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L2017SW126 受委托,现将兰州国资物业第三十八佳园、第三佳园内部分场地公开租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 租赁标的项 目场地地址面 积 (平方米)年租金及 支付方式 (元)租赁 保证金 (元)用途基本情况备 注国资物业第38佳园场地租赁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湾西路第38佳园闲置空地40012000 一次性付3600用于合法经营空置 未硬化不允许开展工程建设、不允许从事扰民经营国资物业第3佳园场地租赁兰州市安宁区长新路第3佳园闲置空地30012000 年付3600用于合法经营空置 硬化不允许开展工程建设、不允许从事扰民经营以上标的场地租赁期限为叁年,以现状租赁。 二、承租人资格和条件1、具有良好商业信用和资金支付能力。 2、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承租人确定方式 公告期内,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的,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承租人;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的,按挂牌价直接签约。四、承租人须知1、公告期:2017年7月10日至2017年7月19日止。2、意向承租人应在公告期内自行踏勘租赁标的,提交租赁申请及相关材料,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在2017年7月19日17时前,按规定交纳租赁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租赁保证金确认到账后,取得参与租赁资格。逾期未提交租赁申请及相关材料,或租赁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帐的,视为放弃租赁意向。未租赁者的租赁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如数无息原渠道退还。3、意向承租人应在被确定为承租人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场地租金,并签署《场地租赁合同》(合同内容以出租人相关规定为准),办理租赁相关手续,已交纳的租赁保证金转为租赁押金。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4、承租人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不能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场地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5、承租人不得在租赁场地搭建彩钢房或修建永久性建筑,并遵守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若产生小区业主投诉,致使问题不可调和解决,承租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标的退还给出租方,租金按实际租赁时间交纳。6、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将场地转租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签订分包经营租赁等协议,转让、转借或调换使用。否则,出租人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已支付的场地租金、租赁押金不予退还。7、租赁标的场地的水、电、物业等相关费用(如有)由承租人按计量向各征收部门按时交纳。8、意向承租人应充分了解租赁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并到出租人及有关部门咨询。意向承租人报名并交纳租赁保证金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租赁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自愿接受租赁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风险。意向承租人在被确定为承租人后,不得以不了解租赁标的状况或租赁标的存在瑕疵等任何理由,退还租赁标的或拒付租金。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9、其他详见《租赁申请承诺书》《租赁须知》等文件。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陈经理 18919916979 邓经理 13919257020联系电话:0931-8483288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87号中广大厦8楼 甘肃省产权交易所 2017年7月1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