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公告]定远县政务中心大楼及人民广场和档案局等物业服务项目变更公告
2017-08-04 15:35:51|作者:清洁吧
---定远县政务中心大楼及人民广场和档案局等物业服务项目答疑通知 项目编号:czcg201707-296各潜在投标人:关于“定远县政务中心大楼及人民广场和档案局等物业服务项目”的答疑作如下回复:一、问:关于“企业资质作为评分选项”的质疑 至:安徽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现对“定远县政务中心大楼及人民广场和档案局等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质疑如下: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评标办法”的“评分内容及分值分配”中“资信部分”第1条,“企业资质”规定:投标人具有二级物业资质的得3分,具有一级物业资质的得6分。此加分项违反《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的文件规定,应予取消。 《通知》第四条“公开评审方法和评审因素”中明确规定“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本项目招标文件在招标公告“投标资质条件及其他要求”已明确要求:“有经营实力的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为投标资格条件。若将投标人“资格条件”再列入加分项,不仅严重违反国家规定,还存在故意排斥符合投标资格条件的其他投标人,应予取消。 答:此项评分取消,分值分配见资信部分修改。 现修改为:5.3.3评分内容及分值分配1、资信部分(50分)序号评审因素分值评审内容1企业经营状况0-3投标人近三年(2014年至今)经过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且经营状况良好的得3分,经营状况不好的扣0.5分。(提供审计报告原件)每缺1年审计报告扣1分 ,扣完为止。2企业业绩0-13投标企业近三年(2014年元月份至今)在管党政机关办公楼或企事业单位物业管理项目,单体合同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的得3分,以3万平方米为基础(党政机关办公楼物业管理项目),每增加1万平方米得1分;单体合同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不包含广场、绿化面积)的得3分,以5万平方米(不包含广场、绿化面积)为基础(企事业单位物业管理项目),每增加1万平方米得0.5分,该项最高得13分。(须提供合同原件及中标通知书,缺一项不得分,以最高业绩计分。)3人员配备0-121、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住建部颁发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或《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的》得3分。(须提供自2015年以来在投标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2、拟派项目负责人有3万平方米(含3万)以上党政机关办公楼或至少有一个5万平方米(含5万,不包含广场、绿化面积)以上企事业单位物业管理项目的物业管理业绩的,服务期限在3年以内(含3年)的得2分;每增加1年,加1分。该项最高得4分。(提供物业服务合同原件、项目负责人服务期需业主单位出具证明及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年限时间为准,合同中若不能体现出面积的需提供物业主管部门备案材料为准,否则不得分);3、工程部所配备人员具有高压进网作业许可证,低压电工作业证,电梯A4证书,电梯T1或T2或T3证书,建(构)筑物消防员。此项最高得5分,缺一项扣1分.(须同时提供上述人员证明材料(或相关证书)、劳动合同、社保部门出具的本单位为其缴纳的投标前连续六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同一人员提供多个资格证书不累计得分)4企业荣誉0-191、投标企业近三年(2014年元月份至今)所服务机关办公楼或企事业单位物业管理项目被评为全国物业管理示范或优秀(示范)大厦称号的,得8分;被评为省级的,得6分;被评为市级的,得4分;被评为县级的得2分.该项最高得8分。(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及证书或证明文件。在同一项目中,获得全国、省、市、县的,以最高奖计分)。2、投标企业近三年(2014年元月份至今)被市级及以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物业信用等级甲级的,1年得1分,2年得2分,3年得3分,乙级的1年得0.5分,2年得1分,3年得1.5分。该项最高得3分。3、投标企业近三年(2014年元月份至今)被税务管理部门评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1年得1分,2年得2分,3年得4分。4、投标企业近三年(2014年元月份至今)获得过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或“重合同守信用”荣誉的得1分,市级的得2分,省级及以上的得4分。该项最高得4分。没有不得分。(须提供获奖证书或证明文件,否则不得分)5企业认证0-3具有通过ISO9001:2008(质量体系)、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和GB/T28001:20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项得1分,最高3分。(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招标文件其余条款不变。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特此公告。 招标单位:定远县县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代理单位:安徽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8月4日附件:答疑文件2.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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