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熟海事局物业管理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物业管理项目 | ||
品目 | 服务/房地产服务/物业管理服务 | ||
采购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熟海事局 | ||
行政区域 | 常熟市 | 公告时间 | 2017年09月25日 18:10 |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 2017年09月26日 08:00 至 2017年09月30日 17:00 | ||
招标文件售价 | ¥500 | ||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 南京市西康路7号508室 | ||
开标时间 | 2017年10月17日 10:00 | ||
开标地点 | 南京市西康路7号五楼513会议室 | ||
预算金额 | ¥68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沈工 | ||
项目联系电话 | 0512-52698005 | ||
采购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熟海事局 | ||
采购单位地址 | 常熟市碧溪新区富华路9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沈工 0512-52698005 | ||
代理机构名称 | 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南京市西康路7号508室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李菲 025—83249914 | ||
附件: | |||
附件1 | 招标公告-物业-发布稿20170925.doc |
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熟海事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物业管理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物业管理项目
项目编号:JITC-1704EX2056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沈工
项目联系电话:0512-52698005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熟海事局
地址:常熟市碧溪新区富华路9号
联系方式:沈工 0512-52698005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李菲 025—83249914
代理机构地址: 南京市西康路7号508室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物业管理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并提供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供应商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距开标时间六个月内任一月份的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立未满三个月的可以不提供),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距开标时间六个月内开具),或其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原件(自行编写);(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距开标时间六个月内任一月份的纳税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说明)、距开标时间六个月内任一月份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证明材料可以是缴费的银行单据、专用收据、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或者所在社保机构开具的证明等,自行编写无效,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说明);(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时间起),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函原件(自行编写,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2.招标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3. 拒绝下述投标人参加本次采购活动:(1)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3)凡列入市政府文件规定的国有资本退出领域(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环卫、园林、审图、咨询)的企业,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68.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09月26日 08:00 至 2017年09月30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南京市西康路7号508室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购或电汇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10月17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7年10月17日 10:00
六、开标地点:
南京市西康路7号五楼513会议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投标人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并提供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
供应商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距开标时间六个月内任一月份的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立未满三个月的可以不提供),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距开标时间六个月内开具),或其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原件(自行编写);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距开标时间六个月内任一月份的纳税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说明)、距开标时间六个月内任一月份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证明材料可以是缴费的银行单据、专用收据、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或者所在社保机构开具的证明等,自行编写无效,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说明);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时间起),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函原件(自行编写,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
2.招标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3. 拒绝下述投标人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凡列入市政府文件规定的国有资本退出领域(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环卫、园林、审图、咨询)的企业,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