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供应商: 扬州市市民服务中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编号:YZZCG-2017106)收到质疑,现答复如下: 1、招标文件第五章:开标、评标办法、评分标准与废标条款中1.3条中“未宣读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招标文件中无明确其内容与释义,以此作为实质性响应条款评标时容易产生歧义,影响公正。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第四十条规定: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招标文件评比标准中要求:投标人用于项目设备、机具提供购买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不提供不得分,无法证明本单位设备的,不得分。应允许投标单位在中标后按照要求提供的物业服务用设备,其费用分摊进入物业服务成本。不能要求投标人先购置设备再投标,一旦没中标,会造成资产的损失。 答:该款中的设备、机具为大型固定资产,不是低值易耗品,其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的是折旧,如中标后采购计入成本,会大幅增加当年物业服务成本,挤占其他成本支出,故要求以现有固定资产参加投标。有则得分,无则不得分。 3、招标文件第六章: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第五款:人员配备需求30页(七)中第3条:“中标单位实施服务前,应将保安人员资料送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备案”(星号条款,不满足不进入实质新评审)。应允许投标单位在中标后完成备案,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先招聘录用员工并进行提前备案,不合情理,条件过于苛刻。 答:中标人中标后实施服务前,应将保安人员资料送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备案。投标时提供承诺书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4、招标文件第六章:23页第二款:安保服务第9条:保安实行三班制。实行三班制工资低招聘人员难,是否可实行12小时班次,做一休一;不违反劳动法规定。 答:该款是根据采购单位工作实际、工作规范,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确保服务效果提出的要求。 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7年8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