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需求概况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安徽省宁国市甲路镇人民政府垃圾清运服务采购项目 |
1 | 采购预算 | 人民币1080000.00元(三年) |
2 | 项目概况、介绍 | 为了深化环卫体制,推进农村环卫作业的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提高农村环境卫生水平,现将宁国市甲路镇人民政府辖区内农村垃圾清运工作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一家服务商对本项目进行服务。 |
3 | ▲采购需求一览及主要服务要求 | 甲路镇人民政府辖区内的甲路村、枫山村、庄村村、石门村、甲路居委会共5个村及社区(共182.5平方公里)范围内所有公共垃圾桶、垃圾箱、垃圾房的垃圾进行收集清理并运输至甲路镇垃圾转运站,然后从转运站运至宁国市垃圾处理中心,也可不进入转运站,直接运输至市垃圾处理中心(各村及社区点距离甲路垃圾转运站的运输平均距离约为8公里,垃圾转运站距离宁国市垃圾处理中心距离约为28公里)。 对甲路镇垃圾转运站内所有设施设备(包括所有门窗及建筑物等)进行维护,并保证站内所有设施设备能够正常运行,在服务期内所涉及在一切维护费用(包括水、电费等)均由中标人承担,采购人不再支付本项目中标金额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
4 | 项目联系人 | 采购单位项目联系人姓名:李先生 联系方式:0563-4962106 采购单位地址:宁国市甲路镇甲路街道15号(镇政府大院) |
5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6 | 项目是否分包及分包预算 | 否 |
7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法定资格条件: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具体如下: 1、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有本项目服务能力的服务商; 2、投标人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中须包含与本服务项目相关的内容。 |
8 | 服务质量证明文件(包括服务团队人员要求) | 本项目服务总人数不得少于8人,其中项目管理人员1人,助工3人,车辆驾驶员3人(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对应的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装载铲车驾驶员1人,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 投标人应根据服务范围、作业要求自行配备人员(但人员总数及标准不得低于以上最低标准),若投标人配备的人员不能满足本项目的实际工作需求,一旦中标须无条件增加人员力量直至满足本项目实际工作需要。 |
9 | 采购人是否组织集中踏勘现场、召开预备会 | 否 采购人不组织集中踏勘现场及不召开预备会,因服务年限跨度较长,各投标人应根据采购需求和自行现场踏勘情况以及自身情况对本项目价格进行测算,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因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及自行测算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
10 | 采购本国服务 参加政府采购(服务类)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是提供本国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 | |
11 | 合同格式 | 宁国市政府采购合同 |
12 | 服务团队人员的工资、福利、食宿交通等费用 | 由中标供应商负责承担 |
13 | 付款方式 | 按月支付,即:根据中标总金额测算出每月服务费用,当月服务费用支付时将扣除作业服务费1万元(作为季度考核的保证金)后进行支付,待一个季度考核后,一次性返还(考核结果扣除部分除外)。 |
14 | 资金来源是否落实 | 已落实 |
15 | 服务地点 | 宁国市甲路镇境内 |
16 | 服务期限、工期 | 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 |
17 | 服务完成验收程序 | 由采购人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考核验收。 |
18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法 备注: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服务类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30%。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
20 | 是否允许分包 | 否 |
21 | 是否要求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 按中标总金额的5%提交 |
22 | 采购人认为其他需要明确的重要问题 | 外地(注册地在宁国行政区域范围外)供应商须承诺中标后须在宁国市范围内注册环卫清运分支机构,并在宁国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及车辆停放场地。 须承诺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作业人员、作业工具及车辆配备到位。 |
▲采购需求一览及主要服务要求
(一)项目概况
为了深化环卫体制,推进农村环卫作业的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提高农村环境卫生水平,现将宁国市甲路镇人民政府辖区内农村垃圾清运工作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一家服务商对本项目进行服务。
1、甲路镇人民政府辖区内的甲路村、枫山村、庄村村、石门村、甲路居委会共5个村及社区(共182.5平方公里)范围内所有公共垃圾桶、垃圾箱、垃圾房的垃圾进行收集清理并运输至甲路镇垃圾转运站,然后从转运站运至宁国市垃圾处理中心,也可不进入转运站,直接运输至市垃圾处理中心(各村及社区点距离甲路垃圾转运站的运输平均距离约为8公里,垃圾转运站距离宁国市垃圾处理中心距离约为28公里)。
2、对甲路镇垃圾转运站内所有设施设备(包括所有门窗及建筑物等)进行维护,并保证站内所有设施设备能够正常运行,在服务期内所涉及在一切维护费用(包括水、电费等)均由中标人承担,采购人不再支付本项目中标金额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1)区域范围
序号 | 村(社区) | 面积(平方公里) | 人口 | 村民组数 |
1 | 甲路村 | 共182.5平方公里 | 4300 | 35 |
2 | 枫山村 | 3400 | 30 | |
3 | 庄村村 | 4400 | 36 | |
4 | 石门村 | 2200 | 14 | |
5 | 甲路居委会 | 800 | 1 |
(2)垃圾桶、垃圾池、垃圾房统计表
序号 | 地点 | 垃圾桶(只) | 垃圾房(座) | 垃圾箱(只) | 垃圾分类箱 |
1 | 甲路村 | 218 | 33 | 4 | 0 |
2 | 枫山村 | 291 | 46 | 3 | 0 |
3 | 庄村村 | 390 | 45 | 0 | 0 |
4 | 石门村 | 205 | 14 | 0 | 0 |
5 | 甲路居委会 | 149 | 6 | 3 | 20 |
合计: | 1253 | 144 | 10 | 20 |
(二)垃圾清运要求
1、必须每日对范围内所有垃圾桶、垃圾房、垃圾箱、垃圾分类箱内、外及周边范围垃圾进行两次清运(第一次须上午5时至10时清运完毕,第二次下午14时30分至17时清运完毕),不得积压、焚烧。
2、装车作业时必须做到垃圾不落地、不抛洒,垃圾运输过程中车厢封闭,无拖、拉、带现象。
3、区域内运输、收集车辆保持外貌整洁、干净、无残缺、破损;车体外无悬挂物。
4、区域内的垃圾必须运至甲路镇垃圾转运站,不得滞留。
(三)、作业人员要求
1、中标人在作业期间,必须保证日常工作的运转,作业人员不少于以下人数(最低标准):
岗位 | 人数 |
专职管理人员 | 1 |
垃圾车驾驶员 | 3 |
装载铲车驾驶员 | 1 |
助工 | 3 |
合计 | 8 |
2、中标人应按核定人数足额到岗,中标人必须于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指派人员的身份证、聘用合同、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凭证等资料上报采购人处备案,中途有人事变动的,必须及时上报并附相关材料。
3、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环卫安全标志服上岗,并佩戴统一制式工号牌上岗;车辆运输、停放要遵守交通规则,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4、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文明作业,不坐岗、站岗、串岗,不以任何方式接受服务对象的财物。
5、作业人员要做好岗上交接,确保垃圾清运作业不断岗。
6、所有作业人员必须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6、作业及管理人员必须服从甲路镇政府监管人员的正常监督检查及考核。
7、若配备的人员不能满足本项目的实际工作需求,须无条件增加人员力量直至满足本项目实际工作需要,所发生的费用包含在最终总报价中。
(四)、作业工具及车辆要求(最低标准)
1、中标人在作业期间,必须保证日常工作的运转及作业区内垃圾的及时清运,中标人必须自行配备以下作业工具及车辆:
车辆及服务工具 | 数量 | 备注 |
燃油动力密闭式垃圾运输车 | 2辆(核定载质量≥1吨) | 普通运输车辆改装为密闭式垃圾运输车的,须提供能够显示车辆号牌的车辆外观照片,且车辆外观须与该车行驶证上照片大致相同。 |
燃油动力垃圾压缩车 | 1辆(核定载质量≥6吨) | |
装载铲车 | 1辆 | |
工具(铁锹、扫把等) | 5套(具体根据作业区域合理配置) |
中标人必须按照以上最低标准或优于以上最低标准配备运输车辆及工具,以保障作业区内垃圾的及时清运,如以上最低标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中标人必须无条件增加,从而满足本项目的实际需求。
所有收集小车、车辆的运输、停放要遵守交通规则,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并保持外貌整洁、性能良好。
所有运输车辆必须上牌并购买保险,中标人必须在签订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车辆的行驶证、购买的保险凭证、购车发票等资料上报采购人处备案,中途有变动的,必须及时上报并附相关材料。
5、若配备的车辆及工具不能满足本项目的实际工作需求,须无条件增加直至满足本项目实际工作需要,所发生的费用包含在最终报价中。
(五)、其他要求
1、中标人必须服从采购人的统一安排(遇重大活动、各类检查评比、参观活动及上级部门安排的各项突击性任务和指令),中标企业负责人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中标人需在30分钟内到达项目各服务地,并按照采购人要求做好垃圾清扫保洁工作,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包含在合同总价中,采购人不在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2、凡属服务承诺、热线举报等方面内容的,必须按照指定的时限完成。
3、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作业任务,妥善处理群众投诉等工作。
4、凡出现影响环卫作业等情况,应及时向采购人报告并及时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协调,无法协调或其他原因得不到落实的,必须在采购人要求的期限内自行消除影响。
5、按采购人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合格项目整改工作,避免因整改不力而扩大不良影响。
6、不得被新闻媒体负面曝光。
7、环境卫生达标,能够顺利通过各种检查。
8、根据环卫事业发展的需要,采购人有权对具体作业时间、方式和考核办法、细则等进行调整,作业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作业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招标文件规定,未经采购人同意,作业单位不得自行调整。
9、中标人要按核定的年费用标准,足额支付作业职工工资及福利费,不得随意克扣(按制度正常考核扣款的除外);如有发现,由采购人责令整改,不能按时整改的,采购人有权在中标人承包经费中按双倍直接扣发。
10、中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配置作业调休人员。确因招工困难等无法配置到位的,必须书面申请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并按调休人员工资及福利标准支付作业人员相应加班工资,不按标准支付的,采购人可在当月经费中直接代为支付。
11、作业人员的环卫安全标志服及工号牌,要按照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款式、用料等标准,在规定的期限内购置并配发,不能按时配发的,采购人有权直接配发,所需款项在中标人承包经费中扣除;
12、作业量发生增减的,采购人有权予以调整并在事后根据总价进行平均则算核定相关费用,中标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并认真完成工作。拒不接受的将终止合同;
13、在服务期限内,如受到政策性的变化或服务区域调整等因素出现时,影响到本项目正常实施或在各方面需要调整的,中标人必须无条件服从,也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如因服务区域减少时,则服务费用必须随之合理的减少,服务区域增大时,则服务费用也随之合理的增加,但增加金额不得超过中标价格的10%)。
14、检查考核发现或相关部门反馈问题要求整改的,整改完毕后,中标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或电子文档上报采购人备案;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不到位的,采购人在按考核办法扣除费用的同时,有权直接组织整改,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中标人承担并在当月承包经费中直接扣除。
15、在服务期内,所有作业人员及作业车辆在工作时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事故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与采购人无关。
16、外地(注册地在宁国行政区域范围外)供应商须承诺中标后须在宁国市范围内注册环卫清运分支机构,并在宁国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及车辆停放场地。
(六)考核办法
1、在甲路镇人民政府季度检查和年终总查中发现垃圾桶、垃圾池、果皮箱和垃圾房清运不及时以及四周散落垃圾,每个村或社区如有一处予以批评的,则扣除当月工作服务费200元作为处罚;两处的,扣400元;三处以上的,扣1000元。
2、如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投诉垃圾清运不及时,经证实一起扣除200元,两起及以上投诉的扣除1000元。
3、保洁员、村、镇工作人员打电话通知清运公司加快清运,清运公司未在24小时内清运的,每起扣300元。
4、在本市、宣城市季度明察暗访中,因垃圾桶和垃圾房清运不及时以及四周散落垃圾每有一处扣除工作经费500元。导致甲路镇政府考核成绩处后三位的,每次扣除工作经费5000元。
5、清运人员在垃圾桶或垃圾房内焚烧垃圾,经核实,每次扣除工作经费1000元。
6、在宣城市或本市季度明察暗访中连续两次因垃圾清运不及时扣分而导致村成绩处于后三位的,或在甲路镇政府连续三次督查中不合格,无法正常保持清运的,予以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7、采购单位在宁国市季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中按获得奖金的5%奖励给中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