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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管理学校物业服务招标公告

2017-07-03 10:40:08|作者:清洁吧

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受 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学校 委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 公开招标 采购方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发布 采购公告 如下,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项目情况1.项目名称:城市建设管理学校物业服务2.项目概况:查看3.项目编号:CG17-01-03394.项目属性:服务5.项目预算:2,590,380.00 元6.包组数量:17.完成数量:08.采购数量:1包组编号包组名称包组属性包组预算其他信息CG17-01-0339-001物业管理服务服务2,590,380.00元查看二、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序号法规依据条件描述证明要求1政府采购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证明材料2政府采购法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证明材料3政府采购法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证明材料4政府采购法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证明材料5政府采购法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证明材料三、兼投兼中不适用。四、现场考察不组织现场考察。五、采购前答疑会1.召开时间:2017年07月11日 14:00。2.召开地点: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B座6楼第五开标室。六、采购文件1.文件序号:1-1。2.文件售价:免费。3.获取时间:即日起至 2017年07月27日 09:30 工作时间。4.获取方式:已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供应商,向 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提出获取意向;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对有获取意向的供应商的供应商库信息进行核对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无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后,在沈阳市政府采购网标注供应商获取资格。被标注的供应商可 下载 电子版文件;也可前往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获取纸质版文件。文件以下载的电子版为准。未进入的,请登录辽宁省本级或所属各市(大连除外)政府采购网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后获取。接受联合体参加的,除上述约定外,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应对联合体成员的供应商库信息进行核对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还应对联合协议是否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义务和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各方金额占比进行审查。七、响应文件1.文件组成:详见采购文件。2.文件格式:详见采购文件。3.提交文件及证明材料截止时间:2017年07月27日 09:30。4.提交文件及证明材料地点: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B座1楼大厅LED显示屏公示地点。5.提交文件及证明材料方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密封提交实物件,并携带数字认证证书经 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现场解密电子件;不接受其他方式的提交和解密。所提交的实物件与所解密的电子件不一致的,以电子件为准。6.政府采购的信息在政府采购网上向社会公开发布,响应文件应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7.提交份数:5 份,其中:正本1份,其余为副本。8.文件有效期:自提交之日起 90 日。八、评审相关1.评审方法:详见采购文件。2.评审标准:详见采购文件。3.评审地点: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B座1楼大厅LED显示屏公示地点。4.开始时间:2017年07月27日 09:30。九、说明1.本公告公示期限为 20 日。2.凡与本次公告相关的事项,详见本公告或向 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咨询。3.除特殊说明,本公告所指时间为北京时间,所指日数为日历天数。感谢您的支持和参与!采购人名?称: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学校地?址:无联系人:付立君电?话:02488223877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采购文件下载申请网址http://124.95.135.78/TPFront/咨询电话22890052联系人:袁华电?话:02422896663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7年06月30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告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学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发布 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告 如下,欢迎对采购需求提出意见。一、项目情况1.项目名称:城市建设管理学校物业服务2.项目概况:查看3.项目编号:CG17-01-03394.项目属性:服务5.项目预算:2,590,380.00元6.包组数量:1包组编号包组名称包组属性包组预算其他信息CG17-01-0339-001物业管理服务服务2,590,380.00元查看二、说明1.本公告公示期限为 5 个工作日。在此期间,对采购需求有意见的,请在公告结束日17:30之前,以实名书面形式(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向 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学校 反馈。2.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学校 收到对采购需求的意见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组织论证。论证后认为意见成立的,应当依法进行修正;论证后认为意见不成立的,应当将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意见的社会公众。3.凡与本次公告相关的事项,详见本公告或向 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学校 咨询。4.除特殊说明,本公告所指时间为北京时间,所指日数为日历天数。感谢您的支持和参与!采购人名?称: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学校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205号联系人:付立君电?话:13066779899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学校2017年0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