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总医院尤溪县总医院后勤物业服务承包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
2019-06-10 09:21:37|作者:清洁吧
尤溪县总医院尤溪县总医院后勤物业服务承包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 2019-06-07 00:50:29.0 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尤溪县总医院 乙方:福建省恒康后勤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26]SMGX[GK]2019009的尤溪县总医院尤溪县总医院后勤物业服务承包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 3 年 国内 2407200 7221600 福建省恒康后勤服务有限公司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合计: 72216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柒佰贰拾贰万壹仟陆佰元整(¥72216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中标后(7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城关镇七五路16号; 4.3交付条件:中标人应按照标书要求完成所有服务内容。若因中标人原因造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的,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支付相应违约金。。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院内所有区域(1号楼、1号楼裙楼、2号、3号、4号、5号、6号楼以及辅助科室、外围环境(包括院区外环境路面、天桥、地下室、露台、雨遮、水沟、草地、绿化带等)、医疗暂存间、门前三包等。 5.2服务内容一览表 序号 服 务 名 称 服务范围及具体工作安排 备注 1 全院卫生保洁 1号楼及裙楼、2号楼、3号楼、4号楼、5号楼、6号楼、外环境的卫生保洁;全院运送服务;病区电梯值守服务。 2 生活、医疗垃圾院内转运 3 全院运送服务 4 电梯架乘服务 5.3医院因工作需求要求中标承包方提供陪护服务时,中标承包方应提供陪护服务,照料需陪伴病人。在接到医院通知后中标承包方应及时派出陪护人员到场进行陪护,陪护费用根据病情轻重控制在160—200元之间,陪护费用由招标方支付,病情程度由总务科派员现场确定。 5.4具体服务范围、内容及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详见招标文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98 按月支付2.8%,35个月 2 2 到期支付2%。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5%。说明: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向采购人缴纳中标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中标人履约满12个月,考核标准均达到合格的情况下无息退还。如在12个月内考核未能达到合格的,采购人有权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合同期限三年,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 10、违约责任 10.1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支付乙方当月委托管理服务费时,甲方应向乙方每日支付逾期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如在应付日后30天内仍未支付,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在此情况下,甲方应对乙方由于提前终止本协议而产生的损失予以补偿。 10.2任何一方无故单方面终止合同,须向对方支付月服务费的两倍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10.3在合同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协调处理。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管理服务费应包括以下内容:(1) 员工的工资、奖金、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指养老、工伤、失业、生育险)医疗保险、节假日加班费及福利费;(2)员工平时的延时加班工资和周六、周日及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任何节假日的正常加班费用;(3)员工培训费、管理费、制服费、体检费和劳保用品费(不含手术室和特殊科室的特别防护用品费);(4)如发生员工工伤、疾病乃至死亡的一切责任由中标方全部负责;(5)卫生保洁所需要的机器设备、工具、耗材、生活垃圾袋(不含医疗垃圾袋)、清洁剂、运送对讲机及相关办公设备;(6)专业保洁设备或工具的维修等费用;(7)应缴纳税款;(8)企业管理费及利润;(9)参照奖励机制第3条 14.2管理服务费不含:(1)垃圾中转桶及外围、公区、通道使用的不锈钢垃圾桶或烟灰垃圾桶、各种垃圾篓、烟灰筒、及各种地毯、防滑、防尘地垫。(2)卫生间供卫生纸、洗手液等洗手间常规消耗品。(3)医疗垃圾袋、废物桶、废物袋、利器盒、周转箱等包装物。(4)与医疗有关的手术器械、便盆、医用浸泡液、紫外线灯管、酒精、消毒剂、轮椅、平车等运送工具及特殊时期(如非典)的消毒剂的提供。(5)电梯的保养与维护费用。(6)向环卫部门交纳垃圾清运、处理的费用。(7)电费:由于乙方在给甲方的成本核算表中不含水电费预算,故乙方在甲方场所内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水电费由甲方提供,乙方在医院内场所使用水电以节约为原则。(8)医院因为目前及未来正在装修或因装修而带来的后续拓荒费用和科室大规模调整中所发生的搬迁费用,相关项目发生时,双方另行协商收费标准。(9)特殊的专业清洁工程:如建筑物外墙、玻璃幕墙的清洗刮拭工程;地下蓄水池、化粪池、屋顶水箱等的水质测定及清洗消毒工程;建筑物专业防虫工程;“除四害”等不在上述报价中。 14.3服务质量监督与考核 (1)为了更好地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及兑现中标方服务承诺,医院制定的《尤溪县总医院后勤服务质量考核管理办法》(详见附件),由医院分管领导组织医院有关职能科室和中标方代表共同成立院后勤监管委员会,定期地对中标方的管理项目服务质量进行监控,确保中标方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能得到合理、及时、有效地解决,医院后勤服务质量能不断地持续改进。(2)医院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由总务科、护理部、院感科、科室护士长和中标方代表组成,将于每个月对承包方承诺的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考评,并将其作为支付管理服务费的依据,考评总分100分,得分90分以上为优,考评85分为合格,低于85分为不合格,84分—80分由考核小组汇总给管理处,管理处接到意见反馈应及时整改,并在一个星期内进行书面反馈,如果下个月检查仍未整改到位,当月评分直接评分为75分下以。79分—75分每一分扣500元,74分以下每分扣1000元。具体考评细节内容,由双方共同协商制定。 14.4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为乙方管理服务提供便利条件,协调在管理服务过程中甲方及其有关部门与乙方的关系,并有义务协助乙方排除服务范围内不合理的影响乙方提供后勤专业化管理服务质量的有关因素,保证乙方管理服务顺利开展。 2)协调支持乙方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和宣传教育、服务质量竞赛活动、尊重 和支持乙方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 3)根据双方确定的检查考评标准对乙方的管理服务实施指导、监督、检查和考评,发现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要求乙方返工,直至达到服务质量标准。 4)医院根据协议提供现有的承包方服务实施过程中必须添置或购置的物品、器具、设施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医用酒精、轮椅、平车、标本架、提篮等运送工具。 5)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医院无偿向承包方提供院内管理用房,其中包括:医院无偿向承包方提供院内管理用房,其中包括:值班室2间、管理处办公室2间、设备及耗材存放室1间及各区域的工具间等。 6)按本合同规定服务费用的付款时间,即每月十日前将管理服务费(按考核结果金额)(如遇法定节假日或周末顺延)以银行转帐方式向乙方支付账款,乙方应于[同上]每月的5号前将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给采购人。 7)对于甲方及其员工的过失行为或疏忽给乙方或其员工所造成的损害或损失,甲方将负责赔偿。甲方不赔偿乙方员工由于自己的疏忽等原因而造成的对其自身损害费。 乙方的权利义务 1)在提供服务时,应办理合法、有效的营业证照和相关手续,严格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 2)根据有关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相关的管理服务制度,同时聘用有熟练技能的员工,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在甲方委托管理服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各项服务,并严格遵守甲方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热情服务,礼貌待客,维护医院声誉。 3)负责编制各类管理方案,经甲方认定后组织实施。 4)有权纠正和处理违反本公司管理服务规定的本公司人员行为。 5)接受甲方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检查和考评,并认真及时落实甲方提出的整改事项,直至达到核定标准,同时于每季、年终向甲方书面报告本合同的工作综合情况。 6)建立管理服务档案并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乙方对在医院服务的乙方员工具有独立的人事权。 7)负责提供委托管理服务必需的设备、工具、用品及维修,管理服务用品要符合国家或行业环保标准。合同终止时,乙方购买的设备、工具、用品等自行处理,甲方概不负责。 8)乙方及其员工在执行中应保守医院医疗、技术、管理等相关商业机密,保守及尊重医院员工、病人及家属等个人隐私病情等相关的秘密,尊重医院领导、员工及病人陪护家属,团结同事。 9)乙方所雇用的员工及其从事的各项业务,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员工的一切活动要按相应科室、部门的要求做好防护,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10)乙方员工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14.5附则 1)在服务期间,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合同期满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一切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2)由于本合同及附件和补充协议的内容涉及双方的商业机密,因此,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及附件和补充协议内容透露给第三方。3)在乙方服务过程中,对其中可以向外延伸的,同时对双方有利并具有合作条件和可行性的服务项目,同等情况下,乙方有优先权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尤溪县总医院 乙方: 福建省恒康后勤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 尤溪县城关七五路16号 住所: 单位负责人: 胡永兴 单位负责人: 魏玉芳 委托代理人: 苏元锦 委托代理人: 江南 联系方法: 6323648 联系方法: 13559890726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尤溪支行 开户银行: 农行福建三明白沙支行 账号: 14040 4200 9010 012 252 账号: 13830801040001817 签订地点:尤溪县总医院 签订日期:2019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