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概要:公告信息:采购项目名称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指挥情报大楼物业招标品目服务/其他服务采购单位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行政区域福州市公告时间2017年08月23日 16:37开标时间2017年09月08日 09:00预算金额¥196万元(人民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吴萍项目联系电话17750207868采购单位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采购单位地址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北厝镇天山北路1号采购单位联系方式黄修平 0591-62561158代理机构名称福建省宏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地址福建省宏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518号恩特楼A-402)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吴萍 17750207868 福建省宏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指挥情报大楼物业招标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项目名称: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指挥情报大楼物业招标项目编号:[350190]FJHR[GK]2017002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吴萍项目联系电话:17750207868采购单位联系方式:采购单位: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采购单位地址: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北厝镇天山北路1号采购单位联系方式:黄修平 0591-62561158代理机构联系方式:代理机构:福建省宏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联系人:吴萍 17750207868代理机构地址: 福建省宏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518号恩特楼A-402)一、采购项目内容合同包品目号采购标的允许进口数量品目号预算合同包预算投标保证金11-1其他服务否11960000196000039200二、开标时间:2017年09月08日 09:00三、其它补充事宜一、更正事项:1、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标准中“价格扣除的规则如下:各投标人报价部分评分按以下标准进行价格扣除后再按上述公式进行计算价格得分(若有)。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凡参加此次投标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其报价部分给予6%的价格扣除优惠,但必须同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否则不予价格扣除: ①、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附后)。 ②、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指: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经信委)出具的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证明文件,且证明文件须经服务对象确认且能体现企业所服务的从 业人 员数量、营 业收 入、资 产总 额。 ③、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投标人参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声明属何类划型标准规定)规定,且列明所属行业,并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声明属何类划型标准规定》中“各行业划分标准”要求提供证明材料;A、涉及营 业收 入、资 产总 额划型的企业:应提供该企业经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能体现营 业收 入、资 产总 额);B、涉及从 业人 员划型的企业:应提供该企业参与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所有从业员工经银行盖章的工资表以及社会保险资金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内容:实行电子缴纳方式的,应提供本企业所在地辖区内税务机关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及银行出具的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实行现场缴纳方式的,应提供本企业注册所在地辖区内税务机关或本企业注册所在地辖区内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 ④、若同时所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相矛盾,评审时将不予价格扣除优惠。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凡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此次若有监狱企业参加投标的其报价享受6%的价格扣除,但必须提供由省 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评审时不予价格扣除优惠。”修改为“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精神,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分的评审。(即所投品目号产品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按其品目号的合计投标价格的6%进行扣除,若所提供的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该政策)。1、享受价格扣除的投标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小、微企业的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2、联合体是否享受该扶持政策的规定: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下述情形,不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1)投标产品为进 口产 品的;(2)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存在投资关系的;(3)小型、微型企业将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的;(4)中型企业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5)投标产品为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 标的货物的。4、根据财政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凡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此次若有监狱企业参加投标的其报价享受6%的价格扣除,但必须提供由省 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评审时不予价格扣除优惠。5、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报价部分正本中提供下述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价格扣除。(1)《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2)上级主管部门(指: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出具的属于“小型、微型企业认定证明”函复印件,原件备查。(3)涉及营 业收 入、资 产总 额划型的企业:应提供该企业经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报告应有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能体现营 业收 入、资 产总 额);(4)投标人须提供参与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在岗员工的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的《养老保险缴纳明细表》(明细表上须有社获保中心的电子章和防伪码)、《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表》(须有社保中心盖章)及银行出具的缴款收讫凭证(或税务机关或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的复印件,且应加盖缴纳企业的公章。(5)投标人应按“中小企业产品明细表”中要求按品目号逐项填写,否则不予价格扣除。注:投标人在报价时必须报价部分正本中“投标分项报价表”中逐项注明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具体名 称并备注是否属于小型、微型企业。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单独在价格扣除表中填写。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附在报价部分正本中且加盖投标人公章,审计报告原件备查。未单独分项报价或未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不给予价格扣除。评标委员会审查此项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并以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招标文件第四章原商务部分评分办法“C1-5:投标人管理的政府部门物业项目中有获得国家级或省 级"全省物业管理示范大厦"项目的得3分,获得地级市“物业管理示范大厦”称号的得1分。 注: 1、该称号必须是投标人在履约期间申报获得通过的,且须同时提供荣誉证书原件及物业管理合同原件,否则不得分。该示范项目不重复得分。 2、 技术商务评分办法中涉及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原件的,投标人须将原件单独密封随纸质投标文件一同提交。电子投标文件中可使用原件扫描件,若未提供原件或原件与电子投标文件中扫描件不一致的均不得分。”修改为“C1-5:投标人2014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管理的政府部门物业项目中有获得国家级或省 级"全省物业管理示范大厦"项目的得3分,获得地级市“物业管理示范大厦”称号的得1分。 注: 1、该称号必须是投标人在履约期间申报获得通过的,且须同时提供荣誉证书原件及物业管理合同原件,否则不得分。该示范项目不重复得分。 2、 技术商务评分办法中涉及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原件的,投标人须将原件单独密封随纸质投标文件一同提交。电子投标文件中可使用原件扫描件,若未提供原件或原件与电子投标文件中扫描件不一致的均不得分。”3、招标文件第四章原商务部分评分办法“C5-1: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自2012年1月1日起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期止(日期以合同为准)由投标人自身所完成的政府部门单个物业管理项目面积情况进行评分,单个管理项目面积≥4万㎡的3分,2万㎡≤单个管理项目面积<4万㎡得2分,单个管理项目面积<2万㎡的1分,满分3分。 1、业绩部分评分投标人须同时提供中标公告(提供相关网站中标公告的下载网页并注明网址)、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采购合同文本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该业绩项目已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或用户评价或行政主管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未同时提供以上证明材料的其对应项不得分。评标委员会将保留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予以核查的权利。评标过程中如发现填报不实,C5项不得分。C5-1、C5-2、C5-3项业绩不重复得分。”修改为“C5-1: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自2012年1月1日起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期止(日期以合同为准)由投标人自身所完成的政府部门单个物业管理项目面积情况进行评分,单个管理项目面积≥4万㎡的3分,2万㎡≤单个管理项目面积<4万㎡得2分,单个管理项目面积<2万㎡的1分,本项业绩不累计得分,满分3分。 1、业绩部分评分投标人须同时提供中标公告(提供相关网站中标公告的下载网页并注明网址)、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采购合同文本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该业绩项目已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或用户评价或行政主管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未同时提供以上证明材料的其对应项不得分。评标委员会将保留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予以核查的权利。评标过程中如发现填报不实,C5项不得分。C5-1、C5-2、C5-3项业绩不重复得分。”四、预算金额:预算金额:196.0 万元(人民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