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ybt_20170414001302693 | 标讯类别:招标公告 |
开标时间: | 信息来源:政府公共资源 |
招标人 : | 招标代理: |
项目概述:
招标内容:招标项目名称:东铁营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国有土地征收物业服务 招标项目概况: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征收的物业服务工作。
投标申请人资格要求:申请人资格要求: 1. 申请人必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二级(含)以上资质(有效期内) ; 3.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项目负责人具有类似项目的管理经验,服务质量及信誉良好; 5.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此项投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在以往物业投标及服务过程中无不良记录、无负面社会影响; 6.申请人须具有最近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相关人员的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 7.出具检察机关单位开具的企业及法人代表近三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近三个月内开具均有效);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申请人需提交资料:报名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提交“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无需提供此项); (4)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提交“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无需提供此项); (5) 物业管理企业二级(含)以上资质(有效期内的复印件); (6)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7) 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8) 与本项目服务要求类似的业绩证明材料(合同或中标通知书的复印件); (9) 出具检察机关单位开具的企业及法人代表近三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近三个月内开具均有效); (10) 最近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相关人员的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 (11) 申请人认为与项目相关的其他有用材料如公司从业年限、规模、专业人员数量、荣誉等企业综合实力情况; (12) 承诺参加此项投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在以往物业投标及服务过程中无不良记录、无负面社会影响; 上述报名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胶装成册递交,份数:3份/标段,并同时递交一份PDF格式的电子版1份/标段(U盘)。
投标报名时间:2017年4月14日 9:00 至 2017年4月18日 16:30
招标文件购买时间:2017年4月21日 9:00 至 2017年4月25日 16:00
招标文件售价:¥1000.00 元整
招标文件购买地点: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509/511室)
开标时间:2017年5月11日 9:30
开标地点:海淀区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二层多功能厅
备注:本项目招标小组将依据各投标申请人提供的报名材料,按附表中的评审标准,从报名的投标申请人名单中择优选择4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参与本次公开招标活动, 若有投标申请人分值一样,取投标申请人业绩分值高的作为拟入围人。 附表:评审标准 项目 评分细项 分值 1 报名材料编制情况(5分) 报名材料内容完整情况0-5分 5 2 资质证书(6分) 物业管理企业二级资质得3分,一级资质得6分,否则不得分 6 3 申请人企业实力(35分) 公司从业5年以上、规模、专业人员数量、荣誉等企业综合实力情况强29-35分,较强18-28分,一般0-17分 35 4 申请人财务状况(25分) 投标申请人财务状况好21-25分,较好13-20分,一般0-12分 25 5 申请人业绩 (25分) 单位承担过与本项目服务要求类似的业绩,根据合同情况给予综合评审。须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一个业绩得5分,最高不超过25分 25 6 项目负责人业绩(4分) 项目负责人承担过与本项目物业管理费服务要求类似的业绩,须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一个业绩得2分,最高不超过4分 4 合计 100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17年5月11日 9:00 至 2017年5月11日 9:30
招标人联系地址:丰台区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中路东罗园9号楼?枫酒店3层
邮编:100064
联系人:尹部长
联系电话:010-5331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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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招标人代理机构联系地址: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
邮编:100081
联系人:于婧
联系电话:010-62108047
传真:010-62108060
电子邮件:
批复文号 京丰台发改(核)[2016]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