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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城市管理局2017年物业服务采购需求公示

2017-07-14 13:13:47|作者:清洁吧


招标编号:ybt_20170713224104249标讯类别:招标公告
开标时间:信息来源:政府公共资源
招标人 :招标代理:

项目概述:

济宁市城市管理局2017年物业服务采购需求公示

一、采购人
名称:济宁市城市管理局
地址:济宁市高新区火炬路7号
联系方式:(0537)Tel:3160018;Fax:无;Email:jncgjcwk@163.com
项目联系人:孙为凯
联系电话:3160011
二、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济宁市城市管理局2017年物业服务采购
项目背景:

市城管局楼宇保洁及后勤保障

项目预算:8.6万元,其中:预算资金8.6万元,借贷资金0万元,其他资金0万元
三、拟采购标的

品目代码品目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备注C07物业管理服务项1

四、项目需求
(一)供应商资格要求

(Ⅰ)《采购法》要求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Ⅱ)其他法律、法规要求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具备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64号令)规定的三级及以上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并在人员、设备和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3、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4、未被暂停或取消济宁市范围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Ⅲ)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保洁方义务:1、工作日期间每天4名保洁员同时在岗,周末1—2人在岗(遇有重特大活动服从市局统一安排)。分派到我局的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标准和要求,不允许使用童工和老弱病残者。上述4名保洁人员要健康、勤劳、踏实、本分。至少一人在40岁以内且熟悉会务组织和管理工作,其他人员不得超过50岁。上保洁单位在调换人员时应提前五天向我局告之。2、保洁人员应严格遵守我局的各项管理规定,遵守我局的工作纪律;保洁清理卫生时不得影响我局正常工作。分派到我局的保洁人员接受保洁方和我局的双重管理,服从我局行管部门的具体指导、管理、安排。履行合同期间,若发现拖欠保洁及其他相关人员工资,或发生群众信访事件,第一次处以警告,第二次处以应发工资金额相等的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整改,第三次甲方有权立即中止合同。3、因保洁方或保洁人员原因造成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或给我局造成的设施、设备损坏,由保洁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4、保洁工具及所需物料均由保洁方负担。5、我局不定期对保洁情况进行检查,如果对保洁人员不满意,有权提出调换人员;保洁方卫生保洁达不到质量标准,经两次整改仍不达标的,我局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6、中标单位在保洁服务管理期间严禁将承包的保洁服务转包他人,否则我局有权单方解除保洁合同。

(二)技术要求

品目代码品目名称详细技术要求(实质条款用★标示)实质条款实质条款原因说明C07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清扫保洁工作及办公后勤保障工作有详见招标文件

(三)服务要求

品目代码品目名称详细技术要求(实质条款用★标示)实质条款实质条款原因说明C07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标准有详见招标文件

(四)安全要求(标准)

按照国家相关安全要求(标准)执行

五、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自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7月18日
六、提修改建议的途径

⒈通过采购人预留的联系方式向其提交修改建议;⒉点击链接提建议:提交采购需求修改建议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⒈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⒉第二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二)《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在正式开展采购活动之前,应当将采购需求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潜在供应商的意见建议。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购人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提交采购建议书时,应当将经公示完善后的采购需求和征求的意见建议一同交付采购代理机构。



发布人:济宁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3日 14时47分12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