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一局东北区域公司第三大项目部北方药谷项目消防工程专业招标( 清洗 在正文中 )
2020-05-30 00:00:00|作者:清洁吧
中建一局东北区域公司第三大项目部北方药谷项目消防工程专业招标 距报名时间截止3天7小时48分40秒 立即报名 中建一局东北区域公司第三大项目部北方药谷项目消防工程专业招标 采购方: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区域公司 发布时间: 2020-05-29 10:15:37 采购详情 采购单 05技术规范和技术说明.doc 附件24 机电包品牌建议表及甲供设备表.xlsx 用户需求说明.pdf 1.招标公告.doc 附件23《总包与净化工程分包的施工范围划分表》.xlsx 附件3:资格审查细则.docx 招标信息声明 中建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电商)对云筑网所有信息内容(除特别注明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表述及其组合、图标、图表、色彩、版面设计、数据、域名、软件、文档等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加入的所有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条约、公约、协定等的保护。非经中建电商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擅自(包括但不限于:以非法的方式复制、传播、展示、上传、下载)使用、许可、修改或以上述方式进行变相使用等。否则,中建电商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消防工程分包招标公告 一、招标简介 项目工程概况:北方药谷德生(沈阳)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物药国际CDMO 基地项目,工程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浑河二十街65,建筑面积73717m2,此次招标范围为项目的消防工程。 二、投标工作安排 1.发包人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1) 经办人及电话:潘玉婷15204066189 (2) 邮箱: 760328462@qq.com 2.日程安排 (1) 招标文件发放与领取时间:时间另行通知 (2) 投标文件截止日:时间另行通知 3.开标日期及地点:开标时间 :时间另行通知,地点为:另行通知 注:(集采范围内开标地点: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09号夏宫城市广场1#楼12层) 4.现场踏勘:分包人自行组织现场踏勘 5.议标时间:时间另行通知 6.投标有效期:30日 三、投标报名 1.云筑网报名时间: 时间另行通知 ,逾期不再接受投标单位的报名。 2.报名方式: (1) 网络报名,通过“云筑网”(网址http://cscec.jc.yzw.cn)上进行报名,不接受其他方式报名。 说明:已在“云筑网”完成正式供应商注册的投标人,直接登录平台输入用户名和密码,成功登录后签收对应的招标公告并点击报名;未在“云筑网”注册的投标人,需先通过平台网页进行注册,注册信息通过审核合格后,再进行报名。“云筑网”(网址http://cscec.jc.yzw.cn)。 3.报名要求: (1)报名时需上传企业营业执照、安全施工许可证、资质证书扫描件。 四、资格审查 详见资格审查细则 五、其他 其他未明确事宜以招标单位解释为准。 消防工程分包投标须知 一、招标简介 项目工程概况:北方药谷德生(沈阳)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物药国际CDMO 基地项目,工程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浑河二十街65,建筑面积73717m2,此次招标范围为项目的消防工程。 二、投标工作安排 1.发包人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1) 经办人及电话: 潘玉婷15204066189 (2) 邮箱:760328462@qq.com 2.日程安排 (1) 招标文件发放与领取时间:时间另行通知 (2) 投标文件截止日:时间另行通知 3.开标日期及地点:开标时间 :时间另行通知,地点为:另行通知 注:(集采范围内开标地点: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09号夏宫城市广场1#楼12层) 4.现场踏勘:分包人自行组织现场踏勘 5.议标时间:时间另行通知 6.投标有效期:30日 三、投标报名 1.云筑网报名时间:时间另行通知 ,逾期不再接受投标单位的报名。 2.报名方式: (1) 网络报名,通过“云筑网”(网址http://cscec.jc.yzw.cn)上进行报名,不接受其他方式报名。 说明:已在“云筑网”完成正式供应商注册的投标人,直接登录平台输入用户名和密码,成功登录后签收对应的招标公告并点击报名;未在“云筑网”注册的投标人,需先通过平台网页进行注册,注册信息通过审核合格后,再进行报名。“云筑网”(网址http://cscec.jc.yzw.cn)。 四、投标费用 1.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序需交纳投标费用1000元; 2.投标人在议标当日,需交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XXX元,若投标人中标,投标保证金自动转变为履约保证金,若投标人未中标,保证金将于无息返还; 3.投标人自行承担其投标文件制作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五、本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须知 2.投标承诺函及法人代表授权书 3.空白合同文本 4.报价单 5.技术规范和技术说明 6.招标图纸 六、投标文件包含内容 1.投标承诺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2.投标报价单; 3.能证明企业荣誉、信誉、实力、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的资料; 4.项目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工人花名册及岗位证书(复印件); 5.投标人准备的投标文件份数:1份。 6.施工组织设计; ■提供 ?不提供 七、回标 1.投标人必须注明“消防工程投标书”密封袋,并加盖投标单位法人章及符合前述要求,施工单位代表签字及填上回标时间; 2.甲方有权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以修正文件形式修改本招标文件,投标人不得因此而提出异议; 3.若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后发觉其投标书有错误,可书面更正,该书面更正只要在截至回标时间前递交,便可获接纳。 4.甲方不保证一定要接受最低的标价或收到的任何标价,亦不会解释选择或否定任何标价的原因。 八、评标 1、评标原则 ■合理最低价中标法 □其它 2、评标依据 评标办法。 九、中标通知书 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甲方将把合同授予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并及时在云筑网向中标单位发中标通知,发包人将在云筑网上发出中标通知的同时,电话通知中标单位;若投标人未中标,招标人不作任何解释。 十、合同的签订 1.中标通知发出后,甲方将与中标人在该中标通知中下发5日内,签订分包/分供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分供合同协议书经甲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及加盖公司法人印章后立即生效; 3.分包/分供合同包括协议书、分包/分供合同、投标书/承诺书及其附件; 4.中标单位在签约阶段,若违背本招标文件基本原则,坚持提出附加条件和不合理要求,或对本合同条款提出原则性修改,招标单位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原中标单位承担。 十一、补充说明 后附分包/分供合同为本招标文件组成部分,投标报价时视为投标单位完全理解并认可该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该后附分包/分供合同中标后作为正式合同,如投标报价至中标过程中,双方对合同内容无疑义(含增减及变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更改。 投标资料 企业名称(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 年 月 日 一、投标承诺函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我单位对贵单位所发的招标文件所有条款予以确认。并进一步承诺如下: 1、我单位所报的单价,已充分考虑了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要求中标单位(供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及风险,由此造成或可能造成的费用我单位已包含在报价中。 2、若我单位中标,除非贵单位要求,我单位将不主动要求调整合同条款。否则,贵单位可以随时取消我单位的中标资格。 3、我单位承诺不会因贵单位对合同条款中的承包范围的调整而产生的异议。 4、我单位的承诺书(若有),将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5、若我单位没有中标,我单位将不要求贵方做任何解释。 6、我单位理解贵单位不以最低投标价为中标价的唯一选择。 7、若我单位中标,我单位同意本确认函及所有投标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8、我单位将以良好的服务态度、饱满的工作热情和遵纪守法的工作作风做好对贵单位的服务,让贵单位满意。 11、我单位郑重承诺:我单位对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完全接受和遵守。 投标单位:(章) 法人代表:(章) 日 期: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致: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本授权书声明:位于(公司地址) 的 (公司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被授权人姓名)为本公司的唯一合法代理人,代表本公司参加工程造价咨询招标,并在整个招标活动中,以本公司名义全权处理包括确认投标相关信息,投标报价书报价、议价,签订合同,履行服务等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并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授权期限为: 年 月 日起至本次合同期结束。授权期限内无特殊情况不变更合法代理人(被授权人) 。 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授权人(签字) 授权单位名称(盖章) 联系电话 合同编号:CSCEC-BFYG-FB-019 消防工程分包合同 项目名称: 北方药谷德生(沈阳)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生物药国际CDMO 基地项目 总 包 商: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分 包 商: 日 期: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消防工程分包合同 总 包 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甲方) 分 包 方: (乙方) 合同编号: CSCEC-BFYG-FB-0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上述分包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双方约定本工程按甲方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文件要求组织施工,乙方各项工作必须满足管理体系文件要求。 1、分包工程概况 1.1分包工程名称:北方药谷德生(沈阳)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物药国际CDMO 基地项目消防工程 1.2分包工程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浑河二十街65号 1.3监 理:沈阳银达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2、分包工程承包范围:消防工程 分包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负责提供合同范围内施工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 3、分包合同价款 3.1乙方属于○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其他 乙方适用税率 ○3% ○9% 3.2含税分包总价款(大写)***(人民币)小写***(暂定) 其中 :不含税分包价款(大写):***(人民币)小写:***元(暂定) 人 工 费:***元(暂定) 增值税税金:***元 (暂定)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适用税率为 9 %的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准确填写发票项目。因乙方发票问题(包括开错、假发票、未及时提交甲方),造成甲方增值税抵扣税额损失的,由乙方全额进行赔偿。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承担合同金额(含增值税)10%的违约金。 以上合同价款已包含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脚手架、高层增加费等所有措施费, 以及工程所需的开办费用等,包括并不限于该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管理费、利润、风险金、税费、规费、第三者责任、施工安全文明、技术措施、保证工期与质量、进退场、资料归档、工程保险等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费用,最终造价以根据合同条件发出的最终结算书上经双方签订确认的承包合同结算额为准。 4、工期 4.1开工日期:以实际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 4.2完工日期:分包工程根据甲方进度计划的具体时间竣工; 4.3保修期: 4.3.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4.3.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 年; 4.4.3装修工程为2 年; 4.4.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 年; 4.4.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 个采暖期、供冷期; 4.4.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 年; 5、工程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要求:符合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以及最新相关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分包需同时满足 “总包合同”及“分包合同”中的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必须符合中国2010版GMP标准实施,并达到“国家优质工程”质量标准。本工程由于分包原因未取得国家优质工程奖项的,承包人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 万元。 6、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及解释合同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分包合同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合同附件1~附件24; (2) 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补充条款及中标方的确认函; (3) 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往来的备忘录、会议纪要、工程往来信函、交底文件等过程文件、工程洽商变更等构成分包合同一部分的任何其它文件; (4) 分包合同特殊合同条件及其附件; (5) 分包合同通用合同条款; (6) 除总承包合同工程价款外的总承包合同文件中相关条款; (7) 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8) 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及有关文件(详见各专业图纸); (9) 工程图纸(含注释)和技术说明,二者若发生歧义,以总承包商的解释为准;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1)其他合同文件 7、本协议书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8、分包商特此保证在各个方面均遵照分包合同的要求履行其责任和义务,并以认真积极和勤奋快捷的态度保质、按期地圆满完成分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9、总承包商在分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分包合同规定的方式向分包商支付分包合同应付款项,以作为分包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并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报酬。 10、本协议书双方对分包合同内容均具有保密义务,除非为分包合同的目的,本协议书双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出示或泄露分包合同的内容。 11、分包商向总承包商承诺:履行总承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分包商的所有义务,并与总承包商共同承担履行分包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12、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3、本协议书一式五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执 肆 份,乙方执 壹 份。 (本页为签字盖章页,无正文)总包方: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联系电话: 010-83982161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开户银行:招行北京分行营业部银行帐号:8601 8796 6110 001纳税人识别号:9111 0000 1011 0717 3B 分包方: 地 址: 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开户银行:银行帐号: 纳税人识别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都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义。 1.1图纸:指由业主、总承包商或分包商提供的被相关部门审批后同意使用于本分包工程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有效的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2开工日期:指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商开始施工或总承包商指令开工的日期。 1.3竣工日期:指业主签发的竣工确认函或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工程质量核定证书中注明的日期,二者相比,以其中较迟的一个日期为准。 1.4分包合同价格:指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在本分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商用以支付分包商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5分包商的设备:指由分包商提供的用于实施和完成承/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仪器和其它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等其它物品。原则上除总承包商提供的设备外,分包商为完成本分包工程的所必须的设备皆为分包商提供的设备。 1.6 工程变更:指分包工程竣工前的任何时间,业主/总承包商以书面形式要求分包商对工程的技术、质量或数量加以调整,由此引起的工程及合同价款的改变。 1.7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8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9 书面形式:在分包合同条件中,一旦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指示、要求、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均是指书面形式。如果总承包商由于某种原因以口头形式发出此类指示,分包商应遵照执行该类指示,总承包商应在该指示发出后7天内通过书面形式加以确认;如果总承包商在口头指示发出后7天内并未通过书面确认,分包商应在口头指示发出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报请总承包商确认上述口头指示。 1.10 暂定数量: 指为分包合同目的进行招标时,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如果因招标图纸局部不详,暂时不具备计量条件或确定时,在清单中以“暂定数量”处理,以获取投标人固定单价。“暂定数量”可据实调整,但单价不变。 1.11不可抗力:指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不能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总承包商和分包商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特殊合同条件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1.12深化设计:指总承包商或分包商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为便于项目实施,对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等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必要的补充。深化设计的内容应遵照原施工图纸、技术资料的设计原则和总承包商相关深化设计管理规定,并具有优化、经济、实用的可操作性。 2、分包合同文件的构成和解释顺序 分包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且互为说明,若出现含糊和/或歧义时,应按以下先后次序作出解释(特殊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总承包商有权对这样的含糊和/或歧义向分包商发布任何指示加以解释和校正,且此类指示具有优先解释效力。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语言文字 如分包合同以一种语言文字表达,则该种语言为主导语言;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法律、行政法规在特殊合同条件内约定。 3.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执行。 4、图纸 4.1总承包商按照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商提供图纸。 4.2分包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泄露工程图纸、规范及其它构成分包合同的任何性质的或与分包合同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如根据承包合同,总承包商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商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商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5、分包合同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5.1分包商在收到包括工程图纸、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及设计修改通知等任何性质的分包合同文件时,应仔细研读,如有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应在收到后3日内通知总承包商,以便总承包商能在相关分包合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前依机电承包合同进行相应的更正、报批或确认,一旦相关分包合同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分包商将被认为已对其正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确认,则分包商丧失就该合同文件的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向总承包商索赔的权利,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责任由分包商承担。如再有疑议,以总承包商的解释为准。 5.2除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材料采购、加工合同外,未经总承包商书面许可,分包商不得缔结任何与本分包合同相关的第三方合同。 6、 分包商对承包合同的了解与接受 本合同签订后,分包商应遵守、履行和依照机电承包合同中规定的与总承包商相关的涉及本分包工程的全部条款。分包商被认为已正确理解了标书以及对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所写明的单价和合同总价的正确性及完备程度十分满意。 7.承包合同中有关时间的限制 在分包合同中,除涉及付款时间、工期等有关时间条款外,任何有关承包合同中规定总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物品/文件送交的具体时间将按照下列原则修改: (1) 承包合同中凡是注明由总承包商向业主递交有关物品/文件的时间限制,在分包合同中分包商应在此时间基础上,至少提前2日(机电承包合同中以日计)或24小时(机电承包合同中以小时计)送交相关物品/文件给总承包商; (2) 机电承包合同中凡是注明业主送有关物品/文件给总承包商的时间,根据分包合同约定如需送交分包商,均应视为总承包商接到相关物品/文件后,在此时间基础上,可以至少滞后2日(机电承包合同中以日计)或24小时(机电承包合同中以小时计)送交相关物品/文件给分包商。 以上有关时间的规定是基于给予总承包商合理准备时间而制订的。 8.指令和决定 8.1.1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总承包商随时可以向分包商发出指令,分包商应执行总承包商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商拒不执行指令,总承包商可委托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商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8.1.2分包商执行总承包商发出的指令 分包商仅能从总承包商处接受指令,并且总承包商以书面形式发出指示后7日内,分包商仍未执行,总承包商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对总承包商造成的损害、损失由分包商承担,由总承包商从应支付给分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并通知分包商。 9、项目经理/授权代表 9.1 总承包商、分包商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内写明。 10、总承包商义务 总承包商对工程的实施进行统一管理,并负责与业主的联络及总体协调工作。总承包商负责就技术问题与设计方和业主/监理的协调联络,审批分包商的施工方案。为分包商提供基准轴线及高程控制点。总承包商负责审批分包商的进度计划,组织对工程的施工验收等。 11、分包商的一般义务 11.1分包商按照特殊合同条件遵守分包合同的工作。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的各项约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履行并完成在工程图纸中出示的和分包合同中说明的工作内容,并使用其中已作规定的材料、质量、工艺、标准。如果材料、质量、工艺、标准须得到总承包商、监理和/或业主的审批,分包商应向总承包商提供一切必要资料,以便能及时办理相应报批,使相关质量和标准达到总承包商和业主合理满意的程度。分包商应承担报送审批材料、设备样品等发生的所有费用,并承担由于其报审过程中出现的错误/疏漏而得不到业主批准所可能导致的工期延误和费用支出。 11.2 除非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另行约定,分包商需提供上述物品和履行报送审批并均被认为已经在分包合同价格中作了充分的考虑。 11.3分包商应保障总承包商在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免于承受由其引发的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损失、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1) 任何人员的伤亡; (2) 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11.4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全面、准确、按时的履行合同,如果分包商发生以下情况,导致总承包商认为分包商不具备完全履约能力或分包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则总承包商有权从分包合同范围中取出一部分自行实施或委托其它分包商进行施工,由此发生的费用将从分包合同价款中扣除: (1) 分包工程质量无法达到本分包合同的约定; (2) 分包工程没有按照工期计划如期进行或明显无法在约定期间内完成。 如果上述情况极其严重且经总承包商催告后5日内分包商仍未采取任何整改措施,则总承包商有权与分包商解除合同,未完工程的相关价款及其它费用将予以扣除。同时,分包商无权就上述款项向总承包商提出任何索赔。 11.5分包商应按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 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商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机电承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总承包商。 (2) 按照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总承包商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分包商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3) 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向总承包商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商不能按总承包商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总承包商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后合格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4) 分包商应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向总承包商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总承包商应在特殊合同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商方可执行。 (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总承包商,费用由分包商自行承担。 (6) 分包商应允许总承包商、业主、监理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商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商应提供方便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7)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总承包商之前,分包商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商自费予以修复;总承包商要求分包商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内约定。 (8) 分包商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内约定。 11.6分包商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人工资 11.6.1分包商保证按国家法律规定至少按月支付工人工资(如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无另行规定,则工人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包商支付给工人工资的记录必须报总承包商备案。否则总承包商有权直接向工人发放工资,所支付的工人工资被认为已支付给分包商,并将从分包商应得工程款中扣除此款项。在作出上述行为时,总承包商提前3天通知分包商将要付诸实施的决定,以便分包商能在此决定实施前,做出恰当的纠正或弥补。 11.6.2分包商保证不发生施工工人向总承包商追讨工资现象,或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并造成总承包商名誉损失的现象,如发生此类事件,视为分包商违约,每发生一次上述事件,分包商应向总承包商支付相应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里约定,此金额可直接从分包商工程款中扣除;并且总承包商有权要求分包商退场。 11.6.3分包商应充分认识本合同的付款条件,分包商不得以过节等任何借口向总承包商提出超出本合同支付条款以外的任何工程款的支付请求。 11.7 分包商充分研究和理解业主/总承包商提供的工程勘探数据 分包商应亲临现场勘察和检查有关分包工程的周围环境和相关数据,并应做到已充分了解了施工现场特征、地面条件、下层土壤和水位、现场已有入口等地表以下及现场周围的实际情况,同时也已正确判断总承包商提供的与现场施工相关的所有风险资料的精确性、充分性和正确性,总承包商不承担任何与此相关的或因所提供资料不详、疏漏、错误引起的任何索赔。 12、雇员、劳务人员的安排 分包商保证实际施工现场的人员与投标时提供的人员名单相同,并保证完全到岗,满足施工人员需求,保证施工质量及施工进度。由分包商自行提供施工人员生活保障以及人身安全和意外保险。 13、特殊工种上岗证 分包商的特殊工种的施工人员应具备的由工程所在地政府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或换发的“特殊工种临时操作证”,并在相应操作人员进场前报送总承包商审核及备案。 14、现场文明施工及企业形象宣传( CI工作 ) 分包商在施工中必须完成总承包商关于企业形象宣传要求的全部工作,必须听从现场责任师指令,包括但不限于统一着装,自备符合总承包商CI工作及安全要求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等所有防护用品,施工现场围墙、机械设备等应配备符合总承包商要求的CI标识并进行成品保护。此部分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另行计取费用。 施工期间,分包商应按照总承包商的指示和协调,在现场提供垃圾箱。分包商应保持现场清洁,每日进行现场清理工作,及时清除障碍物及建筑、生活垃圾,从现场清运走任何废料、垃圾以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若达不到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此部分费用将从工程款中扣除。 15、事故处理 分包商在正常和/或非正常工作时,如因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分包合同有关条款以及总承包商依工程具体情况制订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交底等而导致的任何伤亡事故,分包商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16、临建、水、电供应 16.1分包商应在分包合同工期内(包括按规定予以延长的工期),至整体或区段颁发竣工移交证书为止,根据总承包商的现场平面布置图,自费为分包工程供应所有施工必要的水、电、照明以及相应的安拆、维护,同时承担工程实施所需所有现场生活、办公、宿舍、加工区、试验、临建等费用及发生的水、电费用。如无法实际计算上述费用,则扣除最终与建设单位机电工程结算清单中的全部相关费用。从清单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总承包商从分包商应得的月进度付款中扣除。 16.2分包商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持水源干净、卫生和电源安全等,且此类费用的支出已被认为合理地考虑在了分包合同价格中。 17、测量、定位、放线 17.1总承包商向分包商提供各该项目的主轴线、控制点、控制线和高程点,并办理签认手续。一旦分包商接受了上述控制网点和高程点,则被认为已对其准确性作了充分的检验和确认,并承担任何可能由于测量、放线的误差而导致的损害和损失。 17.2分包商负责为分包工程所需的及总承包商认为必要的定位进行测量、放线,并校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出现的任何差错,同时测量、放线、定位工作所需的设备、材料、人员由分包商自行提供。 18、工程试验 按照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的要求,分包商应自费承担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试验工作,并提供试验所必须的人工、材料、样品、运输等配合。 19、分包商遵守规章、制度 分包商应遵守总承包商有关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进出场以及现场存放等有关现场管理的规章制度。 20、现场内、外通道及运输 分包商运输过程中,出现任何运输中的问题有分包商自行承担。分包商进入现场后应听从土建责任师的协调与安排有秩序的进入现场,在其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现场外垃圾也应及时予以清理,并应自费提供为实施分包工程目的所需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21、工程的照管 施工过程中,分包商必须对现场的已经完工的成品、半成品、材料、设备进行保护,若出现损害由分包商承担一切费用。 22、由总承包商提供主材的工作项目 总承包商提供主材的分包项目,分包商应自费承担辅助材料及完成该项工作时总承包商要求的各种机械、设备、电动工具、手动工具及清理、清洗、维修工具等。 23、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合理化建议 分包商建议使用的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应报总承包商批准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分包合同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任何新专利、工艺、发明的所有权属于总承包商或业主。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任何专利、工艺或发明的提供与使用方面的应付费用均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格中。 24、避免干扰 分包商应保证总承包商不承担任何因分包商实施分包合同导致的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和延长工期的索赔。任何此类干扰引发的损害赔偿费、行政罚金、窝工损失和法律费用均由分包商承担。 25、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保护作业 分包商应严格控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污染,噪声污染、水污染、扬尘污染、光污染等,做好预防措施详见附件14。 26、分包商保密义务 分包商须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有关分包工程以及总承包商的任何资料和信息(含工程款的支付、施工技术方案、图纸等)。 27、安全生产与保卫协议详见附件15。 28、安全防火监管 分包商须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要求,在现场设置一名专职安全人员,及时发现、审查、改进现场安全措施,并严格按照总承包商提出的安全改进措施,进行整改。若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问题,分包商应按照总承包方的要求进行整改,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29、合同工期 29.1开工日期 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应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分包工程的开工日期;如双方无此约定时,分包商应在收到总承包商的书面开工通知后7天内,组织合格的施工队伍进驻现场并开始施工。 29.2 分包工程的竣工 29.2.1分包商应在分包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或在总承包商准许的延长工期内完成分包工程。 29.2.2由于分包商自身原因未能在约定的工期内或分段工期内完成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区段的工作,分包商应承担由此给总承包商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所引发的费用,并向总承包商支付由于分包商的上述违约行为所产生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约定,总承包商有权从分包商工程款里扣除。 如果分包商在总承包商催告后仍持续此种违约达到7天以上,总承包商有权将分包工程范围中的部分内容交由其它分包商完成,相关费用由分包商承担并由总承包商从分包工程价款中扣除。如果分包商工期拖延情况极其严重,不能按照合同工期竣工或不能按照合理的节点工期完成并逾期至28天以上时,则总承包商除按合同约定追缴违约金外,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商解除合同,分包商赔偿给总承包商所造成的其它损失。 同时分包商应在收到总承包商发出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后3日内无条件撤场,否则视为违约。未结算的工程价款参照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29.2.3一旦分包工程的进度发生明显延误,分包商应立即向总承包商书面报告其在分包工程或其中的任何区段的进度和发生延误的原因,以便总承包商能及时通知业主并陈述相关原因,为获取工期索赔做好准备工作。 29.3、工作时间 29.3.1未经总承包商的同意,分包商均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施工;但为了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或绝对必要的作业除外,在此情况下,分包商应立即向总承包商报告并取得总承包商的批准。 29.3.2如分包商在施工方案上采用多班制进行连续工作,则29.3.1条款不适用。分包商在任何节假日加班、多班工作的额外开支均被认为已考虑在报价中,不得再提出诸如此类费用的索赔。 29.3.3分包商被认为已正确了解工程所在地政府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的所有规定,并在施工中认真执行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交通、环保、噪音扰民等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时间的限制性规定,且根据规定制订了合理的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商同意后实施。任何由于工程进度的需要而在夜间施工的工作,分包商均应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分包商不得以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施工时间的限制为理由而免于承担分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9.4暂时停工 29.4.1总承包商可随时以书面形式指示分包商暂停工程某一部分或全部的施工,同时说明原因。在停工期间,分包商应保护、保管,并保证该部分或整体工程不产生任何影响、损失或损害。 29.4.2在分包商进行整改并提交复工申请后,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应共同对引起暂时停工的工程某一部分或全部,以及受暂停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分包商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上述方面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失。 29.4.3 由于分包商的原因导致暂时停工,分包商应补偿总承包商由此受到的任何损害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对总承包商就工期、费用方面的索赔。 29.4.4 经总承包商/业主/监理同意复工后,分包商应采取一切措施进行赶工以弥补停工期间所造成的损失。除总承包商从业主处得到相应补偿后再酌情补偿给分包商外,分包商不会因此得到任何额外的补偿。 29.5 除不可抗力导致的履约不能情形外,无论出现任何情形,分包商应保证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和工期。 30、分包商质量保证 30.1分包商的质量保证体系 30.1.1分包商代表及其组织 分包商在投标中应将其准备任命的称职的分包商代表和现场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主要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及工作简历等详细情况提交总承包商代表以取得同意。分包商一旦中标,即不得在未经总承包商同意的情况下任意更换上述人员。如果未经总承包商同意,分包商自行更换上述人员,则视为分包商违约:如更自行换项目经理,分包商将支付每人每次人民币5万元的违约金;如自行更换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分包商将支付每人每次人民币2万元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将由分包商上缴给总承包商或由总承包商从应支付给分包尚的工程款中扣除。累计更换3人,总承包商有权解除合同,并由分包商承担违约责任。分包商项目经理、主要管理人员服从特殊合同条款中的约定。 分包合同工期内,总承包商有权力要求分包商更换其任何不称职人员。具体事宜在特殊合同条件中约定 总承包商向其分包商代表发布的任何指令,均应被认为已经向分包商送达。 根据工程施工和进度计划安排的需要,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任何节假日期间(尤指春节)工作的劳动力组织应保证满足施工和进度的需要。 30.1.2 现场勘查 分包商应亲临现场勘察和检查有关分包工程的周围环境和相关数据,并被认为已充分了解了施工现场以及周围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被认为已获取了与现场施工相关的所有风险的全部必要资料。 任何由总承包商或其代表发给分包商的资料都是以真诚合作的态度提供的,但总承包商不保证其精确性、充分性和正确性,分包商应自行对这些资料加以核实,并保证不因此向总承包商提出索赔,同时保证总承包商不承担任何与此相关的或因所提供资料不详、疏漏、错误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害、开支。 30.1.3 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 分包商应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及技术说明编制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应在分包合同签订7日内提交总承包商审批。经总承包商审定,分包商署名后,下发给分包商。分包商被认为已对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的全面性、科学性、完整性进行了周全的考虑。除非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分包商必须完全遵照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施工、安排资源投入,未经总承包商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 任何对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必须事先征得总承包商的同意,且总承包商无义务承担任何分包商考虑不周所导致的费用增加。 30.1.4分包商应提交的进度计划 分包商应设置专人负责计划、统计工作。分包商根据分包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负责编制月进度计划,提交总承包商审核,审定之后由双方代表联签,分包商依据已经批准的月计划编制周计划,上报总承包商。 如果总承包商认为分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其已批准的进度计划时,分包商应根据总承包商的要求修改进度计划,提供拖期赶工的合理措施,由此引发的相关费用均由分包商自行承担。 30.1.5 材料供应计划和加工计划 分包商应在施工组织计划中结合工程进度和计划的具体要求编制详细的材料(含业主和总承包商提供的材料)供应计划及加工计划,并提供材料的价格明细单。总承包商有权审核计划的合理性并在必要时作相应修改,且总承包商有权拒绝分包商就上述供应计划的变更引起的任何性质的索赔。 主要乙供材料设备均需甲方审核确认并封样后方可采购,乙方均需向甲方报送三家以上供应商资料,其中包括材料设备样品、各种质量证明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若有未报监理和甲方确认的材料和设备,甲方保留要求乙方所采购材料除无条件撤场并按工程现场管理规定执行违约处理的权利。 无论是哪种采购供应方式的材料,均必须在使用前按规定进行检测(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检测的产品),材料的抽样送检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且须由甲方或监理在场监督,送检合格后方能使用,检验费已包含在协议总价中,不另计取(但若材料检验不合格,则发生的检验费用由供应方负担)。若一方对试验检验结果有异议,应进行复检复试,若复检复试合格,复检复试费由持有异议一方负担,否则,由供应方负担。 所有与乙方施工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包括甲供材料设备)到货后,乙方应进行详细验收并对该产品的质量问题向甲方负责。甲方应在材料设备进场前24 小时通知乙方,货物运到现场后,甲方安排适当通道及卸货位置,乙方应在到货后的 2 小时内组织验收卸货。逾时未验收,视为乙方已认可甲方验收结果,如材料设备损坏、丢失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商应将材料供应计划和加工计划进行分解,并于每周一将下周所需的材料供应和加工计划上报总承包商审核,以便总承包商有合理的时间进行材料采购和加工。 甲方指定样板或品牌的材料和设备,进货时按样板质量验收,如发现不符合样板质量要求或未按照指定的品牌进行采购,甲方有权禁止乙方材料进场,所引起的相关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按工程现场管理规定条款处理。 并要求乙方重新订货,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工期不予顺延。 30.1.6 资金流量计划 分包商应在收到中标函后28日或本合同签订后14日内(二者相比,以完成时间在先者为准),根据分包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编制月资金流量估算计划,提交总承包商以供其审核,并根据总承包商的要求修订资金流量估算计划。 30.1.7 进度报告及现场数据 分包商应按照总承包商提供的格式编制周进度报表和月进度报告,周进度报表应包括上周工作内容、工人人数、工种、使用的机械设备、所有运抵现场的材料、分包商的管理人员、天气情况、到现场参观人员、未完工作原因说明、解决措施以及下周工作计划等内容。 月进度报告应包括: (1) 设计、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的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详细说明并附必要照片; (2) 表明施工文件、采购定单、施工状况的图表; (3) (与每一项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有关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完成百分比,以及开始制造、总承包商的检查、检验与运达的实际日期或预计日期; (4) 现场施工人数及分包商和总承包商的设备记录; (5) 质量保证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 (6) 安全统计; (7)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按照承包及分包合同工期完工的任何因素的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分包商还应准确地提供总承包商认为有必要的现场其它情况的数据资料。 30.1.8 生产例会 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建立联合生产例会制度。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原则上每周一次召开生产例会。生产例会参加人员为:总承包商、分包商以及分包商的劳务方相关部门及岗位责任人。分包商及其劳务方必须派出能当场代表其所在一方作出决定的不少于三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例会。 31、分包商的质量管理体系 31.1质量标准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工程质量应达到机电承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 如果本合同文件、承包工程图纸和总承包商的指示与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施工规范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之间存在差异,分包商应达到其中要求较高的工程质量标准,由此引起的费用均由分包商承担。 31.2质量目标。分包工程质量目标必须达到双方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约定的质量目标。 31.3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分包商应在收到总承包商签发的中标通知书后14日内参考总承包商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机电承包合同中的相关规定,编制符合总承包商ISO9002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及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文件,交予总承包商审核。一旦上述文件通过了总承包商的审核,并经双方联签,则成为分包商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的基础文件,分包商必须遵照执行,保证总承包商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 根据总承包商的要求和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分包商可对上述文件及管理体系进行调整,调整后报总承包商审批方可执行。 如分包商未按照其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施工,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将由分包商承担。 31.4交叉作业 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交叉施工时应注意现场的文明施工及成品保护,上道工序应为下道工序创造良好的施工条件,下道工序要注意保护上道工序的成品和半成品。任何交叉作业中因分包商管理不善或出于恶意行为而导致的返工、返修、工期延误等损害或损失均由分包商自己承担。 31.5 三检制 分包工程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三检制”,即分包商自检、总承包商检验和业主/监理的检验,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机电承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 31.6 质量整改通知单 对于分包商施工质量不符合分包合同文件或总承包商的要求,总承包商可向分包商发出“质量整改通知单”。分包商应按照“质量整改通知单”的要求认真、及时整改;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彻底,总承包商将根据情况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且总承包商有权另行雇佣他人代替分包商进行整改,分包商应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及工期延误的责任。 31.7技术及质量资料 31.7.1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工程所在地政府关于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资料管理的规定及总承包商ISO9002质量保证体系规定的工程技术资料管理和验收的要求记录、整理工程资料,按时按月逐步向总承包商提供有关的技术及质量保证资料,并自留一份作为完工验收资料。 31.7.2分包商应做其它工作由双方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约定。 32.临时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 32.1总承包商的临时工程、提供的设备和材料 32.1.1分包商使用临时工程 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商不应要求总承包商为其提供或保留任何临时工程。 32.1.2总承包商提供设备和其它设施 总承包商应在本合同特殊合同条件的现场配备中写明的由其提供的设备和其它设施。经总承包商许可及协调,在确保安全和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分包商/总承包商的其它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可使用上述设备和其它设施(但不包括修补任何缺陷),租赁费用由双方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 32.1.3 分包商对临时工程、总承包商提供的设备、其它设施的责任 总承包商在楼层指定位置提供临电二级配电箱,在各楼层指定位置设置临水总阀门,分包商在施工时负责从总承包商提供的指定位置将工程所需的管、线引到指定施工地点并负责任何必要的维护、替换及修理。 分包商有责任定期或在总承包商的要求下检验、维护其使用的临时工程和总承包商的设备、其它设施,分包商负有检查、照管、监护和控制的义务,并应承担检验、检查、保养以及临时工程、设备、设施的维修费用。 分包商因其误操作上述临时工程、设备、设施所引起的相关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和其它开支由其自行承担。 32.1.4 业主/总承包商提供的分包工程所需的材料 总承包商按照分包工程图纸理论量的需求,考虑一定的合理损耗(按双方约定的损耗率,原则上不超过国家定额标准),向分包商提供相应设备材料,材料清单(见附件:业主/总承包商提供的设备材料)。在此理论量的理解应为:受分包合同的其它条款的制约,根据工程图纸的净尺寸,计算出的分项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的实际需用量。若在实际施工中设备材料的划分范围出现分歧,以总承包商解释为准。 分包商应按照总承包商要求提前提交材料计划申请,以便总承包商有合理的时间进行采购。 32.1.5 总承包商代为材料采购 现场施工中,如分包商没有材料采购能力或总承包商对分包商采购工作不满意,总承包商可在通知分包商后,由总承包商代其购买施工用主要材料及其它辅助材料。在价款结算中,按照实际采购价加运费(包括二次搬运费)、保管费、税费、保险费及实际用量从分包工程中期付款中扣除。分包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总承包商另行索要上述款项。 32.1.6 施工材料的装卸、搬运、清理 分包商有义务装卸、搬运、清理由总承包商供应、代为采购的分包工程所需的材料,转移总承包商的加工间、库房(如有),且由此发生的任何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格中。 32.1.7 施工材料的使用 总承包商供货的设备材料到达施工现场后,分包商应负责卸货及其它相关的配合工作,分包商要同总承包商一起参加设备材料的进场报验,并签字确认,验收完成确认后即完成向分包商的移交。一旦上述材料移交给分包商,分包商应自行承担材料设备的二次搬运、保管、储藏、吊装等的费用,并承担因管理不善、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施工中的材料损耗增加的费用和保管不善造成材料损失、破坏或丢失的费用与索赔。 根据分包商投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一旦现场实际材料的损耗量超出总承包商实际应提供的材料量时,超额部分设备材料的供应和安装费将由分包商承担。此部分费用经总承包商审定后,从分包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 特别说明:工程竣工后,根据项目最终材料清点的情况,对于厉行节约、严格管理、限额领料执行较好的分包商,总承包商可考虑将按所节约部分材料的30%作为对分包商的奖励;对于材料管理混乱、浪费严重的分包商,总承包商将按照超额浪费部分材料价值的1.5倍,从工程款和结算款中扣除。 l 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扣除的超额浪费部分金额= 1.5*∑(超过工程实际用量的材料*当时购买的市场价)。 32.2分包商的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材料 32.2.1 分包商设备、设施、临时工程清单 为保证分包工程的实施,分包商应自费提供除本分包合同中总承包商提供的资源和业主/总承包商提供的设备材料外的为实施本分包工程所必须的所有材料、机械、设备及临时工程,有关分包商提供的现场设备、设施及提供的临时工程的清单详见附件。必须使用于本工程,并能完全满足工程的需要,在未征得总承包商许可的情况下,分包商不得擅自改变附件中列明的设备、设施、品牌、型号和规格等要求及生产、加工厂家。 32.2.2 工程特殊材料、设备 (1)由分包商提供的设备、设施、临时工程和材料在进场前均需提供出厂合格证和材质证明等有关的详细资料报总承包商审批,并需在进场前3天通知总承包商,经总承包商批准并验收合格后一经到场,即被视为是专供本工程施工使用,未经总承包商同意,分包商不得将其中任何一部分运出现场。 (2)任何本工程特殊的材料、设备、设施的有效付款凭证或进场票据,均应以本工程项目的名称为抬头。 (3)未经总承包商或业主/监理(如业主/监理要求时)验收同意而进场的分包商的任何设备、设施、材料,无论其是否已被使用在工程上,都将被拒绝计入分包商的中期付款中;未经总承包商或业主/监理(如业主/监理要求时)验收同意而进场的分包商的任何设备、设施、材料,如已经使用在工程上,未经总承包商同意不得擅自拆除和破坏,具体事宜在特殊合同条件中约定。 32.2.3 提供方便 出于完成承包工程的目的,由总承包商出面协调管理,分包商应为业主或总承包商所雇佣的任何其它分包商及其工人以及任何正式合法机构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 (1) 将其负责维修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给其它分包商或业主或任何此类机构使用; (2) 允许上述各方免费/付费使用由分包商提供的临时工程和在现场的设备、设施和脚手架等。 32.2.4 保证设施、设备的良好工作条件 按照总承包商的要求,分包商应自费对其提供的临时工程、设施及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同时保障总承包商免于因上述设备、设施的运转不良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 33、保函 33.1预付款保函 33.1.1预付款保函的提交 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如分包商需从总承包商得到预付款,分包商应向总承包商提交一份经总承包商认可的银行出具的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金额和提交时间按特殊条件中的约定执行,预付款保函的具体格式应参照附件开具。 33.1.2预付款保函的返还 预付款保函是分包商就总承包商支付的预付款所给付的一种保证。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在预付款保函有效期内且分包商严格履行分包合同的情况下,保函应在有效期届满后7日内归还;若分包商在保函有效期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不能胜任分包合同的工作,则预付款保函将作为违约补偿的一部分,总承包商有权抵扣预付款保函的部分或全部作为对总承包商的赔偿,如全部抵扣后仍不足以补偿总承包商的损失,则总承包商将从分包商应得的款项中扣除或依法追偿。 33.1.3预付款保函有效期的延长 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在分包合同工期内,经总承包商的要求,分包商应将有效期即将/已经届满的预付款保函予以延长,相关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33.2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 33.2.1履约保函 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商应向总承包商提交一份由总承包商认可的银行出具的有效履约保函。相关费用由分包商自行承担。 履约保函的金额和提交时间按特殊条件中的约定执行,履约保函的具体格式应参照附件开具。 在未收到令总承包商满意的履约保函前,总承包商无任何义务向分包商支付任何款项,分包商也无任何权利从总承包商处接受任何付款。 33.2.2履约保证金 若分包商提供履约保函确有困难,分包商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注明的金额和方式向总承包商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代替履约保函的提供。 33.2.3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是分包商对总承包商就分包合同正确履行的一种履约保证。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在分包商严格履行了分包合同的情况下,总承包商应在约定的履约保证期(即本分包合同约定的工期与保修期之和)届满后,将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返还给分包商;若分包商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胜任分包合同的工作,则总承包商将抵扣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作为对总承包商的赔偿,如全部抵扣后仍不足以补偿总承包商的损失,则总承包商将从分包商应得的款项中扣除或依法追偿。 33.2.4履约保函有效期的延长 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在分包合同工期内,经总承包商的书面要求,分包商应将有效期即将/已经届满的履约保函予以延长,相关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34、分包合同价款及支付 34.1合同价款由总承包商及分包商在协议书约定。 34.2下列两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34.2.1固定总价合同。 本合同固定总价应按如下规定理解: (1) 反映现行市场价格,分包合同总价和价格计取原则(如果有)按分包合同约定是固定不变的,在整个分包合同的有效期内,不因法律、法规、规定、汇率的变化和/或市场相关价格浮动引起本分包工程有关材料、设备、人工等价格以及数量的浮动而作出调整。 (2) 合同总价为一次性包死的综合总价,包括分包商全面履行本分包合同约定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遇有工程减项、减量工作,则应在最终结算总价中进行相应扣除; (3) 整个合同期间,根据本分包合同第37款相关约定进行价格变更调整; (4) 分包商已充分考虑并自愿承担了合同价款中存在的工程缺陷、不确定性因素及不可预见的风险。 (5) 双方确认,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为固定包干总价,是以分包人全面完成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为前提,而由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的对价总额。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图纸范围内分包人可以或应该预见的风险。为免存疑,分包人确认其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不会因为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大于工程量清单所载明的工程量或漏项而要求延长工期、增加合同价款或补偿费用 34.2.2 固定单价合同(暂估总价)。 本合同固定单价(暂估总价)应按如下规定理解: (1)反映现行市场价格;分包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项目的单价和价格或酬金计取原则(如果有)按分包合同约定是固定不变的,在整个分包合同的有效期内,不因法律、法规、规定、汇率的变化或市场相关价格浮动而作出调整。 (2)合同单价为一次性包死的综合单价,即已将分包合同履行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管理费、成品保护费、措施费、工程所在地规定费用、 保险费、税费以及合同文件和工程惯例应计入的费用等)摊销到工程量清单中的每项单价中,且每项单价在整个工期中固定不变; (3)双方可在本合同补充协议中对每项单价的具体价格进行约定,并以此为结算依据; (4)分包商已充分考虑并自愿承担了合同价款中存在的工程缺陷、不确定性因素及不可预见的风险。 34.3价款的充分性 分包商对分包合同价款已有充分的认识。分包合同价款应涵盖合同中分包商所承担的全部义务,以及为正确实施、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相关事项。 34.4 预付款的支付和抵扣 如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约定支付预付款,总承包商应在分包商呈交已获认可的等额的预付款保函之后,向分包商支付预付款。该预付款采取在进度款中按比例抵扣的方式予以偿还,该抵扣比例应高于预付款比例,直至补偿完毕为止。 34.5 进度款支付 34.5.1分包商应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日期向总承包商提交进度款请款报表及相关文件,报表应详细说明分包商认为自己有权得到的工程款项。 34.5.2总承包商收到业主付款后,具体付款时间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分包商进度款报表中总承包商确认的款额支付给分包商,但须扣除 (1) 质量保证金,指总承包商根据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双方约定的用以修补分包工程任何缺陷的款项/占分包合同总价款的比例所对应的等值价款。 (2) 预付款(如有),根据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约定的金额或按抵扣比例换算的预付款额 (3) 税金(若分包价格中包含),按报价金额换算的比例代扣。 (4) 质量文明安全施工专项基金(如有)。 (5) 根据分包合同应予扣除的其它金额(含由总承包商代分包商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工资)。 34.6 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除非双方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总承包商在保修期届满并从业主处收到相应质量保修金后28日内,并扣除总承包商垫付的部分费用后,向分包商无息支付分包合同相应的质量保修金额。 34.7工程款的扣发或缓发 若出现下列情况,总承包商有权扣发或缓发根据上述规定本应支付给分包商的全部或部分金额,并将原因通知分包商: (1)分包商月报表中包含的款额没有被业主全部确认和支付,而这又不是由于总承包商的行为或违约导致的; (2)分包商与总承包商之间或总承包商与业主之间,就分包工程工程量问题或上述分包商报表中包含的任何其它事宜已发生争执且尚未解决的; (3)分包商拒绝执行总承包商的指示导致总承包商雇佣他人完成分包商的相应工作; (4)任何由于分包商或其雇员疏忽或故意的行为、违约所造成工程损失或损害。 在上述(3)、(4)两种情况下,分包商应补偿总承包商由此受到的损失、损害以及对后续工作的影响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34.8分包商的最终付款 业主向总承包商确认并支付最终付款后28日内,总承包商将按照业主确认的金额,将分包工程的最终款项支付给分包商。 最终付款应以双方的结算金额为依据,扣除已付款项、质保期内修补缺陷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它应扣款,剩余的款项为最终应支付的款额。 34.9 质量文明安全施工基金 为确保分包工程安全无事故和确保承包工程质量目标并争创安全文明工地等目标实现,总承包商将从分包合同总价中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质量文明安全施工专项基金,其具体比例、支付方式由双方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加以明确。 34.10税金、费用的代扣、代缴 34.10.1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商的合同价格被认为已经考虑了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税费以及工程所在地国家及地方政府机关、街道等规定应缴纳的一切相关费用。 34.10.2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分包商应缴的建安税金(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等费用由总承包商代扣、代缴;由于分包工程所在地的政府机关、街道等摊派所发生的费用,亦应由分包商承担,由总承包商从分包商合同价款中代扣、代缴。 34.11 支付的货币 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合同价款应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货币类别进行支付。 34.12 资金风险共担条款 34.12.1 鉴于目前建筑市场的实际状况,甲方不能保证业主的资金能按时足额到位。在此情况下,乙方郑重承诺,为共同开拓占领市场,对甲方未按时收到业主相应款项的情况下,乙方表示理解与宽容,并愿意与甲方一起承担资金压力,乙方也不要求甲方每月付款均按时足额到位。 34.12.2 乙方同意甲方按业主实际支付给甲方的比例来支付其进度款,此时也应扣留资料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任何缓付、迟付的工程款均不计取利息。且乙方自愿放弃本合同内甲方延期付款违约金及利息。 34.12.3 乙方应当具备一定承担风险的能力。如果乙方承担的分包工程施工中,乙方向甲方所递交的索赔要求,在甲方向业主方递交的相应索赔要求未获得批准,则乙方的索赔要求亦将不会得到批准。如果因为双方合作的工程的业主方破产或出现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甲方已经无法全部或部分得到工程款,甲方亦将不会支付乙方工程款,所造成的损失双方按照所完成的工作量的比例共同承担,即使乙方的结算数额已经获得甲方的批准。 35、材料、工程设备、工艺和检查、验收 35.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35.1.1分包工程所使用的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为投标文件或分包合同中所确定的相应的质量、规格,并符合业主、监理的指示要求。 35.1.2分包商应为检查、测量和检验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提供通常需要的协助、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并应在用于工程之前,按业主的选择和要求,提交有关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35.2 报关与关税 35.2.1如分包工程有任何材料或设备为进口时,分包商应在分包合同价中充分考虑所有进口材料的报关、商检、进出口许可证、内陆运输和仓储等必要的安排和文件所需的关税、费用和时间,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满足材料供应计划的要求。任何因报关、商检、仓储等问题造成的材料或设备供应的延误,均不能解除分包商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并应承担由此给总承包商造成的损失。 35.2.2如分包工程有任何材料或设备由总承包商代为进口时,产生的退税金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的补充条款中加以明确。 35.3 样品的报送及费用 35.3.1分包工程涉及的样品报送、取件均由分包商负责办理。 35.3.2按行业习惯及分包合同文件中要求的样品、样板的准备费用、报送费用(如试用、拆运费用等)、特别试验费用等一切与之相关的费用开支均已涵盖在分包合同价款中。 35.4 检验费用 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有关分包工程和监理工程师的合理要求的一切检验费用均由分包商承担。 35.5 检查和检验 35.5.1 分包商应负责处理检验资料的签认工作,包括检验资料的整理、填写、送交、签认等。 35.5.2 分包商应为总承包商、业主和/或监理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进入现场或进入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或准备材料、工程设备的场所进行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35.5.3 总承包商、业主和/或监理有权对按分包合同确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其制造、装配、准备过程中、运到现场时进行检查和检验。 如果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装配或准备的车间或场所不属于分包商,则分包商应取得为总承包商、业主和/或监理在这些车间或场所进行此类检查或检验的许可。 任何需要总承包商、业主和/或监理检查、检验方可进场或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分包商应提前通知总承包商、业主和/或监理,并由总承包商、业主和/或监理确定检查、检验的日期。 35.5.4 本款所提的总承包商、业主和/或监理应包括总承包商、业主和/或监理的授权委托人。 35.6 拒收 35.6.1对质量、规格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总承包商可拒绝接收,分包商应在总承包商要求的时间内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 对超过清单约定数量的,分包商负责将多余部分在总承包商要求的时间内运出施工现场,总承包商提供的材料如有剩余应及时退还总承包商;对于少于清单约定数量的,分包商负责在总承包商要求的时间内补齐。 上述情况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和对总承包商造成的损害、损失均由分包商承担。 35.6.2 对于分包商任何偷工减料、不按正常标准工序施工的行为,一经发现,总承包商将下发质量整改通知单并对该部分工程拒绝验收;分包商应对上述部分工程进行修补、整改并报请总承包商检验。如分包商拒绝执行整改通知单,总承包商有权选择其它人员进行相应的修补整改,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对总承包商造成的损害、损失由分包商承担。并按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的约定,分包商向总承包商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 35.7 隐蔽工程检查及中间验收 35.7.1 未经总承包商的批准,工程任何部分均不得隐蔽或使之无法查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分包商应在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商参加,通知内容应包括分包商自检记录、隐蔽预检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除非总承包商认为检查无必要,并相应地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商外,总承包商将参加此类工程的检查。 35.7.2任何需经过批准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工序应申请预检,需预检的分项工程名称详见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 35.7.3 若出现下列情况,分包商无权申请取得此项工作的工程款,同时总承包商有权拒付分包商由此报请的工程款: (1)隐蔽工程未经检验批准。 (2)分包商不能出示相关总承包商代表签发的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36、指定的分包商、劳务、材料、工程设备 36.1 总承包商的指定权力 受政府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习惯或法规要求的制约,对于分包工程中涉及的部分工作或材料、工程设备,总承包商保留绝对的权力指定专业分包商、材料供应商和劳务。 36.2 分包商的责任和义务 由总承包商在分包合同范围内指定的分包商、劳务、材料或工程设备,分包商都应视为其自行雇佣或采购的,并负责管理和协调工作,承担相应分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对于在机电承包合同中由业主和/或总承包商指定的其它分包商,分包商应本着团结合作的工作态度,为其它指定分包商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 任何分包合同中与其它指定分包商重复、交叉的工作,都不能免除分包商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的相关义务和责任。 37、变更 37.1变更的项目 如果业主/设计/监理认为有必要对整体工程或分包工程中任何部分的技术方案、质量或数量等内容进行调整,总承包商有权指示分包商完成相应的变更,分包商均应立即完成下述任何工作: (1) 增加或减少分包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2) 省略任何此类工作; (3) 改变任何施工的性质、质量或类型; (4)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5) 实施工程竣工所必须的任何附加工作; (6)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7) 因承包工程需要而必须完成的任何追加工作。 (8) 其它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由双方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约定。 如分包商未按总承包商的要求立即执行变更指令,由此引发的影响总承包商以及其它分包商施工的任何损失均由分包商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总承包商从分包商工程款中代为扣除。 37.2变更的例外 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37.1款列出的各项变更不应影响分包合同其它条款的变更,且所有上述变更应按37.4款进行估价。但下述情况不涉及总承包商在价款方面的调整。 (1) 由于分包商的违约或毁约致使总承包商有必要发出的变更指示; (2) 由分包商单独承担责任的行为导致总承包商有必要发出的变更指示; (3) 实际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规定的工程量,且根据37.5款的约定不超过一定数额或百分比的工作(固定总价合同不适用); (4) 根据37.5款由于每次每分项工程设计变更金额不超过一定数额或百分比的工作。 37.3 变更指令的程序 由业主或设计方向监理发出变更指令,监理将该指令送达总承包商,或者业主或设计方直接向总承包商发出变更指令,总承包商根据变更的内容要求分包商具体施工。 37.4变更的估价 分包工程变更所进行的估价无论增减都应遵循以下原则,且任何此类变更项目的付款,都应在总承包商有从业主处索取相应权利的机会且能成功时,才能兑现。 (1) 工程量清单中包含的项目,其估价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进行调整; (2) 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的项目,其估价应参照工程量清单中类似的且工作特点基本相同的项目的价格进行调整; (3) 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的,且工作特点不同但工作条件相类似的项目,其估价应以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价格为基础进行调整; (4) 因删减而改变了其它项目施工条件时,其它项目的价格应根据上述条款中的规则进行估价; (5) 根据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单价(如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费(如有时))和计价原则,以计日工形式确定人工费、总承包商确认的合理材料费和机械费,已适当的考虑双方约定的管理费和利润的基本费率。 37.5 变更的制约 按37.4款估价的每次每分项变更的金额或增减项合计抵销的最终价款,超过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双方约定的给予价格调整的百分比或金额时,分包商才能够在请款单中申请支付。由总承包商考虑分包商的现场费用和总部管理费后予以确定可能增加或减少的款额。 37.6变更的确认 分包工程的变更须得到总承包商书面授权具有确认变更资格人员的签署方能生效。 总承包商应考虑分包商的现场费用和总部管理费后予以确认变更可能增加或减少的款额。 37.7变更的解释 鉴于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已约定变更价款在每次每分项超过一定金额/百分比时方予调整,当双方对每次每分项的划分发生争议时,以总承包商的解释为准。 37.8变更金额的支付 对于经总承包商确认生效的变更指令,在业主已就该变更事项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下,总承包商在确认变更部分相应的金额后,向分包商支付该款项。 38、索赔 38.1 分包商的索赔 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分包商遇到了任何不利于施工的外界障碍或外部条件或任何其它情况而由此按分包合同可能进行索赔时,则分包商应准备相关的索赔资料,于合同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向总承包商提交以获取确认。 38.2分包商提交索赔的时效 在索赔事件发生后7日内,分包商及时向总承包商提交正式索赔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已获总承包商认可的索赔事项(附索赔资料)应与进度款请款报表(同期工程量月报)一并提交,分包商在上报时即表明已对该索赔金额予以确认。如分包商在上述期限内没有提交索赔报告,则视为分包商丧失当期分包工程的索赔权利,无权获得追加付款和工期的延长,总承包商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 38.3分包商协助总承包商索赔的义务 受机电承包合同的制约,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分包商遇到了任何不利于施工的外界障碍或外部条件或任何其它情况而由此按机电承包合同可能进行索赔时,则分包商应尽其最大可能,及时准确的向总承包商提供所有为使总承包商能就此事项进行索赔所要求的材料和帮助。 38.4索赔金额的支付 任何此类分包商索赔款项支付的前提均为总承包商已从业主处取得相关索赔款项。 39、计量 39.1暂定金额 按照总承包商或业主的指示,暂定金额可能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分包商仅有权使用按照本条款约定的由总承包商或业主决定的与上述暂定金额有关的工作,并向总承包商出示与之有关的所有发票、凭证、帐单或收据。 39.2计日工 总承包商有权以计日工形式指示分包商完成为使承包工程竣工所必须的零星工作或附加工作,分包商必须遵照执行。对此类工作,总承包商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人工单价及基本费率中费率和价格向分包商付款。分包商应按照签工单的格式认真记录每日的具体工作时间(要求注明工人的姓名)和使用材料以及材料价格凭证,并且在工作被实施的周末前或工作完成后送交总承包商确认。 39.3估算的工程量和实施的工程量 [固定单价合同适用 ] 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中列出的工程量是该分包工程的估算工程量。它们不能作为分包商履行分包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确切的工程量。 39.4工程计量 [固定单价合同适用 ] 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商应按照总承包商要求的格式通过工程图纸计算或实地测量来计算工程的价值。 任何实地测量均应有总承包商的同意和参加,并根据总承包商相关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工作量来确定工程的价值。 39.5 计量方法 工程量的计算规则与方法应与机电承包合同要求的规则、方法一致,具体见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及招标文件报价说明等相应的条款。 40、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 40.1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纸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分包商应按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及总承包商/业主/监理的有关要求,向总承包商提供所需的完整验收资料、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纸,其相关竣工资料的准备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格中。竣工资料未提交总承包商之前,总承包商有权在应付分包商工程款中保留一定金额作为竣工资料移交抵押金。 40.2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 总承包商收到分包商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 日内组织预检,预检内容包括工程实体验收、质量保证资料及质量评定资料的检查,对于预检发现的问题分包商应自费进行整改。完全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总承包商将质量保证资料、质量评定资料、观感评定表和综合评定表一起报送监理单位,由业主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工程所在地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申请竣工核验。 40.3 分包商相应的责任 任何总承包商已经批准的验收记录均不能解除分包商按照业主或监理的指示进行再次整改的义务,且不排除分包商对潜在的质量缺陷承担相应的责任。 40.4竣工结算 40.4.1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或交付业主使用后14日内(两者相比较,以较迟的日期为准),分包商应向总承包商提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 40.4.2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经总承包商确认后28日内,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双方应签署达成一致的工程结算书,并按照结算书的约定各自履行相应的义务。 41、质量保修 41.1 保修期 在本分包合同中,保修期应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算起。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为业主签发的竣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或工程所在地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中注明的相关日期,两者比较,取其中较迟的一个日期为准。 41.2 缺陷责任 为了在保修期满后(合理的磨损除外)使业主对整体工程继续保持满意的状态,分包商应:(1)在竣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之后,切实尽快地完成在当时尚未完成或存在缺陷的工作(如果有); (2)按照业主或总承包商的指示,在保修期内自费修补、重建和补救缺陷、收缩或其它类似问题。 41.3由总承包商或业主行为造成的缺陷 分包商有义务修补由于总承包商及其代理人、业主的行为造成的缺陷,并按照37.4款进行估价提交总承包商审批,由总承包商在保修期满后按照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约定的付款程序一次性给予支付。 42、违约 42.1违约责任 42.1.1如果分包商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则视为分包商违约,分包商应按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并保障总承包商免于承担由此违约造成的任何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1) 分包商与业主直接进行工作联系; (2) 未经总承包商许可,分包商擅自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 因分包商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总承包商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4) 因分包商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分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质量目标; (5) 未经总承包商许可,分包商擅自更换分包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或其它主要管理人员; (6) 双方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分包商的其它违约情形。 42.1.2分包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总承包商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内约定分包商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或者约定分包商赔偿总承包商损失的计算方法。 42.1.3 如果分包商有以上违约情形,则分包商应按照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约定的相应金额或比率支付损害赔偿金。在不排斥采用其它赔偿方法的前提下,总承包商可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分包商的任何款项(包括不限于履约保证金、工程款等)中扣除该赔偿金或兑付履约保函。但任何此类赔偿金的支付均不能解除分包商履行分包工程的责任和义务或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商的任何其它责任和义务。 42.2 分包商继续履约的义务 分包商违约后,总承包商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时,分包商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2.3 退场 分包商违约后,如总承包商要求分包改正,而分包商没有在总承包商要求期限内及时改正,则总承包商有权要求分包商退场,且分包商必须在总承包商要求的期限内退场;如在上述期限内分包商没有退场,分包商应向总承包商支付人民币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约定,总承包商有权从分包商的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里扣除。 43、遵守的法律 43.1遵守法律、法规 分包商应遵守工程所在地国家及地方政府的任何法律和法规及其发布出的一切与工程实施相关的通知。 44、争议 争议解决方式:按照合同中约定的特殊条款执行。 45、保险 45.1分包商应对分包商自身的施工机具、设备、人员等进行保险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 45.2 工程一切险 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商应以总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名义以全部重置成本对分包工程连同材料和工程设备办理工程一切险,就因火灾、地震、雷电、爆炸、暴风雨、飓风、洪水、水箱、仪表或水管的喷涌或溢流、和飞机或其它飞行体及其上物体坠落、暴动和动乱引起的损失和破坏,进行包括垃圾清运、工程拆除、围护、支撑和保护相应的已完工程、已运至、放在邻近现场的或列入计划的未安装就位的材料和货物等内容进行投保,但不包括临建、总承包商或任何分包商自有的或租用的机具设备价值在内的全值。 45.3 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商应对设备、第三方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损害、施工人员等进行保险并承担一切费用及责任。 46、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情形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总承包商、分包商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在得到业主/监理对整体/分包工程的工期顺延许可后,分包工程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工程自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伤亡、工程清理维修费由分包商配合总承包商与业主协商处理。分包合同生效后如因不可抗力阻止分包合同的履行,则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不应被认为违约或毁约 47、分包合同的转让、再分包 47.1 分包合同的转让 47.1.1 除非得到总承包商的书面许可,分包商不得与本分包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者缔结、转让本分包合同或其任何部分的合同,也不得将本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行分包。未经总承包商书面许可,分包商擅自将本分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再行分包或转包,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均由分包商承担。 47.1.2任何此类总承包商的许可均不解除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商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分包商应对自己及其转分包方、雇员和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造成工程受损负完全责任。 47.2分包合同的再分包 分包商经总承包商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分包商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48、分包合同的解除 48.1分包合同解除事由 48.1.1分包商如出现以下违约行为,总承包商可发出书面指令要求其立即纠正并承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1) 不能正常和努力的进行工程施工; (2) 在竣工之前,没有合理原因,完全搁置工程停止施工; (3) 拒绝执行总承包商要求其修补缺陷或更换不适用的材料和/或物品的书面通知,而这种拒绝的行为使工程受到了实质性的影响; (4) 违反通用合同条件第21.1款。 如分包商在接到总承包商发出的书面指令14天后仍继续这种违约,或在其后的任何时间又发生同样的违约行为,总承包商可在其违约行为持续或重犯的任何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商解除本分包合同。 48.1.2 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总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的机电承包合同解除时,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分包合同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