标须知 四、合同条款 五、投标书部分格式 第一章 招标工程综合说明 一、工程名称:薛店镇解放北路新型社区项目 二、工程地点:新郑市薛店镇解放北路与莲花路交叉口 三、工程概况:薛店镇解放北路新型社区项目1-25#楼为剪力墙结构、服务中心为框架结构,车库为框架结构,总建筑面积42万m2。 四、工程招标范围:薛店镇解放北路新型社区项目一期工程(社区服务中心、2#、3#、4#、5#、6#、10#、11#、12#楼及A区、B区地下车库)应承包人要求项目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范围内所包含的内所有剩余室内腻子、涂料工程、简易脚手架搭拆、现场材料机械二次搬运等及所有该专业分包范围内工程施工及所有费用,包括墙柱、顶棚砼面零星剔凿、打磨。 五、工程工期要求:以承包人要求为准 1.合同开工日期(暂定): 2019 年 5 月 20 日 2.合同竣工日期(暂定): 2019 年 6 月 20 日 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30 天。 六、工程质量要求:合格。 七、工程安全施工要求:由分包人负责施工现场内人员、设备的安全;发生安全责任由中标人承担全部责任。 八、工程文明施工要求:工完场清,并达到总包合同安全文明要求为准。 九、工程承包方式要求:包人工、包材料、包材料损耗、包中小型机械、包施工归档资料的报验及整理、包进场材料报检工作、包成品保护、包场内运输、包质量、包工期、包分包人一切险种(如工伤险、养老险等)及第三方责任险、包安全生产和包文明施工、包利润、包税金、包管理费、包物价上涨因素等的一切与合同内工作有关的施工及零星用工,施工现场不再发生任何零工。 第二章 招标要求 一、报价要求 1、报价方式:固定综合单价 序号 分项工程名称 做法 单位 暂定工程量 不含税综合单价 税金(3%增值税) 含税综合单价 备注 1 顶棚腻子(用于住宅卧室、客厅、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 顶棚板缝打磨、顶板找平、房间尺寸检查、验收、刮第一遍腻子、阴阳角找直找方、刮第二遍腻子、打磨、成品保护及现场清理等全部工作内容。 ㎡ 2560.00 2 公共部分内墙、天棚乳胶漆(用于门厅、电梯前室、楼梯间、走廊及部分地下车库等) 墙体空鼓裂缝检查(修整)、基层清理、裂缝处理、局部修补、批嵌、批刮第一道腻子,不超过2mm厚、批刮第二道腻子,不能超过1mm厚打磨、修补、涂刷底漆、局部打磨、修补底漆、用滚筒滚涂第一遍面漆、局部修补、打磨、用滚筒滚涂第二遍面漆以及现场清理等全部工作内容。 ㎡ 13928.73 墙底未做到根部,不单独报价 4 地下车库及地下室内墙、柱面刷腻子、白水泥浆 局部刮腻子,砂纸磨平,白水泥浆两遍(详细做法按图纸和规范要求施工) ㎡ 29538.66 5 地下车库及地下室顶棚白水泥罩白 局部刮腻子、白水泥罩白(详细做法按图纸和规范要求施工) ㎡ 33517.65 备注:1、此合同价款包含了完成本工程所需的分包人管理费、工人进退场费、劳保(安全帽、安全带、雨衣、雨鞋等)、保险及医疗费、人工费、材料费、辅助材料费、机械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工机具费、检测试验费、水电费、工期延长增加的设备停滞及人员窝工费、设备进出场运输费及安拆费、冬雨季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扬尘防治与治理费、监测费、工完场清费、赶工措施费、不可预见费(材料费及人工费上涨等)、利润、维护、运费、装卸、保管费、税金及政府规费、完成本工程不可或缺的工作(不论此工作是否已在图纸或技术规范内明示)等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工作内容,不再额外计取任何费用,且不随任何政策性调整而变动。 2、图纸标示不清或未明确处按照承包人、监理、甲方确认的施工方案执行,费用包含在报价中。 3、如项目统一采购配置标准化防护用品(安全帽等),费用从中间结算直接扣除。 4、分包单位应充分考虑市场涨价因素和其它可引起费用发生的因素,分包人已在合同价款中充分考虑了可能存在的工程缺陷、不确定性因素及不可预见的风险,并自愿承担因此类风险而引致的工作量增加、费用增加和其它可能的责任。 5、分包人已经充分了解本合同范围内工程的实际情况及基坑支护图纸内容,本合同的单价已经充分考虑了各种不确定因素、风险因素和不利条件,无论何种原因,不得向承包人提出任何费用的增加和索赔。 3、报价包含内容要求和费用: 3.1 要符合现行有效国家和行业相应的标准、规范和规定。 3.2 要求仔细理解图纸及招标文件,清楚各种要求,准确报价。 3.3 中标人承担本专业分包工程中所有的检验费用,且所有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需要支出的费用。 3.4 报价费用包括:投标人为完成约定的工程范围所必须的费用和配合承包人处理各种检查验收所发生的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材料设备二次搬运费、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调试费、因本工程现场任何情况发生的机械停滞费、成品保护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措施费、市场风险费、防暑降温费、人员窝工费、措施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配合承包人进行现场各种检查及验收以及不可预见的风险费等全部费用。 3.5 投标人的现场管理费用和上级管理费及其应纳的利税等。 3.6 达到本工程所约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质量、工期目标所发生的费用。 3.7 投标人在工程现场为本招标范围施工所需的任何物资的运输、装卸、堆放、领用、现场保管、成品保护、看护、二次倒运以及生产设施搭建用工等的全部费用。 3.8 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投标人须接受地方有关部门的市场、计划生育、安全保卫、交通、环保等的管理应缴纳的各类规费、行政事业性费用或罚款。 3.9 与其他工种配合的费用。 4、报价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4.1 提供资质、资信、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等有效证明资料和拟派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简历及近二年类似工程施工业绩; 4.2 提供针对性的项目施工具体方案; 4.3 明确基坑支护工程施工条件; 4.4 施工工期、进度保证措施、质量承诺、付款方式等; 4.5 需要业主、项目部解决、协调的困难、问题及合理化建议。 4.6 分包工作服及安全帽须按承包人统一规定执行,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5、其他参照施工分包合同相关规定执行。 二、材料供应方式与管理要求: 1、材料均为投标人负责供应,若发生业主供材等情况,按招标人与业主签订的合同约定执行。 2、材料管理按照承包人公司及项目部要求执行。 三、用工管理要求: 参照施工分包合同规范执行; 1、劳动力计划编制: 符合项目管理要求 2、劳动合同签约率: 100% 3、特殊工种持证率: 100% 4、用工工资支付承诺: 按公司要求 四、其他要求: 1、具有相关资质及施工经验。 2、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3、根据工程进度收集、办理、归档工程资料,工程竣工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6套。 第三章 投标须知 一、招标工作日程安排 1、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日期: 2019年 X 月 X 日 X 时. 2、投标书递交截止时间: 2019 年 X 月 X 日 X 时. 说明:a) 以上联络、标书送交地点: 郑州市城东路108号11楼1122室 b) 联系人:王舸帆 联系电话:15670639769 c)如需踏勘现场: 黄银博 18337197507 二、招投标的相关费用 1、履约保证金为分包合同价的5%,履约保证金自开具之日起至本分部分项工程全部竣工之日后30日内无息返还。另,针对非分包单位原因造成停工超过6个月的项目,在核对分包单位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无误后,可无息返还分包单位履约保证金。 2.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三、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 本招标书的解释权属于招标人。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应仔细阅读和研究,如发现有遗漏、错误、词义含糊、理解不清等情况时,应书面向招标人质询, 否则视为确认,后果自负。投标人质询有关问题应在答疑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以便答疑时统一解答。如答疑会后、送标之前投标人再发现问题需询问时,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对以上情况的答复均以书面形式答复,招标人不受其他任何人员口头说明或口头解释的约束。如果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实质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文件将被招标人拒绝。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1、编制依据 (1)招标文件(含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招标补充文件、招标人书面答疑; (2)施工图纸、设计资料及相关规范、规程及质量评定标准; (3)工程招标范围: (4)招标人规定的计价程序及计价文件。 2、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投标承诺保证书(附件1) (2)标书编制综合说明 (3)商务标书 (4)技术标书 (5)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6)业绩资料(包括近三年施工工程,财务经济状况等) (7)拟派往本项目的项目经理资历和资格见证材料 (8)项目管理机构 (9)项目管理人员一览表以及管理人员职称证、身份证之复印件,原件备查(附件3) (10)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 (11)安全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 (12)文明施工组织措施 (13)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 (14)争创优质工程措施 (15)拟投入的机械设备一览表(附件4) (16)进度计划表与措施 (17)劳动力动态平衡图 (18)冬雨季施工措施 五、投标书的密封、递交 投标书应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及编制要求编制一份,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后装袋密封,标书密封应在启缝处加盖单位公章(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及法定代表人章。 1、标书袋上应注明: (1)招标人(2)招标项目名称(3)投标人名称 (4)注明“开标时才能启封”字样。 2、无效标书的认定 :凡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投标书为无效 (1)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 (2)投标书内容不齐全或字迹模糊,难以辨认; (3)未按招标书要求,提供有关证件的原件; (4)投标书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书逾期送达; (6)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不参加询标会议; (7)指派的代理人无法人授权委托书。 六、开标 开标由招标人组织统一开标,如需要澄清时,投标人积极应答,内容包括投标书及投标答复、解释、更动、确认、承诺;对每次澄清均应办理记录手续。 评标方法: 1、合理报价 针对本次工程专业分包招标,结合公司招(议)标现状及项目实际情况,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法。具体如下: 1.1.各投标单位进行第一轮报价,将报价情况进行从低到高排序,开标评委根据开标情况,确定第二轮询标投标单位资格。 1.2.根据第二轮谈判结果,投标报价低的(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价的除外)优先推荐为拟中标单位。经公司评标小组审查合格后,确定最终中标单位。 2、考察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 评标原则 A、标书是否密封完好 B、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相关业绩 C、价格是否合理(市场价) D、承诺书是否有法人或委托人签章 E、施工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招标人评标小组将本工程的招标投标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向上级报告。上级研讨批准后通知中标人和未中标人。未中标的投标人在接到招标人发出的未中标通知后7天内向招标人交还招标人的招标文件等全部资料,取回投标保证金,投标书不退还;对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不作任何解释,也不支付投标补偿费。 七、招标单位重要声明 1、招标单位不一定将本工程全部授予一家投标单位,中标单位可能获取其中某一个或几个单位工程的合同。 2、投标单位参加投标视为对本招标文件的完全理解和接受,一旦中标单位对招标单位授予合同完全接受,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八、签订施工分包合同: 中标人须在接到中标通知之日起7天内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以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补充条款、投标书、询标记录的各项确认条款为基本依据签订合同,中标人不遵守或擅自改变上述要约承诺或未按规定时间签约,或借故拖延,拒绝签约,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全部保证金,另行选定中标人。 在线申请办理电子印章大致流程为:用户准备办理资料(填写、打印、盖章、签字、扫描)--------将备案表和承诺书提交各子分公司---------在线注册用户-------申请单位印章(-----申请法人印章)-------费用支付(在线支付或转账汇款)-------提交扫描件资料-----管理员审核、制作电子印章并发货------用户收到电子印章登陆合同平台完善资料------签订合同。 合同签约方式为双方电子用印即网上签约,签约单位须办理电子印章。按照要求提供办理电子印章的相关材料;并向北京安证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办理电子印章的费用,其中签约单位须办理企业公章的电子印章,收费标准为每年伍佰元,签约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电子印章/签名为自愿办理,收费标准为每年伍佰元(开户行:建行北京上地支行,账号:1100 1045 3000 5300 0235)。 办理电子印章的分包分供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电子印章备案表》(附件2); (2)《电子合同平台使用承诺书》(附件3);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法人授权委托书(附件4); (7)电子印章购买协议(附件5); (8)机构证书申请表(本表须加盖公司印章,附件6); (9)个人证书申请表(提示:不办理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或电子签名的企业无需提供此表格,本表须加盖公司印章,附件7)。 第四章 合同条款 合同编号: 薛店镇解放北路新型社区项目 一期内墙、顶棚涂料剩余工程施工 专业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专业分包人: 签约地点: 郑州市城东路108号 签约时间: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工程承包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方胜利 住 所: 郑州市城东路108号 专业分包人: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公司纳税身份: 营业执照号码: 纳税识别码: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 鉴于分包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要求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以诚信、敬业和积极的态度与承包人及本工程涉及的任何第三方保持充分有效的合作,以确保本工程的圆满竣工;另鉴于分包人已对工程现场环境、地质条件及所有有关资料进行了全面细致勘查和研究,已对工程施工所有相关图纸进行了详细研究和计算,并已对承包人有关项目管理制度规定充分了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薛店镇解放北路新型社区项目内墙、顶棚涂料工程 分包工程地点:新郑市薛店镇解放北路与莲花路交叉口 分包工程范围:薛店镇解放北路新型社区项目一期工程(社区服务中心、2#、3#、4#、5#、6#、10#、11#、12#楼及A区、B区地下车库)应承包人要求项目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范围内所包含的所有剩余室内腻子、涂料工程工程、简易脚手架搭拆、现场材料机械二次搬运等及所有该专业分包范围内工程施工及所有费用,包括墙柱、顶棚砼面零星剔凿、打磨。 承包方式:包人工、包材料、包材料损耗、包中小型机械、包施工归档资料的报验及整理、包进场材料报检工作、包成品保护、包场内运输、包质量、包工期、包分包人一切险种(如工伤险、养老险等)及第三方责任险、包安全生产和包文明施工、包利润、包税金、包管理费、包物价上涨因素等的一切与合同内工作有关的施工及零星用工,施工现场不再发生任何零工。 承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工程招标范围进行局部修改,分包人无异议,并不能就此提出任何索赔。具体范围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二、分包合同价款 本分包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此综合单价为含税包干价格,包括完成本工程所需的分包方管理费、工人进退场费、劳保、保险及医疗费、人工费、材料费、涂料施工所用脚手架搭拆费、机械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赶工费、检测试验费、不可预见费、利润、税金等招标范围规定的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工作内容,且本单价不受材料价格及国家政策影响,综合单价不再做任何调整,合同范围内一律不计取计时工。 暂定价款为: 元,金额大写: 三、工期 1.开工日期:暂定 2019 年 5 月 20 日,以承包人项目部书面下达的开工令为准。 2.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计划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竣工; 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30 天。 4.保修期为全部工程整体竣工后: 贰 年。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合格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施工过程必须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GB50327-2001)及承包人认可的施工方案等施工,质量须达到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规定及郑州市建筑工程相关地方标准与规定、图纸设计以及承包人的技术交底和施工方案等要求,各类标准有不一致的以最高标准为准,并一次性验收达到市优标准。 五、组成本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见通用条款第2条。 六、本合同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解释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本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承担履行本分包工程合同及确保本分包工程质量、工期等的全部责任。 九、发票 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合规的增值税发票(包含税务机关代开),并准确填写发票项目名称和工程所在地。分包人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不予接受,且有权拒绝付款。如因分包人不能按期提供发票或提供的发票存在瑕疵而导致付款延期,分包人自行承担后果,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郑州市城东路108号 本合同经承包人采用电子签名(全文中承包人的电子签名仅指承包人的电子印章)签署,并在分包人签字盖章、向承包人缴纳足额履约保证金(如有)后生效,合同规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且价款结清后终止。分包人同意根据《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认可并接受承包人的电子签名为可靠的电子签名,确认该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或纸质文书上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分包人知悉承包人在签约的纸质文本上所加盖的印章为承包人所合法持有的电子印章,即分包人同意承包人使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如果分包人所持有的纸质合同中承包人的印章被证明为非法的电子印章,则该合同对承包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全部承担。承包人保留进一步追究分包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本合同一式 肆 份,承包人执 叁 份,分包人执 壹 份。 承包人:(电子印章) 分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词语定义 2.分包合同文件的构成和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4.图纸 5.分包合同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6.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与接受 7.总包合同中有关时间的限制 8.指令和决定 9.项目经理/授权代表 10.承包人义务 11.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12.雇员、劳务人员的安排 13.特殊工种上岗证 14.现场文明施工及企业形象宣传( CI工作 ) 15.事故处理 16.水、电供应 17.测量、定位、放线 18.工程试验 19.分包人遵守规章、制度 20.现场内、外通道及运输 21.工程的照管 22.由承包人提供主材的工作项目 23.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合理化建议 24.避免干扰 25.环境保护作业 26.分包人保密义务 27.分包人雇员的职业健康安全 28.安全防火监管 29.合同工期 30.分包人质量保证 31.分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 32.临时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 33.保函 34.分包合同价款及支付 35.材料、工程设备、工艺和检查、验收 36.计量 37.中间(预)结算与期中支付 38.工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与支付 39.质量保修 40.违约 41遵守的法律 42.争议 43.保险 44.不可抗力 45.分包合同的转让、再分包 46.分包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47.分包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48.分包合同的部分有效 49.补充条款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都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义。 1.1业主:指在总包合同中及本分包合同条件所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承包人: 指在主合同中约定,被建设单位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则有时又称招标人。 1.3监理:指总包合同及本分包合同条件所规定由业主根据相关规定及合同委托并常驻工程现场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理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1.4分包人: 指在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被工程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劳务及专业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本规则有时又称投标人。 1.5总包合同:指业主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文件。 1.6分包合同:指第2条内约定之所有分包合同文件,包括分包合同条件(通用条件与专用条件)、分包工程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分包合同工程图纸、工程量清单、分包人的报价文件、承包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分包合同协议书,以及其它明确列入或共同构成本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1.7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及补充。 1.8图纸:指由业主、承包人或分包人提供的被相关部门审批后同意使用于本分包工程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有效的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9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 1.10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或承包人指令开工的日期。 1.11竣工日期:指业主签发的竣工确认函或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工程质量核定证书中注明的日期,二者相比,以其中较迟的一个日期为准。 1.12合同价款: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其他项目费、计日工等的合同总金额。 1.13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4总包工程:指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承建、实施的工程内容和工作。 1.15分包工程:指分包合同协议书和/或分包合同条件中所述的由业主/承包人委托分包人承建、实施的工程内容、工程变更以及因总包工程需要而向分包人追加的任何工作。 1.16承包人的设备:指由承包人所提供的用于实施和完成总/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要的机械、仪器和其它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等其它物品。 1.17分包人的设备:指由分包人提供的用于实施和完成总/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仪器和其它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等其它物品。原则上除承包人提供的设备外,分包人为完成本分包工程的所必需的设备皆为分包人提供的设备。 1.18工程设备:指将要构成或已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或类似设备。 1.19临时工程:指为永久工程实施、完成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时而搭建、提供的所有临时性设施。 1.20永久工程:指根据业主要求建造的构成永久性的建筑物(包括工程设备)、构筑物和配套设施。 1.21主导语言:用以解释、说明分包合同的语言及相应的文字。 1.22工程变更: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承包人下达或分包人提出经承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1.23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4罚款:本合同中所称“罚款”,性质皆属“违约责任”。 1.25索赔: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的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分包人完成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27 书面形式:在分包合同条件中,一旦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指示、要求、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均是指书面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如果承包人由于某种原因以口头形式发出此类指示,分包人应遵照执行该类指示,承包人应在该指示发出后7天内通过书面形式加以确认;如果承包人在口头指示发出后7天内并未通过书面确认,分包人应在口头指示发出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报请承包人确认上述口头指示。 1.28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指不包含在分包工程报价范围内或专用条件另有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供本分包工程所使用的材料。 1.29暂定金额:指为分包合同目的进行招标时,在工程量表中以该名称标明,对于不能决定某一工作项目、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是否包含在分包合同中或不能对工程的某个部分作出详细的技术规定或不可预料事件,从而不能使投标者做出确定的费率或价格时,而暂时估算其费用的一项金额。 1.30 暂定数量: 指为分包合同目的进行招标时,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如果因招标图纸局部不详,暂时不具备计量条件或确定时,在清单中以“暂定数量”处理,以获取投标人综合单价。“暂定数量”可据实调整,但单价不变。 1.31不可抗力: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承包人和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件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1.32 深化设计:指承包人或分包人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为便于项目实施,对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等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必要的补充。深化设计的内容应遵照原施工图纸、技术资料的设计原则和承包人相关深化设计管理规定,并具有优化、经济、实用的可操作性。 1.33竣工验收:指单位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完毕。 1.34竣工结算:指单位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完毕并且承包人与发包人双方结算办理完毕。 2.分包合同文件的构成及解释顺序 2.1分包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且互为说明,若出现含糊和/或歧义时,应按以下先后次序作出解释(专用条件另有约定除外)。承包人有权对这样的含糊和/或歧义向分包人发布任何指示加以解释和校正,且此类指示具有优先解释效力。 1.本合同协议书 2.招标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及双方明示纳入合同的投标书其他部分 5.本合同专用条件 6.本合同通用条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1.承包人提供的各项管理制度 12.承包人与分包人分包合同文件相关内容本条进一步规定如下: (1)如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与“分包合同图纸”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数量以“分包合同图纸”为准,质量要求或工艺标准以“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为准;(2)对于同一类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3)除非另有约定,在分包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分包合同订立或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工程洽商变更等亦构成分包合同组成部分。(4)如本合同各文件中之条款和/或条件发生不一致,应按上述文件的前后排列顺序按前优于后进行解释。如同一序列文件中之条款和/或条件发生不一致,应按该等文件的签署生效顺序按后优于前进行解释。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件第4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语言文字 如分包合同以一种语言文字表达,则该种语言为主导语言;如以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文字表达,双方通过协商确定;若通过协商无法确定,则以总包合同中确定的语言为分包合同的主导语言。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件内约定。 3.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本合同的专用条件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但有关此类的施工工艺及其标准,虽然已经得到承包人的确认,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价款不得调整。但此项工艺或标准承包人认为降低了原约定的标准的,应调减相应的合同价款。 4.图纸 4.1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 4.2分包人负责本分包工程范围内必要的深化设计,并给承包人提供两套经业主、设计单位和承包人批准通过且能保证施工要求的蓝图和电子版,相关费用已全部含在本合同相关细目单价及总价中。 4.3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份数、深度等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4.4业主、监理和承包人对分包人设计的图纸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分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4.5分包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泄露工程图纸、规范及其它构成分包合同的任何性质的或与分包合同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5.分包合同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5.1分包人在收到包括工程图纸、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及设计修改通知等任何性质的分包合同文件时,应仔细研读,如有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应在收到后3日内书面通知承包人,以便承包人能在相关分包合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前依总包合同进行相应的更正、报批或确认,一旦相关分包合同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分包人将被认为已对其正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确认,则分包人丧失就该合同文件的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责任由分包人承担。如再有异义,以承包人的解释为准。 5.2除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材料采购、加工合同、租赁合同外,未经承包人书面许可,分包人不得缔结任何与本分包合同相关的第三方合同。 6.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与接受 6.1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申请后,承包人提供总包合同(涉及总包合同价格的条款除外)供分包人在必要的时间查阅。分包人一旦签署分包合同,即被认为已经全面了解和理解了总包合同中除上述总包合同价格细节以外的所有总包合同条款,并同意接受总包合同中与本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条款的制约(分包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6.2分包人应遵守、履行和依照总包合同中规定的与承包人相关的涉及本分包工程的全部条款(价款部分除外),这些条款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中的“业主”应理解为承包人,“承包人”应理解为分包人自身。分包人应避免因其任何错误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若发生分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或因其错误、遗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义务的情况,由此导致承包人需承担的总包合同下的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6.3本合同签订后,分包人被认为已正确理解了标书以及对工程量清单中所写明的单价、计量规则和/或合同总价的正确性及完备程度十分满意。 7.总包合同中有关时间的限制 在分包合同中,除涉及付款时间、工期等有关时间条款外,任何有关总包合同中规定承包人与业主之间物品/文件送交的具体时间将按照下列原则修改: (1)总包合同中凡是注明由承包人向业主递交有关物品/文件的时间限制,在分包合同中分包人应在此时间基础上,至少提前2日(总包合同中以日计)或24小时(总包合同中以小时计)送交相关物品/文件给承包人; (2)总包合同中凡是注明业主送有关物品/文件给承包人的时间,根据分包合同约定如需送交分包人,均应视为承包人接到相关物品/文件后,在此时间基础上,可以至少滞后2日(总包合同中以日计)或24小时(总包合同中以小时计)送交相关物品/文件给分包人。以上有关时间的规定是基于给予承包人合理准备时间而制订的。 8.指令和决定 8.1承包人指令 8.1.1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的,承包人可委托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任何相应款项中扣除,并通知分包人。 8.1.2分包人执行承包人发出的指令 分包人仅能从承包人处接受指令,而不应执行从业主或监理处直接收到的有关分包工程和/或总包工程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任何指令。分包人一旦收到了业主或监理直接向其发出的指示,应立即将此类指示通知承包人,经承包人审批后方可执行。承包人有权随时向分包人发出关于分包工程方面的指令。 8.1.3分包人错误执行指令的责任 分包人执行任何非承包人直接发出的指示所产生的后果,承包人不承担任何直接责任以及连带责任。对因此造成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有权从分包人应得的或将得的工程款项中予以扣除。 8.1.4分包人延期执行指令的责任 如果承包人以书面形式发出指示后7日内,分包人仍未执行,承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害、损失由分包人承担,由承包人从应支付给分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并通知分包人。 8.2业主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业主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9.项目经理/授权代表 9.1承包人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写明。 9.2分包人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写明。 10.承包人义务 10.1承包人对工程的实施进行统一管理,并负责与业主的联络及总体协调工作。承包人负责就技术问题与设计方和业主/监理的协调联络,审批分包人的施工方案。 10.2承包人牵头会同分包人进行现场统一规划、布置;并负责“总源”(工程用水、用电)控制及现场警卫,为分包人提供基准轴线及高程控制点。 10.3承包人负责审批分包人的进度计划,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随时检查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全过程控制;组织生产例会,协调安排整个工程生产,组织对工程的施工验收。 10.4承包人按分包合同约定办理预、结算及洽商、签证。 10.5由承包人统一办理向政府统计部门申报产值、产量。 10.6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承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10.7按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监理和/或业主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10.8提供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可在应付分包人价款中直接扣除。 10.9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如由此发生费用,该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可在应付分包人价款中直接扣除。 10.10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10.11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 11.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11.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各项约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履行并完成在工程图纸中出示的和分包合同中说明的工作内容,并使用其中已作规定的材料、质量、工艺、标准。如果材料、质量、工艺、标准须得到承包人、监理和/或业主的审批,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一切必要资料,以便能及时办理相应报批,使相关质量和标准达到承包人和业主合理满意的程度。分包人应承担报送审批材料、设备样品等发生的所有费用,并承担由于其报审过程中出现的错误/疏漏而得不到监理和/或业主批准所可能导致的工期延误和费用支出。 11.2除非承包人与分包人另行约定,分包人需提供上述物品和履行报送审批并均被认为已经在分包合同价格中作了充分的考虑。 11.3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在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免于承受由其引发的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损失、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1)任何人员的伤亡; (2)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11.4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全面、准确、按时的履行合同。 11.5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承担因其设计或审核不严造成的损失。 11.6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分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11.7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后合格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11.8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11.9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承包人,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11.10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业主、监理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11.11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 11.12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 11.13分包人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人工资 11.13.1分包人保证按国家法律规定至少按月支付工人工资(如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无另行规定,则工人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包人支付给工人工资的记录必须报承包人备案,否则承包人有权直接向工人发放工资,所支付的工人工资被认为已支付给分包人,并将从分包人应得工程款中扣除此款项。在做出上述行为时,承包人提前3天通知分包人将要付诸实施的决定,以便分包人能在此决定实施前,做出恰当的纠正或弥补。 11.13.2分包人保证不发生施工工人向承包人追讨工资现象,或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并造成承包人名誉损失的现象,如发生此类事件,视为分包人违约,每发生一次上述事件,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里约定,此金额可直接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并且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退场。 11.13.3分包人应充分认识本合同的付款条件,分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向承包人提出超出本合同支付条款以外的任何工程款的支付请求。 11.14分包人充分研究和理解业主/承包人提供的工程勘探数据 分包人应亲临现场勘察和检查有关分包工程的周围环境和相关数据,并应做到已充分了解了施工现场特征、地面条件、下层土壤和水位、现场已有入口等地表以下及现场周围的实际情况,同时也已正确判断承包人提供的与现场施工相关的所有风险资料的精确性、充分性和正确性,承包人不承担任何与此相关的或因所提供资料不详、疏漏、错误引起的任何索赔。 12.雇员、劳务人员的安排 12.1分包人保证实际施工现场的人员与投标时提供的人员名单相同,并保证完全到岗,如有一人不能到岗或不能保证到岗时间,每发生一次上述事件,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里约定,承包人有权直接从分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2.2分包人应自行安排其雇佣的所有雇员、劳务人员,包括他们的食宿、报酬、保险、交通和各种证件的办理,并负责进行现场安全及业主和承包人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的入场教育。特别是应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外来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有关的诸如暂住证、务工证、市场进入许可证等一切所需证件。 12.3分包人应自费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其雇员与劳务人员食宿等生活设施的安全和卫生条件,杜绝蚊、蝇、老鼠的滋生。分包人应配有医务人员、常用药品、急救设备和救护服务,并自始至终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和提供适当的预防药品保护其雇员和劳务人员免受疫病流行的危害,以及防止现场、生活用水受到污染。 12.4分包人应自费处理其任何雇员和/或劳务人员的伤、病、死,并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负责对施工期间受伤和死亡的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同时承担一切费用。 13.特殊工种上岗证 13.1分包人的架子工、电工、电焊工、气焊工、信号工、水暖工等特殊工种按照建设部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文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人员,必须具有符合要求的由工程所在地政府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或换发的“特殊工种临时操作证”,并在相应操作人员进场前报送承包人审核。 13.2分包人应对未经承包人审核同意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的雇佣所引起的任何不利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14.现场文明施工及企业形象宣传(CI工作) 14.1分包人应按照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颁布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有关施工扰民、噪音控制的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岗位责任制,严格现场管理,如技术工种需持证上岗、工人上岗前安全交底,民工安全、卫生及文明施工教育等,并将交底、教育记录以书面形式上报承包人;同时分包人应采取其它必要的措施,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同时满足交通、环保、环卫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14.2分包人在施工中必须完成承包人关于企业形象宣传要求的全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统一着装,自备符合承包人CI工作及安全要求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等所有防护用品,施工现场围墙、机械设备等应配备符合承包人要求的CI标识。 14.3施工期间,分包人应保持现场清洁,每日进行现场清理工作,及时清除障碍物及建筑垃圾,存放并处置好分包人的任何设备和多余的材料,避免有毒有害气体的产生(如现场临时厕所、沥青块的熬制等)。 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指示和协调,在现场提供垃圾箱。分包人有义务从现场清运走任何废料、垃圾以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14.4分包人应提供一切必要的防尘屏风、栅栏、标志牌、通告牌和其它临时保护装置及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及其附近的环境,并避免因其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污染、噪声或其它后果。 任何由于分包人施工对公众、居民造成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伤害或妨碍以及引发的民扰事件,均由分包人根据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的规定和程序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14.5分包工程竣工之前,在承包人允许撤离现场的前提下,分包人应将其提供的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在规定时间内清除并运出现场,清理现场剩余材料、垃圾(不论此种物品是否为其它分包人的工作所产生),保持现场和整体工程的清洁整齐。 14.6承包人有权就上述工作发出指令,如分包人不按照指令执行,承包人有权雇佣其它人执行。由此发生的任何费用支出,承包人将从分包人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 15.事故处理 分包人在正常和/或非正常工作时,如因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分包合同有关条款以及承包人依工程具体情况制订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交底等而导致的任何伤亡事故,分包人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同时,一旦发生任何事故,分包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损失的扩大,并立即向承包人报告事故详情。分包人应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消防安全生产协议书及承包人的指令,履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有关事故处理程序。 16.水、电供应 16.1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工期内(包括按规定予以延长的工期),至整体或区段颁发竣工移交证书为止,根据承包人的现场平面布置图,自费为分包工程供应所有必要的水、电、照明以及相应的维护,同时承担所有现场办公、宿舍、加工区、试验、临建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水、电费用。实际发生的水电费用由承包人从分包人应得的月进度付款中扣除。 16.2分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持水源干净、卫生和电源安全等,且此类费用的支出已被认为合理地考虑在了分包合同价格中。 17.测量、定位、放线 17.1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各建筑(构筑)物的主轴线、控制点、控制线和高程点,并办理签认手续。一旦分包人接受了上述控制网点和高程点,则被认为已对其准确性作了充分的检验和确认,并承担任何可能由于测量、放线的误差而导致的损害和损失。分包人有义务对上述控制网点及高程点进行保护并做出明显标志。 17.2分包人负责为分包工程所需的及承包人认为必要的定位进行测量、放线,并校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出现的任何差错,同时测量、放线、定位工作所需的设备、材料、人员由分包人自行提供。 18.工程试验 按照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的要求,分包人应自费承担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试验工作,并提供试验所必须的人工、材料、样品、运输等配合。 19.分包人遵守规章、制度 分包人应遵守承包人有关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进出场以及现场存放等有关现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分包人应向承包人申请查阅该类规章制度,并被认为对承包人的各种规章、制度已经充分了解。分包人不得以不了解承包人的规章、制度为由而拒绝执行承包人的有关指令。若分包人违反承包人的规章制度,由此产生的由分包人承担的违约金,将由承包人视具体情节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 20.现场内、外通道及运输 20.1分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选择正确合理的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并限制和分配运载重量,避免其任何运输对现场周围或通往现场的道路或桥梁造成破坏或损伤。由于分包人运输问题造成任何桥梁和/或道路损坏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均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20.2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将材料堆积和码放在承包人指定地点,并及时清理现场内道路上的障碍物和垃圾,随时保持现场消防通道的畅通;对于在其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现场外垃圾也应及时予以清理。 20.3分包人应为自己进入现场所需特殊的和/或临时的道路通行办理相关的许可证件并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并应自费提供为实施分包工程目的所需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20.4分包人应保障和保持现场内、外工程所需的特殊和/或临时道路的通畅及清洁。 21.工程的照管 21.1分包人在施工中必须注意保护自己的、承包人和/或其它分包人的成品、半成品、材料、设备和永久工程,并承担分包人或其雇员、劳务人员对承包人和/或其它分包人的成品、半成品、材料、设备和永久工程的损害责任和修复义务。 21.2从工程开工日起直到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的日期止,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以及有关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的照管负完全责任。 22.由承包人提供主材的工作项目 承包人提供主材的分包项目,分包人应自费承担辅助材料及完成该项工作时承包人要求的各种机械、设备、电动工具、手动工具及清理、清洗、维修工具等。(此处承包人与分包人承担的具体内容由双方商谈后确定) 23.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合理化建议 23.1分包人建议使用的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应报承包人批准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分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要有技术保证和可行性分析。涉及工程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过承包人的批准。 23.2分包合同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任何新专利、工艺、发明的所有权属于承包人或业主。 23.3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任何专利、工艺或发明的提供与使用方面的应付费用均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格中。分包人应使承包人免于任何由于分包人的侵权行为而造成对承包人的任何损害、费用、索赔及诉讼。 23.4承包人提供的有关工程图纸的专有版权属于业主,深化设计的图纸的专有版权属于承包人。 24.避免干扰 24.1分包人应避免对以下事项产生不必要或不适当的干扰: (1)公众的方便; (2)所有道路(含人行道)的进入、使用和占用,不论它们是公共的或专属的。 24.2分包人有责任和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因分包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产生影响,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避免因其施工(包括夜间施工)所产生的施工噪音、震动、光线等扰民因素导致的扰民或民扰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 24.3分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承担任何因分包人实施分包合同导致的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和延长工期的索赔。任何此类干扰引发的损害赔偿费、行政罚金、窝工损失和法律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25.环境保护作业 25.1分包人应严格执行承包人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规章制度,自行处理碎砖头、生活垃圾、过期散装水泥等不可回收利用的无毒无害废弃物以及其它污染,有毒有害物的处理必须严格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和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5.2废弃物应分类存放,并在存放处用标牌或其它方式注明废弃物的种类、管理负责人。 25.3废弃物存放场地应设有防水、防流失、防渗漏、防扬散等设施,并配备消防等应急安全防范设施,同时要定期清理场地存放的废弃物。 25.4防止大气污染及水污染,施工中必须制定符合环保标准的防止扬尘和控制黑烟及废水处理的措施,并认真实施。现场搅拌设备必须安装除尘装置(如喷淋装置等);水泥等易飞扬的细颗粒材料入库或严密遮盖,尽量减少扬尘;废水处理必须设置沉淀池,经沉淀后回收用于洒水除尘,并定期掏挖(清理)沉淀池。 25.5防止施工噪声污染。施工中应严格遵照《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及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制定降噪制度,并认真执行。对人为的施工噪声进行严格控制,最大限度的减少噪声扰民。 25.6分包人应采取预防措施,严格控制光污染及其他污染源。 25.7分包人严格执行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分包人其它环境保护工作。 26.分包人保密义务 分包人须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有关分包工程以及承包人的任何资料和信息(含工程款的支付、施工技术方案、图纸等)。 27.分包人雇员的职业健康安全 27.1分包人的雇员、劳务人员应执行承包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程序,在施工中严格遵照并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的流程。分包人应采用教育、验收、技术交底、监控等措施充分保障其雇员、劳务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 27.2签署职业健康安全协议 签署本分包合同的同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签订《职业健康安全协议书》。 28.安全防火监管 28.1分包人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应遵守承包人所有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注意防火,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可能出现安全、火灾问题的隐患。 28.2分包人须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要求,在现场设置一名专职安全人员,及时发现、审查、改进现场安全措施,并严格按照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改进措施,进行整改。分包人承担上述所有安全、防火措施实施的费用。如分包人在承包人就某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通知后未在限期内进行整改或整改结果仍未达到承包人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则分包人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具体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并赔偿承包人相应损失。 28.3签署安全文明施工防火协议 签署本分包合同的同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签订《安全文明施工防火协议书》。 29.合同工期 29.1开工日期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本分包工程的开工日期;承包人另有书面开工通知的,以书面开工通知为准。如双方未约定,分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开工通知后7天内,组织合格的施工队伍进驻现场并开始施工。 29.2分包工程的竣工 29.2.1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或在承包人准许的延长工期内完成分包工程。 29.2.2由于分包人自身原因未能在约定的工期内或分段工期内完成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区段的工作,分包人应按第41.1条承担有关违约责任,承包人亦按第47.1条解除分包合同。 29.2.3一旦分包工程的进度发生明显延误,分包人应立即向承包人书面报告其在分包工程或其中的任何区段的进度和发生延误的原因,以便承包人能及时通知业主并陈述相关原因,为获取工期索赔做好准备工作。 29.3工作时间 29.3.1未经承包人的同意,分包人均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施工;但为了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或绝对必要的作业除外,在此情况下,分包人应立即向承包人报告并取得承包人的批准。 29.3.2如分包人在施工方案上采用多班制进行连续工作,则29.3.1条款不适用。分包人在任何节假日加班、多班工作的额外开支均被认为已考虑在报价中,不得再提出诸如此类费用的索赔。 29.3.3分包人被认为已正确了解工程所在地政府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的所有规定,并在施工中认真执行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交通、环保、噪音扰民等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时间的限制性规定,且根据规定制订了合理的施工方案,经承包人同意后实施。任何由于工程进度的需要而在夜间施工的工作,分包人均应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分包人不得以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施工时间的限制为理由而免于承担分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9.4暂时停工 29.4.1承包人可随时以书面形式指示分包人暂停工程某一部分或全部的施工,同时说明原因。在停工期间,分包人应保护、保管,并保证该部分或整体工程不产生任何影响、损失或损害。 29.4.2在分包人进行整改并提交复工申请后,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共同对引起暂时停工的工程某一部分或全部,以及受暂停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分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上述方面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失。 29.4.3由于分包人的原因导致暂时停工,分包人应补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任何损害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对承包人就工期、费用方面的索赔。 29.4.4经承包人/业主/监理同意复工后,分包人应采取一切措施进行赶工以弥补停工期间所造成的损失。除承包人从业主处得到相应补偿后再酌情补偿给分包人外,分包人不会因此得到任何额外的补偿。 29.5除不可抗力导致的履约不能情形外,无论出现任何情形,分包人应保证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和工期。 30.分包人质量保证 30.1分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 30.1.1分包人代表及其组织 分包人在投标中应将其准备任命的称职的分包人代表和现场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主要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及工作简历等详细情况提交承包人代表以取得同意。分包人一旦中标,即不得在未经承包人同意的情况下任意更换上述人员。如果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任意更换上述人员,则视为分包人违约,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该违约金将由分包人上缴给承包人或由承包人从应支付给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累计更换3人,承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分包合同工期内,承包人有权力要求分包人更换其任何不称职人员。承包人向其分包人代表发布的任何指令,均应被认为已经向分包人送达。 根据工程施工和进度计划安排的需要,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任何节假日期间(尤指春节)工作的劳动力组织应保证满足施工和进度的需要。 30.1.2现场勘查 分包人应亲临现场勘察和检查有关分包工程的周围环境和相关数据,并被认为已充分了解了施工现场以及周围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被认为已获取了与现场施工相关的所有风险的全部必要资料。任何由承包人或其代表发给分包人的资料都是以真诚合作的态度提供的,但承包人不保证其精确性、充分性和正确性,分包人应自行对这些资料加以核实,并保证不因此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同时保证承包人不承担任何与此相关的或因所提供资料不详、疏漏、错误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害、开支。 30.1.3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 分包人应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及有关技术文件编制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应在分包合同签订五日内提交承包人审批。经承包人审定,分包人署名后,下发给分包人。分包人被认为已对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的全面性、科学性、完整性进行了周全的考虑。除非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分包人必须完全遵照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施工、安排资源投入,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任何对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必须事先征得承包人的同意,且承包人无义务承担任何分包人考虑不周所导致的费用增加。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计划的审批不能免除分包人的责任,如因分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计划考虑不周所引起的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该损失包括工期及经济上的损失。 30.1.4分包人应提交的进度计划 分包人应设置专人负责计划、统计工作。分包人根据分包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负责编制月进度计划,并于每月25日前提交承包人审核,审定之后由双方代表联签,并于每月28日前由承包人下发给分包人。分包人依据已经批准的月计划编制周计划,并于每周五将下周周计划上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认为分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其已批准的进度计划时,分包人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修改进度计划,提供拖期赶工的合理措施,由此引发的相关费用均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30.1.5材料供应计划和加工计划 分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计划中结合工程进度和计划的具体要求编制详细的材料(含业主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供应计划及加工计划,并提供材料的价格明细单。承包人有权审核计划的合理性并在必要时作相应修改,且承包人有权拒绝分包人就上述供应计划的变更引起的任何性质的索赔。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将材料供应计划和加工计划进行分解,并于每周一将下周所需的材料供应和加工计划上报承包人审核,以便承包人有合理的时间进行材料采购和加工。 30.1.6资金流量计划 分包人应在收到中标函后28日或本合同签订后14日内(二者相比,以完成时间在先者为准),根据分包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编制月资金流量估算计划,提交承包人以供其审核,并根据承包人的要求修订资金流量估算计划。 30.1.7进度报告及现场数据 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提供的格式编制周进度报表和月进度报告(报告期间为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并分别在每周一和当月25日呈交给承包人。周进度报表应包括上周工作内容、工人人数、工种、使用的机械设备、所有运抵现场的材料、分包人的管理人员、天气情况、到现场参观人员、未完工作原因说明、解决措施以及下周工作计划等内容。月进度报告应包括:(1)设计、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的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详细说明并附必要照片;(2)表明施工文件、采购定单、施工状况的图表;(3)(与每一项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有关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完成百分比,以及开始制造、承包人的检查、检验与运达的实际日期或预计日期;(4)现场施工人数及分包人和承包人的设备记录;(5)质量保证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6)安全统计;(7)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按照总包及分包合同工期完工的任何因素的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分包人还应准确地提供承包人认为有必要的现场其它情况的数据资料。 30.1.8生产例会 承包人与分包人建立联合生产例会制度。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原则上每周一次召开生产例会。生产例会参加人员为:承包人、分包人以及分包人的劳务方相关部门及岗位责任人。分包人及其劳务方必须派出能当场代表其所在一方作出决定的不少于三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例会。 31.分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 31.1质量标准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工程质量应达到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如果本合同文件、总包工程图纸和承包人的指示与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施工规范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之间存在差异,分包人应达到其中要求较高的工程质量标准,由此引起的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31.2质量目标 分包工程质量目标必须达到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质量目标。 31.3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分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签发的中标通知书后14日内参考承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总包合同中的相关规定,编制符合承包人ISO9001-2008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及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文件,交予承包人审核。一旦上述文件通过了承包人的审核,则成为分包人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的基础文件,分包人必须遵照执行,保证承包人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 根据承包人的要求和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分包人可对上述文件及管理体系进行调整,调整后报承包人审批方可执行。如分包人未按照其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施工,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将由分包人承担。 31.4交叉作业 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交叉施工时应注意现场的文明施工及成品保护,上道工序应为下道工序创造良好的施工条件,下道工序要注意保护上道工序的成品和半成品。任何交叉作业中因分包人管理不善或出于恶意行为而导致的返工、返修、工期延误等损害或损失均由分包人自己承担。 31.5三检制 分包工程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三检制”,即分包人自检、承包人检验和业主/监理的检验,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 31.6质量整改通知单 对于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分包合同文件或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可向分包人发出“质量整改通知单”。分包人应按照“质量整改通知单”的要求认真、及时整改;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彻底,承包人将根据情况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且承包人有权另行雇佣他人代替分包人进行整改,分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及工期延误的责任。 31.7技术及质量资料 31.7.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工程所在地政府关于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资料管理的规定及承包人ISO9001-2008质量保证体系规定的工程技术资料管理和验收的要求记录、整理工程资料,按时按月逐步向承包人提供有关的技术及质量保证资料,并自留一份作为完工验收资料。 31.7.2分包人应做其它工作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 32.临时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 32.1承包人的临时工程、提供的设备和材料 32.1.1分包人使用临时工程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为其提供或保留任何临时工程。 32.1.2承包人提供设备和其它设施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件的现场配备中写明的由其提供的设备和其它设施。经承包人许可及协调,在确保安全和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分包人/承包人的其它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可使用上述设备和其它设施(但不包括修补任何缺陷),租赁费用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 32.1.3分包人对临时工程、承包人提供的设备、其它设施的责任 承包人在指定位置提供临电二级配电箱,在指定位置设置临水总阀门,分包人在施工时负责从承包人提供的指定位置将工程所需的管、线引到指定施工地点并负责任何必要的维护、替换及修理。分包人有责任定期或在承包人的要求下检验、维护其使用的临时工程和承包人的设备、其它设施,分包人负有检查、照管、监护和控制的义务,并应承担检验、检查、保养以及临时工程、设备、设施的维修费用。 分包人因其误操作上述临时工程、设备、设施所引起的相关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和其它开支由其自行承担。 32.1.4业主/承包人提供的分包工程所需的材料 承包人按照分包工程图纸理论量的需求,考虑一定的合理损耗(按双方约定的损耗率,原则上不超过国家定额标准),向分包人提供相应设备材料,材料清单(见附件1:业主/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在此理论量的理解应为:受分包合同的其它条款的制约,根据工程图纸的净尺寸,计算出的分项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的实际需用量。若在实际施工中设备材料的划分范围出现分歧,以承包人解释为准。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要求提前提交材料计划申请,以便承包人有合理的时间进行采购。 32.1.5承包人代为材料采购 现场施工中,如分包人没有材料采购能力或承包人对分包人采购工作不满意,承包人可在通知分包人后,由承包人代其购买施工用主要材料及其它辅助材料。在价款结算中,按照实际采购价加运费(包括二次搬运费)、保管费、税费、保险费及实际采购量从分包工程中期付款中扣除。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另行索要上述款项。 32.1.6施工材料的装卸、搬运、清理 分包人有义务装卸、搬运、清理由承包人供应、代为采购的分包工程所需的材料,转移承包人的加工间、库房(如有),且由此发生的任何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格中。 32.1.7施工材料的使用 承包人供货的设备材料到达施工现场后,分包人应负责卸货及其它相关的配合工作,分包人要同承包人一起参加设备材料的进场报验,并签字确认,验收完成确认后即完成向分包人的移交。一旦上述材料移交给分包人,分包人应自行承担材料设备的二次搬运、保管、储藏、吊装等的费用,并承担因管理不善、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施工中的材料损耗增加的费用和保管不善造成材料损失、破坏或丢失的费用与索赔。 根据分包人投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一旦现场实际材料的损耗量超出承包人实际应提供的材料量时,超额部分设备材料的供应和安装费将由分包人承担。此部分费用经承包人审定后,从分包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 特别说明:工程竣工后,根据项目最终材料清点的情况,对于厉行节约、严格管理、限额领料执行较好的分包人,承包人将按所节约部分材料的约定比例(在专用条件或者补充条件中约定)作为对分包人的奖励;对于材料管理混乱、浪费严重的分包人,承包人将按照超额浪费部分材料价值的约定倍数(在专用条件或者补充条件中约定),从工程款和结算款中扣除。具体计算公式为:应扣除的超额浪费部分金额=约定倍数*Σ(超过工程实际用量的材料*当时购买的市场价)。 32.2分包人的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材料 32.2.1分包人设备、设施、临时工程清单 为保证分包工程的实施,分包人应自费提供除本分包合同中承包人提供的资源和业主/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外的为实施本分包工程所必须的所有材料、机械、设备及临时工程,有关分包人提供的现场设备、设施及提供的临时工程的清单详见附件2。分包人所提供的现场设备、设施及临时工程等必须使用于本工程,并能完全满足工程的需要。在未征得承包人许可的情况下,分包人不得擅自改变附件中列明的设备、设施、品牌、型号和规格等要求及生产、加工厂家。 32.2.2工程特殊材料、设备 (1)由分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临时工程和材料在进场前均需提供出厂合格证和材质证明等有关的详细资料报承包人审批,并需在进场前3天通知承包人,经承包人批准并验收合格后一经到场,即被视为是专供本工程施工使用,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得将其中任何一部分运出现场。(2)任何本工程特殊的材料、设备、设施的有效付款凭证或进场票据,均应以本工程项目的名称为抬头。(3)未经承包人或业主/监理(如业主/监理要求时)验收同意而进场的分包人的任何设备、设施、材料,无论其是否已被使用在工程上,都将被拒绝计入分包人的中期付款中。 32.2.3提供方便 出于完成总包工程的目的,由承包人出面协调管理,分包人应为业主或承包人所雇佣的任何其它分包人及其工人以及任何正式合法机构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 (1)将其负责维修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给其它分包人或业主或任何此类机构使用;或者(2)允许上述各方免费/付费使用由分包人提供的临时工程和在现场的设备、设施和脚手架等。(此处若为付费使用,则需要在专用条件里约定收费标准) 32.2.4保证设施、设备的良好工作条件 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分包人应自费对其提供的临时工程、设施及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同时保障承包人免于因上述设备、设施的运转不良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 33.保函 33.1预付款保函 33.1.1预付款保函的提交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如分包人需从承包人得到预付款,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一份经承包人认可的银行出具的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金额和提交时间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执行,预付款保函的具体格式应参照附件开具。 33.1.2预付款保函的返还 预付款保函是分包人就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所给付的一种保证。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在预付款保函有效期内且分包人严格履行分包合同的情况下,保函应在有效期届满后7日内归还;若分包人在保函有效期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不能胜任分包合同的工作,则预付款保函将作为违约补偿的一部分,承包人有权抵扣预付款保函的部分或全部作为对承包人的赔偿,如全部抵扣后仍不足以补偿承包人的损失,则承包人将从分包人应得的款项中扣除或依法追偿。 33.1.3预付款保函有效期的延长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在分包合同工期内,经承包人的要求,分包人应将有效期即将/已经届满的预付款保函予以延长,相关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33.2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 33.2.1履约保函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一份由承包人认可的银行出具的有效履约保函。相关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履约保函的金额和提交时间按专用条款中的约定执行,履约保函的具体格式应参照附件开具。在未收到令承包人满意的履约保函前,承包人无任何义务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分包人也无任何权利从承包人处接受任何付款。 33.2.2履约保证金 若分包人提供履约保函确有困难,分包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注明的金额和方式向承包人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代替履约保函的提供。 33.2.3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是分包人对承包人就分包合同正确履行的一种履约保证。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在分包人严格履行了分包合同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在约定的履约保证期(即本分包合同约定的工期与保修期之和)届满后,将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给分包人;若分包人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胜任分包合同的工作,则承包人将抵扣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作为对承包人的赔偿,如全部抵扣后仍不足以补偿承包人的损失,则承包人将从分包人应得的款项中扣除或依法追偿。 33.2.4履约保函有效期的延长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在分包合同工期内,经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分包人应将有效期即将/已经届满的履约保函予以延长,相关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34.分包合同价款及支付 34.1合同价款由承包人及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约定。 34.2下列两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34.2.1固定总价合同。 本合同固定总价应按如下规定理解: (1)反映现行市场价格,分包合同总价和价格计取原则(如果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是固定不变的,在整个分包合同的有效期内,不因法律、法规、规定、汇率、费率的变化和/或市场相关价格浮动引起本分包工程有关材料、设备、人工等价格以及数量的浮动而作出调整。 (2)合同总价为一次性包死的综合总价,包括分包人全面履行本分包合同约定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 (3)整个合同期间,根据本分包合同第34.6条相关约定进行价格变更调整; (4)分包人已充分考虑并自愿承担了合同价款中存在的工程缺陷、不确定性因素及不可预见的风险。 34.2.2综合单价合同(暂估总价)。 本合同综合单价(暂估总价)应按如下规定理解: (1)反映现行市场价格;分包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项目的单价和价格或酬金计取原则(如果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是固定不变的,在整个分包合同的有效期内,不因法律、法规、规定、汇率、费率的变化或市场相关价格浮动而作出调整。 (2)合同单价为一次性包死的综合单价,即已将分包合同履行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管理费、成品保护费、措施费、工程所在地规定费用、保险费、税费以及合同文件和工程惯例应计入的费用等)摊销到工程量清单中的每项单价中,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项单价在整个工期中固定不变; (3)双方可在本合同补充协议中对每项单价的具体价格进行约定,并以此为结算依据; (4)分包人已充分考虑并自愿承担了合同价款中存在的工程缺陷、不确定性因素及不可预见的风险。 34.3价款的充分性 分包人对分包合同价款已有充分的认识。分包合同价款应涵盖合同中分包人所承担的全部义务,以及为正确实施、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相关事项。 34.4预付款的支付和抵扣 如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预付款,承包人应在分包人呈交已获认可的等额的预付款保函之后,向分包人支付预付款。该预付款采取在进度款中按比例抵扣的方式予以偿还,该抵扣比例应高于预付款比例,直至抵扣完毕为止。 34.5进度款支付 34.5.1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日期向承包人提交进度款请款报表及相关文件,报表应详细说明分包人认为自己有权得到的工程款项。 34.5.2 承包人收到业主付款后,具体付款时间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分包人进度款报表中承包人确认的款额支付给分包人,但须扣除(1)质量保证金,指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双方约定的用以修补分包工程任何缺陷的款项/占分包合同总价款的比例所对应的等值价款,和(2)预付款(如有),根据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的金额或按抵扣比例换算的预付款额,和(3)质量文明安全施工专项基金(如有),和(4)根据分包合同应予扣除的其它金额(含由承包人代分包人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工资)。分包人承接本分包工程完工结算完毕后,除保留保修金外,承包人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剩余工程尾款。分包人在申请除质量保留金之外的最后一次工程款时,应提交全部工程资料、双方办理结算确认手续。 34.6合同价格的调整 34.6.1调整原则 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除非在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款中已包含一切风险及费用,合同价款不予任何调整。 出现符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事项,分包人应在调整事项发生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请求并附所有资料。如此事项为调增价款,分包人在7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的,应视为分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若此事项为调减价款,分包人在7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的,承包人可单方面确认调整金额,分包人不得再提出任何异议。 若出现的符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事项属于持续性发生的调整事项,则分包人应调整事项发生后的每月25日向承包人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请求并附所有资料。如此事项为调增价款,分包人在7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的,应视为分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若此事项为调减价款,分包人在7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的,承包人可单方面确认调整金额,分包人不得再提出任何异议。 下列事项发生,承包人与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变更; ▽项目特征不符; ▽工程量清单缺项; ▽工程量偏差; ▽计日工; ▽索赔; ▽误期赔偿; ▽现场签证; ▽不可抗力; ▽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承包人与分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存在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合同通用条件第42条约定的方式解决,分包人不得藉此停工。 经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 34.6.2工程变更 34.6.2.1变更的项目 如果业主/设计/监理认为有必要对整体工程或分包工程中任何部分的技术方案、质量或数量等内容进行调整,承包人有权指示分包人完成相应的变更,分包人均应立即完成下述任何工作: (1)增加或减少分包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2)省略任何此类工作; (3)改变任何施工的性质、质量或类型; (4)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5)实施工程竣工所必须的任何附加工作; (6)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7)因总包工程需要而必须完成的任何追加工作。 (8)其它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 如分包人未按承包人的要求立即执行变更指令,由此引发的影响承包人以及其它分包人施工的任何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从分包人工程款中代为扣除。 34.6.2.2变更的例外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36.1款列出的各项变更不应影响分包合同其它条款的变更,且所有上述变更应按36.4款进行估价。但下述情况不涉及承包人在价款方面的调整。(1)由于分包人的违约或毁约致使承包人有必要发出的变更指示;(2)由分包人单独承担责任的行为导致承包人有必要发出的变更指示。 34.6.2.3变更指令的程序 由业主或设计方向监理发出变更指令,监理将该指令送达承包人,或者业主或设计方直接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承包人根据变更的内容要求分包人具体施工。 34.6.2.4变更的估价 分包工程变更所进行的估价无论增减都应遵循以下原则。 (1)工程量清单中包含的项目,其估价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进行调整; (2)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的项目,其估价应参照工程量清单中类似的且工作特点基本相同的项目的价格进行调整; (3)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的,且工作特点不同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4)因删减而改变了其它项目施工条件时,其它项目的价格应根据上述条款中的规则进行估价; (5)根据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单价(如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