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县民宗局雪峰寺种植纪念树政府采购
2019-05-17 09:09:39|作者:清洁吧
2019县民宗局 雪峰寺种植纪念树政府采购 2019-05-16 19:27:48.0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闽侯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乙方:闽侯县榕兴林木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1]JL[GK]2019003-1的2019县民宗局 雪峰寺种植纪念树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苗木类 银杏树 4 株 国内 191350 765400 榕兴林木 株高1200cm,冠幅400cm,胸径80cm 合计: 7654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柒拾陆万伍仟肆佰元整元(¥7654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2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大湖乡雪峰村雪峰1号;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后。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合同总价:1、采购价为人民币:柒拾陆万伍仟肆佰元整。单价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包括以下费用:苗木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行政规费与税费、管理费、风险费、检测费、验收费及养护费、中标服务费、种植施工费等一切费用。2、措施项目费人民币:贰万元整,总价为:785400元。。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所提供苗木应为具有较好观赏性、植株健壮、苗干粗壮通直、分枝均匀,冠形完整、饱满,叶茂、叶色正常、无枯枝黄叶、无病虫害、根系发达、土球完整的苗。(为提高成活率,可根据实际情况做截枝处理。) 2、苗木数量检验以现场验收人员实际清点数量为准。 3、检查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4、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苗木规格要求由乙方、甲方联合进行苗木验收。验收完成后必须立即填写苗木验收单,依据苗木验收单进行苗木决算。 5、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设计图纸进行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邀请。具体如下:否。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60 种植完并验收合格后 2 40 养护期一年成活后支付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0%。验收合格后退还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12个月。 10、违约责任 如果有以下情形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不予签订合同,如果已经签订合同的则合同自动解除,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予以处置。且乙方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如果因中乙方原因不按规定无法按时与甲方签订供货合同的; (2)在签定采购供货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 (3)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其投标承诺的; 2、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中终止合同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3、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凡有关执行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均可向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合同总价:1、采购价为人民币:柒拾陆万伍仟肆佰元整。单价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包括以下费用:苗木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行政规费与税费、管理费、风险费、检测费、验收费及养护费、中标服务费、种植施工费等一切费用。2、措施项目费人民币:贰万元整,总价为:785400元。 四、交货日期:合同签订后 (20 ) 天内交货。 五、交货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大湖乡雪峰村雪峰1号 六、付款方式: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60 种植完并验收合格后 2 40 养护期一年成活后支付 七、苗木验收的质量标准: 1、所提供苗木应为具有较好观赏性、植株健壮、苗干粗壮通直、分枝均匀,冠形完整、饱满,叶茂、叶色正常、无枯枝黄叶、无病虫害、根系发达、土球完整的苗。(为提高成活率,可根据实际情况做截枝处理。) 2、苗木数量检验以现场验收人员实际清点数量为准。 3、检查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4、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苗木规格要求由乙方、甲方联合进行苗木验收。验收完成后必须立即填写苗木验收单,依据苗木验收单进行苗木决算。 5、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设计图纸进行验收。 八、养护内容与职责 1、养护周期为一年,其中半年为成活。 2、日常保洁,浇(排)水,修剪每年不少于3次。 3、绿化垃圾及修剪树枝的外运。 4、抗旱、抗台、抗涝:旱季及新种植物要及时进行灌溉,防止植物因脱水而造成枯死。台汛期间要做好加固、排涝抢险工作,防止植物受损。 九、养护质量标准 1、绿地养护技术措施应完善,并适时科学地实施养护,植物及植物景观应符合设 计要求,黄土不应露天。 2、植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所有苗木的冠形相近,枝下高相近并生长茂盛,分枝均衡,整冠饱满,既能充分体现个体的自然景观美,又能保持整体美观感。 十、环境卫生应符合下列要求: 环境保护:在养护期间,所清理的垃圾、杂草应及时运清。若中标人不能清理垃圾、杂草,随意丢弃,造成环境污染,采购人有权雇佣他人清除,所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十、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2)种植结束后及时组织相关部门验收 2、乙方责任 (1)按合同约定期限和甲方通知的批次、数量,按时无条件供货 (2)按行业要求对苗木进行妥善包装和组织运输 (3)在验收中若发现苗木数量不足或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乙方应及时无条件更换和补货 (4)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福州市税务局认可的苗木发票 (5)保证安全供苗:乙方在供货、搬运、吊装及验收过程中若出现安全事故,其相应赔偿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十一、违约责任: 如果有以下情形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不予签订合同,如果已经签订合同的则合同自动解除,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予以处置。且乙方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如果因中乙方原因不按规定无法按时与甲方签订供货合同的; (2)在签定采购供货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 (3)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其投标承诺的; 2、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中终止合同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3、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十二、争议的解决: 1、凡有关执行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均可向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合同生效及失效 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两份 2、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闽侯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乙方: 闽侯县榕兴林木有限公司 住所: 闽侯县甘蔗街道818西路136号 住所: 闽侯县白沙镇白沙新城闽兴大道10#304室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余孙震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13609549118 联系方法: 13860633068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闽侯县白沙支行 账号: 账号: 1402030209005503640 签订地点:闽侯县民族与宗教局 签订日期:2019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