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L2017SW120受委托,现将兰州国资物业第二十九佳园部分房屋公开租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 租赁标的项 目房屋地址面 积 (平方米)年租金及 支付方式 (元)租赁 保证金 (元)用途基本情况备 注安宁区沙井驿元台子446号兰州国资物业第29佳园S505规划路沿街房屋租赁西区3商号楼2号115.27(一层57.63、二层57.63)13832 半年付4000用于商 业经营空置 未装修水、电齐全,无天然气。无装修期西区3商号楼10号115.27(一层57.63、二层57.63)13832 半年付4000用于商 业经营空置 未装修水、电齐全,无天然气。无装修期西区3商号楼15号155.56(一层77.78、二层77.78)18667 半年付6000用于商 业经营空置 未装修水、电齐全,无天然气。无装修期以上标的房屋整体租赁优先,租赁期限为1年,以现状租赁。 二、承租人资格和条件1、具有良好商业信用和资金支付能力。 2、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承租人确定方式 公告期内,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的,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承租人;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的,按挂牌价直接签约。四、承租人须知1、公告期:2017年7月7日至2017年7月20日止。2、意向承租人应在公告期内自行踏勘租赁标的,提交租赁申请及相关材料,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在2017年7月20日17时前,按规定交纳租赁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租赁保证金确认到账后,取得参与租赁资格。逾期未提交租赁申请及相关材料,或租赁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帐的,视为放弃租赁意向。未租赁者的租赁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如数无息原渠道退还。3、意向承租人在被确定为承租人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房屋租金,已交纳的租赁保证金转为租赁押金,其余房屋租金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同时应在20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否则视为意向承租人放弃承租,出租人按违约处理,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且出租人可以重新挂牌。4、承租人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不能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房屋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5、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签订分包经营租赁等协议,转让、转借或调换使用。否则,出租人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已支付的房屋租金、租赁押金不予退还。6、租赁标的房屋的水、电、暖费用由承租人按计量向各征收部门按时交纳。7、意向承租人应充分了解租赁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并到出租人及有关部门咨询。意向承租人报名并交纳租赁保证金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租赁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自愿接受租赁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风险。意向承租人在被确定为承租人后,不得以不了解租赁标的状况或租赁标的存在瑕疵等任何理由,退还租赁标的或拒付房屋租金。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8、其他详见《租赁申请承诺书》《租赁须知》等文件。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陈经理18919916979 邓经理 13919257020联系电话:0931-8483288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87号中广大厦8楼 甘肃省产权交易所 2017年7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