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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轮训大队物业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2019-06-03 09:12:56|作者:清洁吧
江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轮训大队物业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编号:JITC-1906AX1408 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江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轮训大队(采购人名称,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就江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轮训大队物业服务(项目名称)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兹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和磋商。1、项目编号:JITC-1906AX14082、项目名称:江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轮训大队物业服务;3、项目内容:①负责轮训大队室内外卫生保洁、办公场所绿植租摆、绿化养护、垃圾清运、营房维修维护等工作,营区面积约118亩,建筑面积约15000平方米;②负责做好轮训大队三餐伙食供应、食堂服务保障与清洁卫生等工作;③负责轮训大队营区的安全保卫巡逻、门岗24小时值守、人员接待、车辆出入登记、包裹保管代收、公共秩序维护等工作;④提供1名地方A照驾驶员负责驾驶A照车辆和大队日常车辆保障任务。4、项目预算及最高限价:人民币150万元/年5、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并提供证明材料:5.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提供材料:(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提供财务状况报告;(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并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并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2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无5.3第5.1(5)条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5.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5.5 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购买采购文件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5.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6、 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信息:(1)竞争性磋商文件出售时间:2019年5月31日至2019年6月10日 (节假日除外) 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2:00-4:30 (北京时间,下同) ,购买磋商文件时必须携带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竞争性磋商文件出售地点:南京市北京西路67号华东饭店A楼327房间(3)竞争性磋商文件出售方式:公开出售(4)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500元人民币/套,售后不退7、磋商保证金数额及交纳办法:保证金数额:叁万元整;交纳办法:供应商可采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转账支票、电汇或网银形式交纳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以银行本票、银行汇票、转账支票形式缴纳的提供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收据复印件,以电汇或网银形式缴纳的提供汇款凭证复印件)需封装在响应文件中。未按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8、响应文件份数:一式叁份(壹份正本、两份副本)(电子文档光盘或U盘一份),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9、提交响应文件地点:南京市西康路7号5楼509会议室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19年6月13日9:30(北京时间)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过后,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家与供应商进行磋商,请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表出席。本次采购联系事项:(1)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齐文楷联系电话:025-86637438邮箱:jitc608@126.com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7号华东饭店A楼327房间磋商保证金递交账户:户名: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开户行:中信银行南京江苏路支行账号:7321810182600023404(2)采购人联系人:陈警官联系电话:15951967771联系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邱村80号10、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