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寿县新老城区建筑垃圾堆放点建筑垃圾清运工程(项目编号:2017-CG-213)”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补充说明。 1、本项目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投标供应商资格第(三)条原为:具有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现变更为:投标人拟投入项目的清运车辆须具有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本项目招标文件及附件与上述变更有关的内容作相应修改。投标人根据本通知自行作出的变更,评标(审)时予以认可。 此通知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请各潜在供应商遵照执行。 寿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所 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7年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