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轨道交通3、4号线翔安机场站及航站区同步预留土建工程(施工)
2019-06-15 11:46:41|作者:清洁吧
厦门市轨道交通3、4号线翔安机场站及航站区同步预留土建工程(施工) 发布时间:2019-06-14 15:27 1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一) 工程名称 厦门市轨道交通 3、4号线翔安机场站及航站区同步预留土建工程(施工) 招标阶段 施工招标 修改、澄清内容如下: 一、本工程招标文件“第 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内容调整,具体详本答疑纪要附件。中标合同按厦门市轨道交通 3 号线翔安机场站、厦门市轨道交通 4 号线翔安机场站、航站区同步预留土建工程等三个项目分别由中标人与招标人指定主体签订。 二、本工程招标文件涉及“工程业绩”要求的,“并已竣工验收合格”字样均修改为“并已竣工验收合格或实现通车(试通车)”,其他内容不变。 三、本答疑与招标文件有不符之处,以本答疑为准。 招标人(项目法人): (盖章) 法定代表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19年 6月 14日 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法定代表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19年 6月 14日 2 答疑附件: 第四章 合同格式 一、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的施工,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本项目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合同文件的组成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招标文件答疑书和发包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文件等); (5)主要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其修正; (8)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函及其附录、承包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发包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 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双方签订的关于洽商和变更的补充协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制定的关于对承包人进行管理的相关制度、双方共同确认的关于本工程的各类会议纪要、备忘录以及其他文件和资料,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2、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次序在先者为准。但是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或者最新颁发的版本为准。 3、本合同采用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RMB¥ ),其中:厦门新机场投资部分占XX。 暂列金额:RMB¥ ; 3号线翔安机场站土建工程RMB¥ ; 4号线翔安机场站土建工程RMB¥ ; 航站区同步预留土建工程RMB¥ ; 3 最终合同价款以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的结算审定金额为准。 4、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 。 5、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验收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率达100%,争创省优。 6、承包范围:具体工程内容见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和本工程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条款以及发包人认为必须由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内容。 7、合同工期:600日历日。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航站楼下轨道工程应在 年 月 日前移交上部结构施工; 高低标酒店、GTC下轨道工程应在 年 月 日前移交上部结构施工。 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执行。 9、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0、本工程厦门市轨道交通3、4号线翔安机场站土建工程建设单位为厦门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发包人为代建单位;航站区同步预留土建工程建设单位为厦门翔安机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为发包人的全资子公司。有关合同由中标人与招标人指定主体签订,若因合同价款拨付、发票开具等需要签订三方协议的,承包人应无条件同意并积极配合。 11、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承包人已提交足额有效的履约保证金,且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盖章后生效。 12、因本合同及相关事宜产生的争议,双方同意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13、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办理相关手续所需的合同原件由承包人提供。 14.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4 二、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类词语定义如下 1.1.1.1 合同文件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合同条款及其附件、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招标文件答疑书和发包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文件等)、主要技术标准及要求、图纸、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修正、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函及其附录、承包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发包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 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签订的关于洽商和变更的补充协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制定的关于对承包人进行管理的相关制度、合同双方共同确认的关于本工程的各类会议纪要、备忘录以及其他文件和资料,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2 合同协议书:指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合同、协议等类似字样的文件及其附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文件:指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或格式,进行填制、递交且经过发包人评审的投标文件,包括投标函及其各种附件,为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 1.1.1.5 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或要求的文件,包括监理人批准的任何此类文件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6 图纸:指用于本工程的招标图纸及施工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其他错误(如有)修正及清标修正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及计价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内容。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5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已为发包人接受,并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的合法代理人,在合同期内,受理与发包人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 1.1.2.5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6 监理人:指发包人为合同目的对工程实施委托的监理,并与之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经发包人同意,由监理人派到施工现场代表其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1.1.2.8 设计人:指发包人为合同目的对工程实施委托设计,并与之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9 设计代表:指经发包人同意,由设计人派到施工现场代表其全面履行设计合同的合法代理人。 1.1.2.10 分包人:指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内容或由发包人同意分包,并由承包人与其签订合同的施工单位或供应单位。 1.1.2.11 第三人:除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外的其它人员,包括法人或自然人,群体或个体。 1.1.2.12 项目部:是指承包人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部。 1.1.3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可以独立组织施工和单项核算,但不能独立发挥其生产能力和使用效益的工程项目。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 6 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道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取(弃)土场,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1.1.3.12 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和子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区间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3.13 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3.14 样品:指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样品,工程样板、其他样板和示范。 1.1.3.15 质量保修书: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的,约定工程的保修事宜及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书。 1.1.3.16 竣工验收:指按第 18 条进行的竣工验收,此类竣工验收是在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或单位工程)之前进行的。 1.1.3.17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表明承包人已经完全履行完毕缺陷责任期中的工作义务的证明文件。 1.1.4日期 1.1.4.1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2 合同工期:指投标函和本合同中承包人承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5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3 竣工日期:指第 1.1.4.2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4 保修期:指按照保证工程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开始和结束的保修期间。 7 1.1.4.5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完成本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后,对本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责任期限,具体期限详见第 19.1.1 项。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日的日期。 1.1.4.7 日、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日。合同中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合同价款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本合同最终价款以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的结算审定金额为准。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其他费用。 1.1.5.4 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5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6 质量保修金:指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以及在质量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的金额。 1.1.5.7 期中支付证书:指除最后支付证书之外的由监理工程师签发报发包人审核的任何支付证书。 1.1.5.8 同类项目:指在工程量清单中,与既有清单项目相比,其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施工工艺及施工部位均为相同的项目。 1.1.5.9 类似项目:指在工程量清单中,与既有清单项目相比,其项目名称相同、施工工艺类似、施工部位或项目特征不同的项目。 1.1.5.10 新增项目:指在工程量清单中,与既有清单项目相比,其项目名称不同或虽 8 名称相同但项目特征、施工工艺及施工部位均为不同的项目。 1.1.6 其他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1.3.1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3.2 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或福建省、厦门市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及当地的有关规定;遵守有关部门(如铁路、交通、市政、航道、水利、电力、通讯、公用事业、环保等)的规章、细则等。 1.4 合同文件 1.4.1 合同工作内容 1.4.1.1 合同文件中所包含、涉及的一切内容与含义,只要适用,都应作为对承包人合同工作内容的定义。 1.4.1.2 承包人的合同工作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4.1.2.1 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工作; 1.4.1.2.2 监理人依据第 1.6 款发出的任何指示所带来的工作; 1.4.1.2.3 任何写明或隐含的承包人义务所产生的任何工作; 1.4.1.2.4 为了符合及实现合同目的所必须的任何工作; 1.4.1.2.5 合同中虽未提及但可合理推论得到的对工程的完整、安全、稳定、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须的全部工作。 1.4.1.3 承包人的合同工作:发包人所提供的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作,主要包括:三通一平、车站围护结构、主体结构及出入口、风道、风亭、紧急疏散口等附属结构、明挖法区间隧道、接地及杂散电流防护、土石方工程、白蚁防治、预留及预埋工程、进出场临时道路及场地硬化与恢复、航站区同步预留工程等。具体工程内容见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中相关条款。 1.4.1.3.1 车站工程 (1)车站(主体、出入口、紧急疏散口、风亭、无障碍电梯)的围护结构、主 9 体结构工程(含车站混凝土内隔墙)、地面上部涉及钢筋混凝土结构及预埋件部分; (2)车站(主体、出入口、紧急疏散口、风亭、无障碍电梯、消防水池)的防水工程; (3)车站综合接地系统、接地极在结构内的预埋; (4)各设备系统、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的孔洞预留和预埋件;人防门框及土建预埋;人防门、防淹门安装及孔洞封堵; (5)白蚁防治工程; (6)车站(主体、出入口、紧急疏散口、风亭、无障碍电梯、消防水池)的回填工程及地面恢复的土建、道路工程; (7)出入口、风亭、紧急疏散口、无障碍电梯等出地面部分工程(仅含钢筋混凝土结构及相关结构内的预埋件); (8)施工期间的施工监测; (9)土石方弃渣场的管理。 1.4.1.3.2 航站区同步预留工程 (1)GTC±0.00 以下部分土建工程(桩基、围护结构、土石方、防水、主体土建结构等); (2)航站楼部分桩基工程(涉及轨道基坑内及边坡等部位的桩基); (3)高架桥部分桩基及墩柱工程(位于轨道基坑内的墩柱及桩基); (4)与轨道工程相接的高、低标酒店,北停车楼等土建结构(1/4 跨)。 具体工程内容见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中相关条款。 1.4.1.3.3 界面工程 下述(1)~(8)工程不包含在本合同范围内,但与本合同承包人存在接口关系,为承包人须配合其它合同承包人完成的工程: (1)施工范围内的航站楼、GTC、停车楼桩基工程; (2)施工范围内的 GTC、停车楼、航站楼上部结构工程; (3)车站建筑安装装修(设备区、公共区)工程; (4)非砼中隔墙工程(中隔墙、圈梁、构造柱、过梁等); (5)自动扶梯及电梯、屏蔽门安装工程; 10 (6)道床及铺轨工程,区间疏散平台工程; (7)供电、通信、信号、综合监控、自动售检票等机电系统安装工程; (8)车站附属(出入口、风亭、紧急疏散口、无障碍电梯等)混凝土结构外安装及装修施工; 1.4.2 合同差异性通报 1.4.2.1 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矛盾或明显错误等差异时,承包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就此向承包人做出必要的书面澄清。 1.4.2.2 协助发包人避免因合同文件之间的差异可能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是承包人的义务。承包人如故意隐瞒或不及时通报,须自费纠正或消除此类差异给工程带来的影响。 1.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5.1图纸的提供 1.5.1.1 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由监理人按发包人的供图计划执行,免费提供 2 份施工图纸给承包人,如需要更多承包人可自费复制。 1.5.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5.2.1 承包人的图纸 1.5.2.1.1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工程需要或常识性要求制作大样图或施工配合图,并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大样图或施工配合图应在各方面均是完整和规范的,除非直接源于合同文件的差错,否则其错误或遗漏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5.2.1.2 承包人应负责安排分包人绘制和报批必要的大样图,并负责总体配合协调工作。为保证总包工程和各分包工程、各分包工程之间的交圈,承包人应制作必要的协调配合图并在相关工作开始前充裕的时间内报监理人审批。 1.5.2.1.3 大样图和施工配合图不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作用仅限于方便承包人自身的施工组织。监理人的审批是为了保证工程的总体设计意图,并不减免承包人的相应责任。 1.5.2.2 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11 1.5.2.2.1 承包人应根据随投标函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结合现场勘察情况和发包人的要求,编制适合于整个工程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其内容应包括详细的施工组织、现场布置、施工方案、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资源(劳动力、机械设备、原材料)供应计划、资金流量计划、质检体系与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体系与安全保证措施等。对于工程的重点、难点或者主要工序,承包人应编制相应的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对于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审查和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对于重大风险源,承包人应编制“重大风险源及应对措施专项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1.5.2.2.2承包人应按照经监理人批准的上述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无论任何情况,监理人对上述任何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的批准不应减免承包人对其应负的责任。 1.5.2.3 由承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图纸 1.5.2.3.1 如果合同中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承包人的设计工作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设计成果文件应纳入该工程设计总体、设计监理文件管理系统,并应将其设计的图纸、计算书、相关规范标准及其他资料报监理人批准,获许后方可实施。监理人的批准并不减免承包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1.5.2.3.2 该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依据第 18.7 款约定,将其绘制的竣工图纸及使用维修手册等报监理人,以便发包人进行使用、维修、拆除、组装或调整。 1.5.3图纸的修改 1.5.3.1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 14 日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5.4图纸的错误 1.5.4.1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对图纸中的存在任何错误、缺陷、疏漏或不足时负有预警责任。承包人应在收到图纸后 28 日内,组织专人评审图纸,并将评审中发 12 现的缺陷、问题成文,报送监理人审阅。 1.5.4.2 承包人应注意图纸中的预留孔洞和预埋件等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检查落实,保证发包人不会为今后重新补做任何被承包人遗漏的预留洞和预埋件等支付额外的费用。若发现上述问题应以书面方式报监理人,并按监理人批复意见实施;否则,承包人应自行承担此类错误的纠正的修复费用和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责任。 1.5.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1.5.5.1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 款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 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以书面形式在 24 小时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及时办理签收手续。 1.7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8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 化石、文物 1.9.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9.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专利技术 1.10.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 13 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0.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0.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1.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1.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1.3 除为了合同目的外,没有对方事先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在任何贸易、技术文献或其他地方发表或披露该合同或其任何细节。如因合同目的对于任何发表或披露的必要性引起争议时,双方应按第 24 条解决。 1.12 规范 1.12.1 本合同按“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约定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执行。如果“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约定的任何质量和工艺标准与现行适用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有任何矛盾或不一致时,除非监理人另有指示,承包人应按照“从高、从严、从新”的原则执行。 1.12.2 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1.12.3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1.12.4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14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负责完成开工前必要的现场准备工作,使得承包人得以进场施工。向承包人移交现场并陆续提供如下条件: 2.3.1.1 本工程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以现场现状为准,接驳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口接至施工现场范围内,水电费由承包人承担。用水、用电费用的支付方式以供水、供电公司的结算方式为准,进场前签订相关供电、供水合同,缴纳用水、用电押金或预存费用。对新入场的施工单位,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需无条件配合提供水、电接驳,承包人应与新用水、用电施工单位签订用水、电合同,按照用水、用电量大小比例分摊用水、用电耗损,按时缴纳施工用水、用电费用。 施工期间的维护: (1)施工箱变(水表)及其进线(表前管路)日常及事故维护费用由承包人(使用人)共同承担; (2)施工箱变出线及水表后管路的日常及事故维护费用由该回路的承包人(使用人)承担; (3)事故维护工作由承包人(使用人)负责。 承包人根据工程的性质依照施工用水、用电相关法律、规范,在工程前提供详实的施工用水、用电规划及措施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批,审批合格后方可开工。 施工所需临时便道、水、电以现场踏勘条件为准,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已列入投标报价中。 2.3.1.2 施工进场道路及办公、生活区临时道路等:从机场专用道路至本工程红线范围直线距离约 1650m,为保证本工程的施工需求,承包人进场后须沿规划线路修建一条长度约 1650m 的进场施工道路,按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进行综合报价。施工期间,道路的日常维护、洒水降尘及因配合其它工程需要而临时局部改道的费用等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结算时不再调整 办公、生活区临时道路由承包人按临时设施规划图进行建设,相关建设费用已计入标准化工地建设增加费,按项包干计取,结算时不再调整。 15 2.3.1.3 临时供水:现场沿着施工道路从场二路敷设专用给水管道,并引至红线范围,给水管采用 PE 管材,管径Ф300,沿线每隔 300 米布设一个三通接驳点,长度约 3060m,按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进行综合报价。施工期间,给水管的日常维护等由承包人(使用人)承担,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对于承包人从最近水源接驳点引入施工场地内,引水管距离自行考虑,该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结算时不再调整 2.3.1.4 道路及场地临时排水: 本场地属于填海造地区,无临时排水设施,临时排水沟沿施工临时道路两侧布置,合并后沿场二路往西排入洋塘村边排洪沟,承包人按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进行综合报价。施工期间,临时排水沟的日常维护管理等由承包人(使用人)承担,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对于承包人从场地内引入主排水沟的排水工程长度自行考虑,该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结算时不再调整。 2.3.1.5 临时用电:发包人将根据工程需求在现场陆续安装若干施工箱变,箱变出线由承包人根据箱变的距离自行考虑,该费用已纳入投标报价,中标后不再调整;同时承包人需考虑在停电情况下或赶工要求下配备备用电源(2台 250KW 低噪音柴油发电机),该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结算时不再调整 2.3.1.6 现场通讯:本工程地处厦门市翔安区大嶝岛填海造地区,离大嶝岛上现有 的电信运营商通讯设施较远,由电信公司的机房接至施工现场的通信费用 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结算时不再调整。 2.3.1.7 承包人需向临界或周边项目接用水电的,需事先经发包人同意。 2.3.1.8 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组织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人、承包人进行现场移交;督促承包人对交桩资料进行复测和检查,出现问题及时进行统一协调解决。 2.3.1.9 提供施工图纸、勘察报告。 2.3.1.10 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承包人应核实资料的准确性并对其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16 2.3.1.11 承包人将需要回填的土方及所有的海砂运往临时堆放地(海砂及土方分开堆放)。堆放点的土方堆高、整平、防风固砂、日常看管等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结算时不再调整。。多余的土方及渣土承包人须自行弃渣,并应当自行承担因弃渣运距变化产生的费用,并承担使用期间弃渣场的防护、环保和水保责任。淤泥、淤泥质土、碎石、泥浆、砍桩头、废弃泥浆等弃方、残方不得随意弃置在新机场大红线范围之内及周边,统一组织外运,运距由投标人综合考虑,结算时不再调整。土方外运的运输车辆必须采用智能土方车,并符合厦门市渣土管理相关规定,若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未按规定要求外运土方而受到行政执法大队、环保部门等的处罚,承包人必须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后果,并向发包人缴纳 10 万元/次的违约金。 若被有关执法部门通报处罚两次以上,发包人有权全额扣除清单内采用智能土方车的相关费用。扣除方式:如中标价该项费用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则按招标控制价扣除相应费用;如中标价该项费用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则按中标价扣除相应费用。 2.3.1.12 工程红线范围内的施工场地由发包人按交地计划分期提供。新机场建设期间,承包人的办公、生活基地统一设置在远期建设的 T2 航站楼地块内,具体位置由发包人指定,承包人确定办公、生活区的具体位置和面积后,在移交临时用地前,需与发包人签订临时租(借)地协议并支付押金。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2.5.1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5.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开工令之前,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监理人进行设计交底。设计单位在交底过程中把交底文件一并交给发包人代表、监理人代表、承包人代表,设计单位的交底人必须是负责本工程设计的相关人员,承包人代表人必须是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工程技术部负责人等以上人员;监理人必须是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结构专监等。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17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发包人应急抢险管理 2.8.1 发包人根据厦门轨道交通 3、4 号线翔安机场站及航站区同步预留土建工程建设规划,划分承包人综合应急抢险责任区域。 2.8.2 发包人有权督促承包人的抢险队进行综合演练。发包人下达指令,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抢险工作。 2.8.3 审批承包人综合抢险队应急抢险方案、承包人应急组织机构。 2.8.4 负责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急抢险工作的指挥协调;编制应急抢险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编制应急抢险演练计划。 2.8.5 负责所有应急抢险队学习、训练计划的落实检查。 2.8.6发包人不定期检查应急抢险设备保养情况、下达承包人综合抢险队演练的各项指令。 2.8.7 当某一工地发生需要应急抢险的事件时,按照预定的指令系统,通知应急抢险队赶赴现场,负责现场抢险指挥与协调。 2.8.8 负责承包人综合抢险队人员的考勤、人员的到岗情况、各类设备的清点。 2.8.9 审批承包人的综合抢险队人员调整。 2.8.10发包人根据其制度的有关应急抢险管理制度以及本合同约定等对承包人有关应急抢险工作的违规、违约等情况进行处理。 2.9 其他义务 2.9.1 发包人应指定专人与承包人进行工作联系,监督检查工程整体情况,对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交的事宜,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2.9.2 协助和督促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审批手续,以及大型设备进出场的运输线路报审手续。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对工程的实施进行监理,享有《监理合同》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 3.1.2 监理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履行其职责和权利。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监理人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合同要求行使其相应的职责和权利。 3.1.3 监理人应当履行合同中明文约定或隐含的职责,行使合同中明文约定或隐含的权 18 利,并于行使以下约定的职权之前取得发包人专门批准或授权: 3.1.3.1发布开工令、暂停工或复工令; 3.1.3.2决定工期延长; 3.1.3.3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非主体和非重要单位工程部分; 3.1.3.4审核批准技术规范(规格)或设计变更; 3.1.3.5影响工期、质量、安全、合同价款等其它重大决定; 3.1.3.6确定索赔额、费用增加或减少及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3.1.3.7要求承包人撤换工作不能胜任的人员。 3.1.4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上述指令产生的增加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费用。 3.1.5 监理人拥有限制或禁止承包人进行任何导致扰民的施工行为、或其它由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 3.1.6 监理人无权修改本合同内容,也无权解除、变更或增加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义务和工作。 3.1.7 监理人应将所有依据合同发出或收到的函件复制给发包人。 3.1.8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1.9 监理人应监督承包人兑现农民工、工人工资按月及时发放。 3.1.10 监理人应急抢险管理 3.1.10.1 不定期检查承包人应急抢险人员、抢险设备保养、应急物资台账及更新等情况。 3.1.10.2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应急抢险方案、承包人应急抢险组织机构。 3.1.10.3 审批承包人综合抢险队人员调整。 3.1.10.4 督促承包人应急抢险队学习、应急抢险演练计划的落实检查。 3.1.10.5 当某一工点发生需要应急抢险的事件时及时报告承包人。 3.2 总监理工程师 19 3.2.1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 14 日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2.2 总监理工程师应代表监理人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 3.2.3 对于本合同而言,经监理人任命的并且发、承包双方已经收到相应通知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是监理人唯一的全权代理人。如果总监理工程师依据第 3.3 款将他的任何职责和权利委托给他的代表,在受第 3.3 款制约的情况下,此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视为监理人的合法代理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报备发包人,且发包人有权异议。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利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3.5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其他监理人员: 3.3.5.1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3.3.5.2 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工程验收证书、工程接收证书; 3.3.5.3 审批工程变更手续; 3.3.5.4 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 3.3.5.5 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20 3.3.5.6 调解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3.3.5.7 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现场组织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本节第 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3.5.3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将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款,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3.6 通知承包人改正 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合同履行其任何义务或实施工程,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要求承包人在接到书面通知后7日内履行其相关义务或实施工程;否则按第22.1款约定进行处理。 3.7 管理会议 3.7.1 监理人将主持召开由发包人、承包人、总体设计、设计咨询、工点设计、其他承包 21 人等出席的每月至少一次的工程例会,在监理人认为必要时,监理人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或其中一部分人参加的其他会议,承包人应保证三位能代表承包人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3.7.2 由监理人召集并主持的工程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会议纪要由监理人整理并在相应会议后 24 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议纪要将如实反映会议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作的时间目标等;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 24 小时内,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如监理人在会议纪要发出后 24 小时内未收到任何书面异议,则会议纪要的全部内容对各方产生合同约束力;对在上述时间内提出的任何有效异议,监理人应将此类书面异议转发给其他出席会议方,有异议的事项在下一个会议上更新讨论或由监理人依据合同条款的有关约定发出相应指示;但对任何事项的异议,不影响会议纪要中无异议事项的合同约束力。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发包人的各项管理制度,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4.1.2.1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款内。 4.1.2.2 承包人的纳税义务由承包人承担,并以其自身名义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税。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4.1.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4.1.3.2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与合同要求实施工程,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达到合同预期目的,并接受监理人、发包人及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 4.1.3.3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发布的开工通知及时进场施工。承包人应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和工期目标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遵守本合同规定和合同附件规定的管理办法。 22 4.1.3.4 承包人应为工程的设计(如有)、实施、竣工以及修补缺陷而提供所需的全部工程照管、监督、劳务、设备、材料、施工机械、临时工程、临时设施以及其他所有相关物品或工作。 4.1.3.5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立标养室,建筑面积不小于 50 平方米;承包人施工检测、试验检测项目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按厦建质安监(2011)67 号文件执行,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对于承包人无法完成的检测项目或要求需外委的检测项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且试验检测单位需向发包人报备。 4.1.3.6 承包人应自行负责施工图示围挡及交通疏解范围外的临时占地,所发生的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驻地进出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预制场、仓库等。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4.1.3.7 承包人应自行负责其施工范围内的管线迁改恢复、交通设施改造及道路、桥梁改造恢复等完工后移交给相关市政主管单位的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 4.1.3.8 承包人因施工不当施工变形量未能控制在设计要求的变形量范围以内,造成的建/构筑物、管线保护、加固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施工时,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4.1.4.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包括临时工程与设施等设计)施工图纸,并提交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对自己负责的部分包括临时工程与设施等设计图纸及文件、设计标准、规模、数量、费用、现场作业以及施工方法的安全可靠负责。 4.1.4.2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施工计划、方法、措施以及设计资料的审查与批准,或对于分包人的确认批准,或对于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检查和检验,并不意味着可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全部合同义务和责任。 4.1.5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4.1.5.1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 23 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5.2 承包人应已充分考虑施工期间产生的噪音、扬尘、震动、占地、通行、光线等对第三人或邻近建(构)筑物、管线及其他设施安全与正常使用的影响及其扰民、民扰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扰民、民扰对工程的影响及其费用,并已将此类有关费用包含于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费用,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偿更换先进设备直至满足降低噪音的要求。因上述扰民行为引发的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亡、罚款、索赔、赔偿、诉讼费、仲裁费和其它费用等,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1.5.3 承包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完成对工程进行测量、观察与量测,并形成完整的技术资料。承包人应对本合同范围内的主体结构、以及工地周围受施工影响有可能产生变形之建筑物进行变形观测,采取相应的预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围地层的扰动,避免造成地面建(构)筑物、地下构造物和市政管线等设施的损坏;如因施工原因造成损坏时,承包人应负有全部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4.1.5.4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土石方,材料运输过程中的交通组织,破坏道路等因素影响,同时满足和服从交警、环保等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与管理。 4.1.5.5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①工地必需达到省级市级文明工地标准。②承包人应按照厦门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规定执行,施工出入口清洗设施,施工标牌、标志,施工场地硬化处理,排水设施,温暖季节施工的绿化布置,防粉尘、防噪音、防干扰措施,保安费,保健急救措施,卫生保洁等。上述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结算时不再调整。③承包人必须在现场配备不少于两台的洒水车,施工期间每天对施工道路进行不少于四次的洒水降尘,此项费用承包人应自行综合考虑,结算时不再调整。④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对施工现场及其周边地区的污染,如 A.地下连续墙、冲(钻)孔灌注桩施工应合理规划、集中设置钢板泥浆池,特殊情况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同意后方能设置开挖泥浆池(底部采用混凝土垫层、侧壁采用砖胎膜护壁),泥浆采用干湿分离工艺,该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结算时不再调整。;B.施工后的泥浆、桩头、弃方、残方不得随意弃在新机场大红线范围之内及周边,统一组织外运。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每次应支付 3 万元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 24 其他单位处理,并将所发生的费用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4.1.6 总负责及协调管理服务 4.1.6.1 承包人应对其施工标段内的施工现场履行总负责单位的职责,实施相应的管理工作。 4.1.6.2 承包人应为分包人或供应商提供协调、配合或管理工作。 4.1.6.3 承包人应为合法履行职责的下述人员提供服务和配合,并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必要协调,以便他们的工作顺利开展: 4.1.6.3.1 发包人的职员及工人; 4.1.6.3.2 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人; 4.1.6.3.3 监理人及其员工; 4.1.6.3.4 设计人及其员工; 4.1.6.3.5 国家公务人员; 4.1.6.3.6 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4.1.6.4 承包人应提供的服务和配合包括: 4.1.6.4.1 将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及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给上述人员使用; 4.1.6.4.2允许上述人员使用承包人提供的临时工程或承包人在现场的垂直运输机械、脚手架和设备,其他承包人属于有偿使用,具体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4.1.6.4.3 为保证承包人和其他承包人的工作不发生冲突,承包人应对他们的工作场所或材料存放等负责协调; 4.1.6.4.4 向其他承包人,包括并不限于本标段车站范围内其它施工单位、设备供货安装单位、专业施工单位、线外工程等施工单位免费提供其施工所需的水、电接口、对二级配电箱的综合管理、施工场地照明、工作场地、坐标点、水准点、监测点(按设计要求设置)及预留预埋等条件。其他承包人应自行连接,并引至施工地点,连接费用及水电(不含施工场地照明)费用由其他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可根据需要指定其中部分用水、用电设施保留至施工完成,期间设施使用费由使用方负责,承包人需无条件配合。 由于本工程为市政预留工程,考虑到工程衔接的空档时间的保安用电, 工程完工时不得拆除与本工程照明相关的施工用电线缆,以保证用电工 25 程安全过渡。 4.1.6.4.5 承包人应在现场提供独立的临时场地,并进行明确标识,以备其他承包人单独存放和清运施工垃圾;其他承包人如在指定地点外堆放垃圾,承包人应要求堆放人进行清运,并视情况对其进行索赔。承包人如无法确认堆放人,应自费进行清运,并保持现场清洁,直至通车试运营; 4.1.6.4.6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完成现场保洁、抽水、保护等工作; 4.1.6.4.7 为上述人员提供在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其他服务和配合。 4.1.6.5 现场施工配合与协调 4.1.6.5.1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承建合同工程及修复缺陷过程中的一切作业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进出或施工排水进入其它承包人的工区或影响作业等所引起的索赔、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损害赔偿及其它开支。若发包人因前述事由受到损失的,则承包人应当予以全额赔偿。承包人有义务提供与其它承包人之间的施工配合与协调,包括:工作面的安全和施工质量影响(包括开挖爆破的控制和安全措施)、施工进度的影响、及时提供或移交工作面、保持相邻界面附近的结构质量、混凝土结构界面附近如有止水、排水结构,先浇筑者应保护完整,直至移交以及为其他承包人提供交通道路、交叉工作面的作业场地; 4.1.6.5.2 承包人应在满足节点工期和合同要求的前提下,无条件接受监理人和发包人对相关施工标段、区段之间的接口协调和管理。承包人应充分考虑由于等待相邻标段施工、造地单位移交施工场地,为盾构始发、调头、到达提供工作条件,并及时完成车站端头井后续工程,为铺轨和全线通车创造条件等而发生的工期延误及相关费用,该部分费用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予增加; 4.1.6.5.3 承包人负责公用设施(包括施工便道、用水接口、用电接口等)的维护与保养,不得造成损坏或障碍而影响其他承包人的施工; 4.1.6.5.4承包人应有相应的专门施工组织工程措施,防止自己承包范围内的流水、废气、污水、射线、化学物质、飞石、废渣(包括垃圾)、爆破振动等进入其他标段、区段造成的影响或损失,并负责其排除和承担安全与经济责任; 26 4.1.6.5.5承包人在施工站点规划、布置及实施时应包含交通治安所需的岗亭建设;并负责施工区段内场区道路的安全巡察和卫生保洁; 4.1.6.5.6 本款所述的总负责及协调管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4.1.7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4.1.7.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 4.1.7.2 承包人自其进场之日起至工程移交之日止,应对工程以及材料设备等负有完全照管责任,并随工程接收证书同时移交给发包人;保修期内应予完成的工程及材料设备,应由承包人负有完全照管责任,直至根据质量保修书中的约定而完工为止。 4.1.7.3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待用材料设备出现任何损失或损坏,除有约定的发包人风险和第 21 条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外,不论出于其他任何原因,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此类损失或损坏,以使工程在各方面符合合同的约定,并达到监理人满意的程度。 4.1.7.5 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专业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任何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 4.1.7.6 任何未完成的专业分包人或其他承包人的工程或工作的成品保护由相关工程或工作的专业分包人或其他承包人负责,除非工作面已移交给承包人。 4.1.7.7 在各种交叉作业中,承包人应负责对专业分包人或其它承包人的工作成品进行保护;野蛮施工或意外损坏时,承包人应赔偿损失及其所有的相关费用。 4.1.8 工程档案资料管理 4.1.8.1 承包人应成立档案管理专门机构,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并设置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内部档案管理规章制度,逐级建立健全工程资料管理岗位责任制。 4.1.8.2 承包人要建立工程资料管理专项费用,并专款专用,用于工程资料管理的开支需要,并建立专门台账。 4.1.8.3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相关档案管理制度,依据报审的《单位、分部、分项或检验批划分》建立工程档案资料,每完成一个检验批或分项、分部工程时应及时向发包人进行工程档案资料报备(含与实际完成工程一致的各分项的竣工图初稿绘制)。若承包人不能及时组卷,发包人将有权在每期计量支付中扣留当期计量支 27 付金额的 10%,扣款当期的档案资料应在三个月内完成,所扣款项将在组卷完成后的次月返还。 4.1.9 其他义务 4.1.9.1 承包人应按照主管部门及监理人要求提交相应资料,组织包括基坑施工方案在内的重大施工方案的审查论证,并应邀请监理人和发包人参加审查论证会议。 4.1.9.2 承包人应按照第 19 条提及的质量保修书的要求和约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和职责。 4.1.9.3 发包人在招标或施工过程中发放的各项基础资料,承包人应当负有核查义务,相应的核查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之中。 4.1.9.4 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发包人或建设单位将统一组织开发本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软件系统,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发包人或建设单位开展此项工作,使用该系统,并为此配备必要的硬件设施和专职管理人员,参加发包人或建设单位组织的应用培训。发包人或建设单位将在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中明确相关软件系统使用及考核办法,承包人必须遵守执行。 4.1.9.4.1 承包人需要承担管理软件系统使用的维护和服务费用,此项费用在投标报价“车站措施费用清单”的“BIM 及管理信息系统使用的维护费”中列支,该费用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建设单位确定的管理软件系统开发及维护单位。 4.1.9.4.2 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项目信息管理不畅,影响工程管理,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发包人或建设单位为此增加额外开支,发包人或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此部分费用,并从承包人应得的工程价款中直接扣除。 4.1.9.5 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厦门轨道交通工程 3、4 号线工程建设全过程引入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辅助项目管理。发包人或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实施 BIM 技术应用咨询和管理工作,设计院统一采用 Autodesk 公司的Revit 软件进行三维协同设计。施工阶段要求各承包方在设计院完成的建筑信息模型基础上根据项目施工进度分阶段完善该建筑信息模型,主要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4.1.9.5.1 指定专人从事 BIM 技术管理工作,并服从 BIM 咨询单位的统一管理, 28 执行统一的建模标准,BIM 咨询单位负责审核模型的合规性。 4.1.9.5.2 承包人应配置足够数量的计算机硬件及软件(Autodesk Revit/Neviswork等)用于 BIM 技术管理。计算机配置最低要求: CPU:双英特尔?至强?处理器 E5-2630 (2.3GHz 15M) 内存:32GB (4x8GB) DDR3 RDIMM , 1600MHz, ECC 硬盘:256GB 固态硬盘加 1TB 7200RPM 3.5'' 512e/4K 显卡: 2GB nVIDIA Quadro 4000 支持双显示器输出 显示器:2 个 24 英寸,分辨率 1920*1200 4.1.9.5.3 工程施工过程的重大变更,承包人应及时完善、修改 BIM 信息模型。工程竣工后,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或建设单位提交 BIM 竣工信息模型,建筑及结构平面竣工图只能从模型剖切生成,不允许用其他软件绘制。监理人负责审核模型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BIM 咨询单位负责审核模型的合规性。 4.1.9.5.4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BIM 技术的应用范围(简称拓展应用,如应用于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系统),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 4.1.9.5.5 承包人为 BIM 应用配备软、硬件及人员培训费用,以及 BIM 拓展应用所需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结算时不再调整。 4.1.9.6 承包人为自身企业形象需要所做的任何设立在现场范围内的,包括现场临时或正式围墙内外,任何带宣传意义的标语、名称、图画都应经发包人批准;未经发包人批准的任何上述宣传物都由承包人负责按监理人指定的时间消除。 4.1.9.7 如果承包人计划在任何新闻出版物或媒体上做有关本工程的报道或宣传等,承包人应提前将宣传报道材料报发包人审批,以确保所有宣传报道材料的准确性、正确性和统一性。发包人有权拒绝或禁止承包人或承包人的任何人员或其他组织或人员做任何有关本工程的宣传报道或引用发包人有关本工程的任何宣传材料。 4.1.9.8 对于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委托的本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工作,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费用的最终金额以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对相关费用的审定金额为准,并以厦门市财政将相应的审定金额拨付至发包人 29 账户作为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前提条件。 4.1.9.9 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施工组织机构、机制和组成人员、设备、合同项目资金等进行管理,并不断改进完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精心地设计(在要求范围内)、施工、完建工程和修补缺陷。承包人应为上述设计、施工、竣工和修补缺陷提供所需的管理人员、熟练工人、劳动力、材料和施工设备等。 4.1.9.10 科研配合:承包人在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有责任配合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科研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桩基检测单位、第三方检测与监测单位)进行与本工程有关的科研监测、测试及检测等工作,相关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同时,承包人有责任对重大技术问题进行科研攻关,积极申报科研成果,其所有科研成果归属权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享有。 4.1.9.11 本合同文件明示或隐含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或职责,或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应实施的其它工作或义务,亦应属于承包人的工作或义务之一。 4.1.9.12 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交通标识、标牌及信号灯的制作安装工作,承包人必须充分考虑本地区紧张限电原因对工程施工所造成的影响,必须免除因此对发包人工期变更和增加费用的索赔权利。承包人应配备足够的发电设备、设置蓄水池等应急措施,防止停电、停水对施工的影响。由此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不另行计价。 4.1.9.13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地产工业品推荐目录的通知”,凡本工程中涉及到的相关产品内容,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从厦门市经发局制定的《厦门市地产工业品推荐目录》中选择满足要求的产品。 4.1.9.14 承包人应做好各项应急预案,并按要求做好定期演练,由此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另行计价。承包人无权就履行前述义务产生的工期变更和费用的增加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4.1.9.15 因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发包人要求,为满足市容市貌、接待或重大节日、中高考、重要活动或为满足某一特定专项要求,而须进行的暂时停工、施工场所(如围挡围护等重建、调整)、装饰、文明施工、安全防护、临时设施、宣传、现场协调和配合工作等,由此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不另行计价。 4.1.9.16 项目管理文件: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应遵守发包人制定的工程管理相关规定,并按建设管理需要,及时提供所有的报告、资料、影像资料等。 30 4.1.9.17 承包人应急抢险管理 4.1.9.17.1 承包人应急抢险采用综合抢险分队,综合抢险队负责发包人划分的应急抢险责任区域各类险情、事故的处置;综合抢险队接受发包人的统一调度指挥。 4.1.9.17.2 承包人负责组建综合抢险分队;负责承包人施工工程范围内应急抢险任务,并根据应急抢险工作需要服从发包人统一调度指挥。 4.1.9.17.3 编制承包人综合抢险方案、承包人应急抢险组织机构报发包人审批。 4.1.9.17.4 承包人的综合抢险分队配备人员数量需满足发包人及工程建设应急抢险要求;承包人综合抢险队、区段抢险队人员调整需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批。 4.1.9.17.5 承包人应急抢险设备及物资需设专门场地进行存放,并做好抢险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完好。如有出险任务时,抢险人员必须及时到达现场,随时待命。在 1 小时内组织抢险所需的物资和设备等工作,到达抢险现场进行救援。 4.1.9.17.6 承包人应急抢险队应急抢险物资、设备按发包人明确的最低要求进行配置,应急物资库还要根据工法需求对应急物资、设备进行补充,以满足应急抢险需求。 4.1.9.17.7 承包人对应急抢险设备和物资负有保管责任。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应急抢险设备及物资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或为其他单位及个人提供演习、教学等活动。 4.1.9.17.8 承包人应急抢险人员食宿自理,服务期内人身安全自行负责。 4.1.9.17.9 根据发包人下达指令,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抢险工作。 4.1.9.17.10 做好安全和日常培训工作,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操作技能水平的不断提高。进行日常巡场,巡查各工点各阶段情况,发现险情应及时向承包人汇报。 4.1.9.17.11 按要求定期组织承包人综合抢险队应急演练;督促抢险队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4.1.9.17.12 做好应急抢险管理台账,统计上报抢险费用,做好工程结算。 4.1.9.17.13 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应急抢险队各种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检查督促落 31 实。 4.1.9.18 凡涉及本工程沿线周边存在需要拆除或保护的文物、纪念碑及其它标志性建、构筑物等,承包人应进行妥善保管和保护。 4.1.9.19 承包人地连墙、桩基施工完成后必须按照进度要求全力、积极配合检测、监测、试验工作,配合地连墙、桩基检测工作,为检测单位提供满足要求的交通道路、用水、用电、检测场地及操作面等需求。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时间计划承担以下工作:施工便道铺设、场地处理以满足桩基检测堆载要求;灌注桩接长、静载试验桩帽制作、试坑开挖、抗拔钢筋焊接、桩周排水、桩头开挖、桩顶松散混凝土凿除、桩头烘干、声测管开挖及管内灌水,提供检测所需的临水临电等,并承担检测后桩帽凿除、桩头外运等恢复的施工内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综合考虑,单列在技术措施费用中,包干使用不调整。 4.1.9.20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办理质量监督申报、工程施工许可证、污水排放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规定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发包人不支付工作酬金。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供完整材料后 7 天内完成质量监督申报、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备案、污水排放的办理工作。承包人未按时完成相关手续办理的,承包人每延误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 1000 元的违约金。 4.1.9.21 本工程为省市重点工程,若发生相关工程交叉施工作业,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发包人根据工程整体进度需要制定的计划及措施,相关费用已计入工程价款中。 轨道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存在与上部工程桩基工程同步交叉施工的工程桩(如:轨道基坑外延 15m 范围内等):(1)承包人须遵循合理施工部署,充分与上部桩基工程施工单位进行衔接、协调,根据提供的工作面及时进场作业,无条件接受厦门市机场建设指挥部和发包人根据工程整体进度需要制定的计划及措施,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及资料的完整性与统一性。(2)对于施工场地范围内已施工完毕的桩基工程须采取相应保护措施,若因承包人原因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3)承包人应根据工程需要,按发包人要求分项、分区域进行预验收,提供具备条件的作业面为上部工程创造施工条件。(4)为便于施工管理,发包人有权将轨道基坑外延 15m 范围内工程桩委托给承包人施工,承包人不得拒绝。 4.1.9.22 本项目为填海造地,承包人知悉因造地进度存在分期交地或各区域施工顺序可 32 能存在调整,因此承包人对人、材、机的投入应与各期工程量匹配,避免开工不足或窝工降效,因此产生的费用已计入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为满足新机场整体工程进度的推进,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分项、分区域进行预验收,提供具备条件的作业面为下道工序或相邻、相关联工程创造施工条件。由于航站楼、停车楼、轨道工程方案调整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变更等或配合相邻工程施工导致施工工作量增减、位置改变、各区域施工组织顺序变更或无法衔接的,双方须加强协调配合,承包人承诺全面落实执行。发包人有权对施工范围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局部调整,因政府交地计划改变,承包人承诺全面落实执行且不因上述情形要求增加相关措施费用。 4.1.9.23 轨道与航站楼、停车楼桩基交叉施工管理 4.1.9.23.1 轨道工程施工时应合理组织安排施工顺序,优先考虑影响航站楼、停车楼、GTC 结构施工的部分,并按发包人的节点工期要求移交施工作业面给上部结构施工单位。 4.1.9.23.2 轨道工程施工单位应合理布置施工场地、运输道路、工地围挡及临水临电设施等,不得因此而影响上部航站楼、停车楼及 GTC 的桩基和结构施工,若因上部工程施工需要,必须无条件进行调整,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 4.2 履约保证金 4.2.1 承包人应自收到中标通知之日起 14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10%。履约保证金采用银行履约保函或转账形式。 4.2.2 履约保证金以银行履约保函形式提交的,银行履约保函格式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或者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函在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60 日内保持有效。如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时间超出银行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则承包人应于银行履约保函有效期期满之日前 30 日内办理完毕银行履约保函的延长手续,并保证银行履约保函的连续性和有效性,银行履约保函延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及时办理银行履约保函有效期的延期手续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每日支付壹仟元(1000 元)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前述违约金。 4.2.3 履约保证金以转账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余额不足时,承包人应当自发包人通 33 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否则,承包人除应当继续补足履约保证金金额外,发包人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每日支付人民币壹仟元(1000 元)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前述违约金。 4.2.4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承包人存在违约行为,则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应当由承包人承担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证书颁发后 60日内,根据履约期间的索赔情况,将银行履约保函或者履约保证金余额无息退还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可以将所承包的工程中的部分工作或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但应按照国家、厦门市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承包人应当将拟分包的范围、内容及分包单位的资质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人,并取得监理人和发包人的同意。 4.3.3 非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分包。任何此类同意均不应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保证其分包人不得再向他人进行分包。如发现分包人再向他人进行工程分包,承包人应立即解除与分包人的分包合同约定并清退分包人出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3.4 承包人应将任何分包人、分包人的代理人、分包人的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完全视为承包人自己及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并为之负完全责任。 4.3.5 但下列情况的分包,承包人无需取得监理人的事先同意: 4.3.5.1 劳务分包; 4.3.5.2 在合同中已经约定的分包人。 4.3.6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不应与本合同有任何抵触或矛盾之处,并应将分包合同报备发包人。 4.3.7 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将整个工程进行分包。 4.4 联合体 无。 34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经招标确定的项目经理除不可抗力不能履行职责或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业务水平不足外,均不得更换。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当自征得同意更换之日起 14 日内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亦有权依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同时,发包人保留将相关情况上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利,同时发包人有权将相关情况与厦门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进行交流。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发包人、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常驻工地,每个月不少于25 日,并不得在项目外兼职;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不得同时离开工地,项目经理离开厦门市必须书面向发包人、监理人请假,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开。若离开厦门拟超过一日,则除了需经监理人书面批准外,还需经发包人的书面批准。项目部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工程师以上)离开厦门时应事先征得监理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发包人有权依 22.1 款的约定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4.5.3 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承包人驻工地的专职全权负责人,应按合同规定履行承包人的责任和权利。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及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4.5.4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本工程项目部印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5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经理部(即项目部),设置职能部门和工作岗位,配备具有足够经验、认真负责和精干称职的工作人员。除非事先获得对方同意,承包人不应从发包人、监理人或设计人的员工中招收工作人员。4.6.2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要求,设置总负责及协调配合、安全生产、设备安装等方面的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合同约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履行相应的工作职 35 责。 4.6.3 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的承诺,配置各类人员并及时到位,同时应保证常驻现场。未经发包人的事先同意,投入人员不得随意调换。如确属需要,承包人应选派同等资历及以上的人员报请监理人批准,并经发包人面试合格后方可替换。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4 发包人将对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项目部人员实行人脸识别、指纹考勤管理,具体考勤管理办法详见本合同附件七《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考勤管理办法》,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贯彻执行。 4.6.5 承包人必须指派一名本企业在职的副总经理级别及以上领导或总工程师为本项目的总协调人,总协调人不得擅自更换,如确需更换,应经得发包人同意,且拟更换人员应为承包人同等职位或以上领导。总协调人在施工现场办公时间:施工正常情况下要求每季度不少于 6 天,施工异常情况下要求每月不少于 10 天,若遇特殊情况,其需在发包人要求的合理时间内赶到施工现场。总协调人从公司层面负责工程总调度、协调、监督、施工部署及人力、财力、物力资源保障等全面工作,保持与发包人高层管理人员的定期会晤沟通,对工程关键节点、关键部位、重大问题,及时有效地协调解决。若总协调人施工现场办公时间不满足前述要求,每少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10 万元的违约金。 4.6.6 本项目承包人除应按照投标文件派驻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外,还应当派驻不少于 28 人的项目管理团队(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中项目部主要人员资历要求表)。上述人员名单及资质材料应当于确定中标后 7 个工作日内报发包人,否则,每迟延一天应支付 20000 元的违约金。总协调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本款约定的人员均属于项目管理班子成员。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管理团队必须来自承包人总公司,且工程不得由承包人的子公司、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实际履约。承包人应对履行合同的项目管理班子主要成员进行明确的书面授权,并应在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将书面授权书报监理审批后送发包人备案。逾期提交,每日应向发包人支付 1000 元违约金。 4.6.7 承包人应设置党委及纪检负责、对接人(专职、兼职亦可),中标后 10 天内应将党委及纪检负责、对接人姓名、联系方式报送发包人。其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①检查承包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章、法律法规和规 36 章制度的情况,实施监督;②定期组织承包人进行党规、党风、党纪、政纪和廉洁从业教育;③受理针对承包人的党纪党风方面的检举控告、来信来访、申诉及建议等;④对接发包人的党委及纪检人员,承包人党委及纪检负责人应每月向发包人书面通报党委及纪检工作的开展情况。 4.6.8 人员管理其余条款见 22.1 条。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7.1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承包人的工作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监理人和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予以撤换。承包人应在 14日内选派资历不低于前任的替代人员,并经发包人面试合格后方可替换,同时发包人有权按照违约条款对承包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4.7.1.1 在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 4.7.1. 2 严重违反合同的约定; 4.7.1.3 经常出现有损健康与安全,或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 4.7.1.4 行为不轨; 4.7.1.5 不遵守发包人制订的考勤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福建省和厦门市的规定,规范员工工资支付行为,并按厦门市有关规定办理民工工资保证金。及时支付员工工资(包括承包人雇用的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和克扣,并每月如实向监理人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如果因承包人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导致劳资纠纷或发生危及公共安全或正常社会秩序的事件,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核实后,发包人有权选择从承包人的工程款(或保证金等)中扣付农民工工资,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做法要求:承包人必须根据每个月统计的工人工资总额,在申请每期计量款时明确本期用于工资发放的金额(含工资明细表)并经监理人审核同意。无论何种原因,如有发生拖欠工资并给发包人经营管理造成负面影响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无论何种原因,若发生工人讨薪事件(指工人聚集于工地、发包人或发包人关联企业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或物业等场所,要求支付薪酬等情况),则承包人将每次向发包人支付 100000 元的违约金;若讨薪事件给发包人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指讨 37 薪工人五人以上或聚集时间超过半小时)的,则承包人将每次向发包人支付200000 元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若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继续赔偿。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承包人不得允许任何承包人的人员在构成永久工程部分的构筑物内保留任何临时或永久的居住场所。承包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维护其人员的健康和安全,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一旦发生事故,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救治措施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合理要求,保持有关人员的健康、安全和福利以及财产损坏的记录并写出报告。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4.9.1 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发包人制定的关于工程资金监管的相关制度。承包人应当与发包人、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详见本合同附件六)后,再在厦门市开设工程建设资金结算专户。所有工程款项的支付必须通过资金结算专户办理,发包人所拨付的资金专项用于本工程项目,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银行账户共管”。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若承包人未与发包人和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并按前述约定开设资金结算专户,或发现问题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而承包人未及时改正,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工程款且不属违约。 4.9.2 承包人使用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前,须于每月 5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当月资金计划审批表,经发包人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由开户银行办理付款手续;承包 38 人应科学、合理、准确编报资金计划审批表,对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计划外付款的,须提前于 3 个以上工作日,向发包人提交资金计划审批表(补充__)。经发包人审批后作为开户银行的付款审核依据。 4.9.3 发包人委托工程建设资金结算专户开户银行,参与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管工作。发包人有权要求开户银行应配合发包人做好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管、管理工作,根据经发包人审批后的资金计划审批表及时审核并办理承包人的付款工作。开户银行应按照本合同附件六:资金监管协议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资金监管工作。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0.2 发承包双方共同认定:在投标文件递交之前,承包人已经对现场及其周边环境,以及发包人提供的有关勘察资料及或其它有关资料,进行了认真细致和全面的勘察和检查,并且已经就任何可能存在的疑问向发包人获取了足够的澄清和解答。 4.10.3 发承包双方共同认定:在投标文件递交之前,承包人已取得对报价产生影响的风险、意外等因素的必要资料。其合同价款是以发包人提供的可供利用的资料及承包人自行勘察和检查为依据,从费用和工期方面已适当和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 4.10.3.1 现场地表以上和地表以下的形状、状态、条件和性质; 4.10.3.2 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和气候条件; 4.10.3.3 为工程施工、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围和性质; 4.10.3.4 进入现场的交通条件、工人生活基地的安排以及临时工程用地或施工用地; 4.10.3.5 当地的村规民约和风俗习惯; 4.10.3.6 对费用和工期方面可能造成影响的其他因素。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 39 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 5. 材料管理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建材行业和机电行业等标准要求。除双方另有约定,本工程承包范围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采购,质量等级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合格产品,且在使用之前必须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共同书面确认后方可使用,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设备若未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而使用的,发包人有权让承包人拆除、更换,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2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14 日内及时将采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样品、规格、出厂编号、数量、产地、技术参数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备案确认。发包人事先没有推荐品牌的材料和设备,则承包人应提供不少于三个品牌的产品资料及其供应商资料,供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选择确认。违反上述约定,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所缺少的设备、材料总金额的 1‰的违约金。 5.3 材料报验必须先提供样品,涉及有品牌要求的材料进场时必须经监理人、发包人核对样品、厂家并签字确认,同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