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路13号原琴港演艺广场房屋租赁( 物业 在正文中 )
2020-05-15 00:00:00|作者:清洁吧
金寨路13号原琴港演艺广场房屋租赁 发布时间:2020-05-14 20:31 金寨路13号原琴港演艺广场房屋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金寨路13号原琴港演艺广场房屋租赁 项目编号 2020ABSCJ00001 委托方 合肥常青投资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0年4月23日9:00始至2020年5月13日17:00止。 2. 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0年4月23日9:00始至2020年5月14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数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金寨路13号原琴港演艺广场房屋 一至三层 砖混 9300 6 258 25 1.标的坐落位置:蜀山区金寨路与望江路交口西北约100米,标的具体位置范围、涉及标的的使用情况需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时向委托方咨询了解。 2.标的权属情况:标的房屋无房产证有土地证,拟租赁房屋无权属纠纷。 3.标的房屋有独立水电,水电费由承租人自行缴纳。 4.本次出租标的房屋按现状出租,以实际踏勘为准,其他瑕疵情况需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时自行了解清楚。标的位置及外观图参考附件,以实际踏勘为准。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用途为餐饮、文化、服务业。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省、市消防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按要求自行办妥环评、消防及合法经营手续和完善消防安全等设施,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前三年每年租金为中标价;自第四年起,每年租金在中标价基础上增长5%,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6个月,为租期外给予。 履约保证金为120万元,履约保证金与首期租金一并提交;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及与他人合作经营。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9.本次出租标的内现存家具等物品委托方已声明无任何权属纠纷,家具由承租人自行处置,费用自理。 10.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用网络连续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除涉及优先权人未放弃行使优先权的情形),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企业库注册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初次通过CA登录电子服务系统的交易主体进入首页后选择CA登录。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用户名登录,可用原主体库用户名密码登录,也可以通过点击安徽政务服务统一认证中心登录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跳转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项目登记 1.登录:完成注册及现场审核的意向承租人可使用己方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hfztb.cn/HY/)。 2.登记:进入系统后,点击“网上登记”,在“登记中”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新增”按钮进行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注册时提供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 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开户行: 徽商银行滨湖支行 账号: 223017910151000002008477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51-66223830、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连续性报价须知。 3.如出租标的有优先权人的,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注:1.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8号合工大智能研究院9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承租人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若非承租人本人领取的,还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8号合工大智能研究院9楼907室,联系电话:0551-63358590。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交易服务费收取 承租人应按第一年实际月租金10%的标准一次性向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支付交易服务费。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 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 场踏 勘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0551-63506115 企业库注册 联系电话:0551-68110066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鲍工,联系电话: 0551-63358590、0551-63358970(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8号合工大智能研究院9楼) 技术支 持 4009980000,0551-66223830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3日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附件1 网络动态报价须知 1、本次房屋公开出租项目竞价是依照《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集体)资产出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次房屋公开出租采取网络动态报价、有效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有效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和其他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有效最高报价。 2、网络动态报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承租人参与的竞价项目。 3、凡进入网络竞价大厅参与竞价的意向承租人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意向承租人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我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采取的动态报价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承租人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具体流程如下: (1)《出租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 期意向承租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加价幅度在交易公告中予以披露。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报价期。延时报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承租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报价周期为180秒,延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报价周期;在一个延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网络报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竟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4)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当前最高报价人”得知您是否是最高报价人,并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我中心将按规定程序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5、免责条款 (1)意向承租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和申请竞价信息。如因意向承租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的或无法行使优先权,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2)意向承租方应对自己的注册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每个注册账户仅供一名意向承租方使用。因意向承租方原因导致其注册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意向承租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5)因委托方来函终止(中止)项目的,系统当前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成交依据。由此造成最高报价人未能成交的,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6、异常情况处理 (1)竞价系统中的内容与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内容不一致时,我中心有权修改竞价内容、终止(中止)竞价、否决竞价结果,经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2)若出现本须知第5条第(4),(5)款所述情况,我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3)采取中止竞价活动的,我中心将全力组织相关方排除故障或解决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尽快组织恢复或重新组织竞价,有我中心通知参与报价的各意向承租方。恢复或重新组织竞价,规则如下: ①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继续报价。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继续组织报价的,意向方按照本规则第二章的规定继续报价。 ②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方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并确定其为成交方。 ③报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 7、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附件2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房屋出租方(甲方): 房屋承租方(乙方): 合 同 签 订 地 点: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座落于 ,建筑面积 ,用途为餐饮、 文化、服务业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上述房屋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有不符,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租赁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免租金装潢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整(? ),乙方应在甲方交付房屋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主张违约责任。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支付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违约金、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费等款项,否则甲方将暂不予退还保证金直至乙方支付完毕上述款项(以乙方向甲方提交费用交纳、结清证明为依据)。同时,甲方有权从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上述欠付款项,并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 第四条 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租金为人民币 元/年(? )。自 年 月 日起,每年年租金在首年租金总额的基础上递增 5%。履约保证金与首期租金一并支付。 (二)租金每六个月支付一次,每六个月为一期,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首期租金人民币 元整(? ),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上一期结束前十五日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 房屋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 十 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乙方需同时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承担甲方房屋空置费用),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因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期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赁时间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公告另有说明的除外)。双方在《房屋使用移交表》上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甲方房屋交付义务完成。 第六条 房屋收回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之日后 十日内无条件将房屋腾空并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饰、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房屋收回后,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在收回房屋后自行处置,且无需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到期(退租)房产收回表》上签字视为甲方收回房屋。 5、甲乙双方结清各自承担的费用后,甲方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第七条 装修改造 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饰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或设施设备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2、除招租公告另有说明外,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营业执照所需的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因乙方装修损坏导致安全问题除外)。 4、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免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维护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需向甲方赔偿。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否则因乙方迟延履行告知义务产生的相关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7、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8、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参加新一轮的房屋公开招租竞标或其他招租流程,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乙方放弃优先承租权的,应按本合同相关约定腾空并归还房屋。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除因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甲、乙双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终止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饰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乙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方可带走其自行添置的所有可以移动且不损坏甲方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完好状态的物品。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饰装修部分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饰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或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自然灾害、政府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3、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通知乙方限期腾空搬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饰装修改造部分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 2、不支付或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30日的; 3、欠付租金等各项费用金额累计达人民币 元(? )整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反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等所有规范性文件活动的; 7、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或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8、其他任何未经甲方同意的违约行为。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作相等的顺延。 2、租赁期内,因甲方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整。 3、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确定损失金额后给予乙方补偿。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第1、4、5、6、7项情形之一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整,并另行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改造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租赁期内,乙方因经营不善等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整。 4、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的,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照年租金的万分之五/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第2、3项情形的,甲方仍有权行使第十条约定的相关权利。 5、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腾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年租金的万分之五/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租赁期内产生的违约金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7、因乙方违约,甲方通过诉讼途径主张债权的,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诉讼保全担保费、交通费、差旅费、公证费等)由乙方负担。 第十三条 乙方接收房屋后,该租赁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房屋内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租赁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据此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特别约定 (一)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出租所承租的资产,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无条件收回租赁房屋,并不予任何形式补偿。如因经营需要,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对租赁资产进行局部招商,招商业态符合甲方要求,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日期不能超过甲方和乙方签订合同期限,且乙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租赁合同,必须递交甲方备案,招商面积的租金及费用交付义务,仍由乙方承担。租赁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劳动纠纷须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过本出租公告和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收甲方检查的,或乙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第8项约定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 (三)该房产按中标后现状交付。乙方在竞标前已现场勘查房屋现状,中标后即视同乙方了解并接受房屋现状。凡涉及水电改造、增容、房屋维修(不包括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等事项,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本合同壹式柒份,其中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相关部门备案贰份。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签字): 代理人: 代理人: 合同附件: 承诺函 为维护产权交易工作的严肃性,甲乙双方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双方已明确知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办【2018】41号)及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二)《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及续租合同,并向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原则上不得签订补充协议,因特殊情况需签订补充协议的,不得订立违背主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 (三)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约定(详见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 二、双方承诺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签订金寨路13号原琴港演艺广场房屋租赁的书面合同。如有违反,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