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广西辉凡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勇锋
联系人:徐勇锋
联系电话:0771-5736868
地址: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5号“大嘉汇 东盟国际商贸港”酒店用品批发市场第7号楼第18、19号房
邮编:530000
广西辉凡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百色干部学院餐厨具、客房用品及清洁用品采购(重)(GXZC2017-G1-10181-KWZB)的政府采购质疑书,我们于2017年9月6日收悉。针对你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组织评委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
1、质疑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天眼查询网站上发现:投标供应商南宁市伊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张书琴(股东:梁一杰、张国幸)也是南宁市中信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梁洪,股东:张书琴)的股东。
2、中标供应商名称:南宁市中信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梁洪、股东:张书琴系夫妻关系。
3、两者公司注册地址相近、公司注册时电话、邮箱、经营范围完全一致。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第十八条和第七十四条规定这两个公司属于梁洪、张书琴夫妻共同财产,按上述规定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答复:经核查,南宁市伊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书琴;南宁市中信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梁洪,张书琴在南宁市中信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股东,两者公司注册地址相近、公司注册时电话、邮箱、经营范围完全一致,但两家供应商之间没有相互控股关系,也没有直接管理关系。因此两家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二:
1、质疑南宁市中信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该表中部分产品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在“产地、品牌及厂家、规格型号”栏写明产地、品牌及厂家、规格型号等,质疑部分产品的厂家不存在,为三无产品。
2、南宁市中信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中产品“规格型号”与招标文件批二章《招标项目需求》中“项目要求及技术需求”完全一致,所有货物投标文件(二)技术文件(2、技术响应表中无偏离。而我公司的投标文件(二)技术文件(2、技术响应表)中所有货物19项正偏离。根据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的规定,我公司与中标供应商价格分相差0.3674,但设备性能分应该可以合到20分,而中标供应商设备性能分为0分。我公司认为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评委打分和评标过程中存在疑问。
3、中标供应商:南宁市中信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我公司认为违反了公开招标文件中第三章中(八)投标无效的情形:2、在技术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视为无效。
答复:
1、经核查,南宁市中信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明细表》、《开标一览表》部分投标产品未按招标文件格式填写型号(如:四门冰箱、空气漏电开关控制器);部分投标产品没有标明具体的生产厂家(如:不锈钢加厚托盘、不锈钢加厚圆盘、不锈钢餐车),不符合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投标产品不明确,质疑事项属实,质疑成立。
2、经核查,你公司提供的货物正偏离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省级及以上权威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技术响应表部分货物的正偏离只是规格尺寸大小的区别,对采购人在实际使用中并没有实质的帮助,不予以认可质疑人的正偏离为实质性正偏离,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3、经核查,本项目招标要求及技术需求并没有指定参考品牌和型号,所有货物技术参数也未做“▲”实质性要求,南宁市中信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文件的技术响应表完全响应招标文件项目要求及技术需求。南宁市中信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标一览表》并无违反公开招标文件中第三章中(八)投标无效的情形,质疑没有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你公司的质疑事项二第1点质疑经核查质疑事项属实,南宁市中信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其中标无效。
如你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感谢你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
201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