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卫中心大楼物业管理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地 址:南京市秦淮区汉中路185号鸿运大厦5楼512房法定代表人:王中宁委托代理人:漆杨舟联系电话:18670700528工作单位: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投诉人一: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址:长沙市开福区万家丽北路二段509号电话:0731-84684238被投诉人二:湖南天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秀峰人瑞建材市场二楼电话:0731-82159999 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不满意湖南天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二”)2017年3月14日对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卫中心大楼物业管理项目(政府采购编号CSCG-201701100020)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17年4月5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正式受理其投诉。经查阅相关材料,现已审查终结。一、项目基本情况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托湖南天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公卫中心大楼物业管理项目(政府采购编号CSCG-201701100020)采购。2017年1月23日被投诉人二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同时发布招标公告。2017年 2月17日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开评标,长沙市万厦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中标候选人,中标金额为221.9286万元。2017年2月22日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同时发布结果公告。2017年2月23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二就被评标委员会认定其不符合供应商一般资格条件提出书面质疑。2017年3月14日被投诉人二向投诉人发出了质疑驳回书。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局提出投诉,2017年4月6日我局对投诉事项相关资料、证据、依据进行了审查,依法正式受理其投诉。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投诉人对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2016年10、11、12月的社保证明,而评标委员会以未提供2017年1月份社保证明为由,认为其不符合供应商一般资格条件的事项而进行投诉。三、被投诉人答复被投诉人二组织原评审小组对投诉人的质疑事项进行了评议,评议结论为维持原评标结果。四、事实认定1、查阅投诉人在参与该项目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提供了该公司2016年10月、11月、12月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银行凭证复印件。我局于2017年4月28日向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发函核实投诉人2016年10月、11月和12月社保缴费情况,2017年5月26日收到该中心的回函,证实投诉人2016年10月、11月和12月社保缴费情况属实。2、查阅该项目信息发布情况,该项目于2017年1月23日发布招标公告,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17年2月17日,同时查阅该项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对供应商一般资格条件规定中关于“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的规定均为:《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依法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均未指明近三个月为哪几个月,也未对近三个月是以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为标准还是以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标准进行说明。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未予明确说明的情况下,投诉人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2017年1月23日)为标准提供近三个月即2016年10月、11月、12月的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应认定为符合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要求。综上,我局认为投诉人在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该公司2016年10月、11月、12月的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符合该项目要求,我局认定投诉人的投诉成立。五、处理决定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论,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认定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卫中心大楼物业管理项目(政府采购编号CSCG-201701100020)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于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