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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天津奥恩威电工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关于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奥恩威电工机械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的公告的破产拍卖公告(三次)

2019-05-14 11:10:54|作者:清洁吧
法院公告 (破)天津奥恩威电工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关于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奥恩威电工机械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的公告的破产拍卖公告(三次) 处置单位:天津奥恩威电工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 监督单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公告时间:2019.05.14 10:06:15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奥恩威电工机械有限公司电子设备的公告(三拍)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将于2019年5月30日10时至2019年5月31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网址:https://sf.taobao.com/022/11?spm=a213w.3065169.courtList.1033.OIFwoj),现公告如下: 一、 拍卖标的: 关于天津市奥恩威电工机械有限公司位于天津市津南区津港公路和诺恩道交口附近厂房内机械设备一批(详见评估明细表,请自行下载)。 请竞买人在竞买前仔细阅读标的物的信息,若本拍标的物有信息更新的以最后一次更新内容为准。 二、 标的物现状及瑕疵说明 1、 本次拍卖标的物为天津市奥恩威电工机械有限公司位于天津市津南区津港公路和诺恩道交口附近厂房内机械设备一批。外观新旧程度一般,维护与保养状况一般,财产使用情况为空置。 2、 本次拍卖标的物参考(资产评估申报表中固定资产 电子设备评估明细表)以现场现状为准,法院不保证拍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不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竞买者请与法院预约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实物状况的确认,责任自负。 3、 本次拍卖标的物存在的瑕疵不详。 4、 特别提醒:因法院调查的局限性,本次拍卖标的物仍可能存在其他未知未批露的瑕疵,竞买人应在参与竞买前全面调查了解。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拍卖标的物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物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三、 拍卖价格 1、 本次拍卖标的物起拍价人民币:426982.94元,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包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后产生的任何费用。 2、拍卖保证金为:本次拍卖保证金人民币4万元,竞买人须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足额交纳的不得参与竞买。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参与竞买的可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免交保证金,经法院确认后可以不交纳保证金。免交保证金以申请执行人债权数额为限,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应按差额交纳保证金。执行案件存在优先债权的,非优先债权人参与竞买也需交纳保证金,不得免交保证金。 保证金支付方式: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前,按平台系统提示报名交纳保证金,如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锁定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交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将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转为标的物价款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若拍卖流拍的所有竞买人锁定的保证金将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拍卖成交后受买人悔拍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法院依法处理。 3、加价幅度:4000元。本次拍卖为整体增价拍卖,即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方式竞价,每次增价不少于4000元。 四、竞买人要求 1、竞买人条件:竞买人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还须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具备前述竞买人资格或条件的人(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但法律、法规特别限定的不能参与拍卖的除外。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组织和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职务行为相关拍卖标的物。 2、竞买人条件核实:竞买人参与竞买前必须根据拍卖标的物种类结合自身情况自行核实是否具备竞买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要求:对本次拍卖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请在本次拍卖竞价开始七日前向法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并办理资格确认及登记,资格经法院确定并登记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未提交证明,办理确认、登记手续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并视为放弃对本次拍卖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 4、参与竞买:竞买人须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实名参与竞买。竞买人无法亲自参与竞买的,可委托他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参拍人代为竞买。委托他人竞买的须在竞价程序开始前到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并经法院确认(须进行后台登记);竞买成功后,竞买人(委托人)须与受托人(参拍人)一同到河北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没有委托或者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受托人(参拍人)的行为,成交后裁定参拍人为买受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人员自行承担。 5、与拍卖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等)均可参与竞买,不参加竞买的请关注本次拍卖的整个过程。 6、拍卖成交后,载有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将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同意将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 五、咨询、集中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 1、咨询: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拍卖竞价结束前的工作时间接受咨询。 2、集中展示看样;有意看样者请将姓名、联系方式及需要看样的网拍标的物编辑成短信发至18622191021,本信息不设回复,若无人报名本院将取消看样,报名截止至看样前一天。 看样时间:2019年5月25日至5月29日17时止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本院联系统一安排看样。定于2019年5月29日集中现场咨询。 看样集中地点:天津市津南区津港公路和诺恩道交口 六、拍卖规则说明 1、延时出价功能: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 2、拍卖方式:本次拍卖采取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至少一人报名且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七、税费承担 1、本次拍卖标的物所涉及的(含原产权人应承担的)一切税、费和需补交的一切关联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契税、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过户手续费、权证费及交易中需缴纳的其他各种费用)及可能存在的一切欠费均由买受人自己承担和支付。有关税费的种类、金额、缴付手续、发票开具等问题请自行向当地的财税、房管、国土、楼盘物业管理公司等相关部门查询核实,法院对此不做任何保证和承诺。 2、买受人须及时履行相应的税、费缴纳支付义务。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一切所需的税、费缴付手续。买受人未及时足额缴纳税、费,所导致的违约金及财产不能过户、交接等相关法律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八、拍卖余款支付 1、拍卖成交买受人需在2019年6月7日前付清全部拍卖余款(成交价减去保证金),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河北支行营业部,账号:210001040017505)。填写缴款单位时需在备注栏注明拍卖标的物名称,并将缴款凭证、联系方式通过微信18622191021通知破产管理人。全款付清方可提货。 2、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未按上述期限足额交纳拍卖余款的视为悔拍,买受人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九、标的物的交接与过户 1、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款后,买受人按本院工作人员的通知,携带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亲自到河北区人民法院领取并签署标的物确权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其他交付过户所需的文书材料。 2、买受人收到上述文书材料后,及时办理标的物的过户登记后续。法院不负责、不保证拍卖标的物能过户、办证。过户手续及风险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买受人付款后未及时提取标的物或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过户手续及风险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自行确认。 3、买受人凭法院出具的上述文书材料自行收取标 的物,标的物交付地点天津市津南区津港公路和诺恩道交口。买受人需在签署成交确认书后15日内搬迁完毕。 十、辅助服务告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有关规定》,本院已委托天津市奥恩威电工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对本标的物拍卖开展拍卖辅助工作,包括接受咨询、委托竞买手续的办理、引领勘验看样等拍卖相关文书的交接工作。联系人陈先生,电话18622191021。 十一、其他提示 1、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且司法拍卖的保证金余款须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2、本标的物的网络司法拍卖事项本院已通知到能通知到的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没有接到通知的在本次拍卖公告满五日视为已通知。 3、对本次拍卖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本次拍卖竞价十日前向本院提出。 4、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拍卖开始前终止或撤回拍卖。 5、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阅读本拍卖公告及法院发布的拍卖须知,并自行下载查看与标的物有关的评估报告等材料,充分了解拍卖标的物的全部信息和拍卖规则,清楚司法拍卖活动的相关权利义务,理性参与竞买。 十二、联系方式 标的物咨询电话:18622191021陈先生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400-822-2870 法院联系地址:天津市河北区黄纬路17号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