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档案馆物业管理服务的采购竞争性磋商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漳州市档案馆物业管理服务的采购 | ||
品目 | |||
采购单位 | 漳州市档案馆 | ||
行政区域 | 芗城区 | 公告时间 | 2017年09月27日 16:27 |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 | 2017年09月27日 08:30至2017年10月10日 18:00 | ||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 | 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街威镇阁商业城C区216号 | ||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 | 2017年09月27日 08:30至2017年10月11日 09:00 | ||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 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街威镇阁商业城C区216号 | ||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 2017年10月11日 09:00 | ||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 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街威镇阁商业城C区216号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小许 | ||
项目联系电话 | 0596--2023583 | ||
采购单位 | 漳州市档案馆 | ||
采购单位地址 | 漳州市大学路12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联系人:小许 联系电话:0596--2023583 | ||
代理机构名称 | 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街威镇阁商业城C区216号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联系人:小林、小卢 联系电话:0596--2668258 17759617788 |
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漳州市档案馆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漳州市档案馆物业管理服务的采购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漳州市档案馆物业管理服务的采购
项目编号:闽联审合【2017】(漳)CGDL0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小许
项目联系电话:0596--2023583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漳州市档案馆
采购单位地址:漳州市大学路12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联系人:小许 联系电话:0596--2023583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联系人:小林、小卢 联系电话:0596--2668258 17759617788
代理机构地址: 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街威镇阁商业城C区216号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服务名称:物业管理服务数量:1项技术规格及要求(服务要求):详见第三章磋商内容及要求服务期:六个月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必须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响应文件中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原件备查。(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已实行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磋商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无需)。(3)供应商代表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物业管理企业二级或二级以上资质(不含临时)。(5)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查询结果无行贿犯罪记录,由供应商向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申请查询。)(原件须附在响应文件正本中,副本附复印件)(6)供应商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7)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8)供应商须书面承诺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注:以上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必须同时满足,若有一项审核未通过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按无效响应处理。提供的所有资格类文件资料应是有效、清晰。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无效,原件备查。如发现供应商所提供的资格类文件不合法或不真实,仍可废除成交供应商成交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0.5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17年10月11日 09:0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17年09月27日 08:30 至 2017年10月10日 18: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街威镇阁商业城C区216号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磋商文件购买时间:2017年9月27日至2017年10月10日(节假日除外)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北京时间)在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购买磋商文件。联系人:小林,联系电话:0596--2668258。
磋商文件售价:50.0 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7年09月27日 08:30 至 2017年10月11日 09: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街威镇阁商业城C区216号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7年10月11日 09: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街威镇阁商业城C区216号
四、其它补充事宜: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小许
项目联系电话:0596--2023583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D: 政府采购政策优惠
一、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中小企业参与投标享受相应优惠,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符合以上条件的须在响应文件中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的生产企业或所提供服务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2、需在响应文件 中小企业产品明细表 中逐项注明所投产品的生产企业具体名称并备注是否属于小型、微型企业、行业类型
3、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的生产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证明文件:(1)提供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认定证明;或(2)以证明材料中列明的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总人数或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判定其是否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依据:
A、涉及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划型的企业:应提供供应商和投标产品生产企业经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也可由税务或统计部门提供证明(应能体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
B、涉及从业人员划型的企业:应提供供应商和投标产品生产企业参与投标时近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内容:实行电子缴纳方式的,应提供本企业所在地辖区内税务机关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及银行出具的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实行现场缴纳方式的,应提供本企业注册所在地辖区内税务机关或本企业注册所在地辖区内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
C、同时涉及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划型的企业:应同时按以上A、B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以上证明材料,需加盖投标企业的公章。未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的,不给与价格扣除。
(三)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有关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价格扣除。
(四)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有关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供声明的不予价格扣除。
价格扣除标准:
①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②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若所提供的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该政策。
二、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1]20号)的规定,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等九类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本次采购货物中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供应商所投产品必须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否则投标无效。若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2、根据闽财购[2008]31号文件规定,节能、减排、环境标志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如下:
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非强制类产品)、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 | 优惠幅度 | |
20%(含20%)以下 | 价格评标项 | 价格评标项标准总分值4%的加分 |
技术评标项 | 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4%的加分 | |
20% 50%(不含20%含50%) | 价格评标项 | 价格评标项标准总分值6%的加分 |
技术评标项 | 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6%的加分 | |
50%(不含50%)以上 | 价格评标项 | 价格评标项标准总分值8%的加分 |
技术评标项 | 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8%的加分 |
注: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对所投标产品为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清单中的产品,在投标报价时必须对此类产品单独分项报价,计算出小计及占合同包总金额的百分比,并提供属于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提供本项目截标日3天前从发布上述清单目录权威媒体网站上下载的最新一期的政府采购清单的网页公告、目录清单、证书等)且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按规定单独分项报价或未按要求提供属于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的不给予加分优惠。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部分价格扣除只对属于清单内的非强制类产品进行价格扣除,强制类产品已作为投标时强制性要求不再给予加分优惠。若节能、减排、环境标志的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予加分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