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区龙水镇环卫作业承包服务采购项目(DZCG17120)补遗一
一、本项目对小微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6%-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关于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比例说明如下:
1、关于小微企业:
按(财库〔2011〕181号)之规定,中小企业的标准为:
1.1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提供或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1.2本规定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须提供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1.3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有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小型、微型、中型企业提供有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大型企业。
2、依照(财库〔2014〕68号)之规定,监狱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2.1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2.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具体投标报价扣除比例说明:
3.1投标人为非联合体投标的,对小型企业给予6%的扣除,微型企业给予8%的扣除(注册资金十五万及以下的微型企业给予10%的扣除),以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
3.2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与小型企业联合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报价扣除,与微型企业联合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报价扣除。
对第三篇项目商务要求中的第三条实施相关要求中的第2点内容(投标人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险、失业保险等);保险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内,如未按规定购买社会保险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若合同执行期间,当地政府对最低工资和社会保险基数、缴费比例进行调整,投标人应根据相关政策作相应调整)。更改为:投标人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险、失业保险等);保险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内,如未按规定购买社会保险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若五年合同执行期间,因当地政府对最低工资和社会保险基数、缴费比例进行调整。经采购人与投标人双方协商,采购人应根据政策规定对投标人作相应补贴。
三、对评标标准的资质状况部分的14条:截止到2017年9月,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目前在投标公司连续购买了社会保险达到8年及以上的,得2分。未达到8年的不得分。(确保投标人企业稳定)。更改为:截止到2017年9月,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目前在投标公司连续购买了社会保险达到5年及以上的,得2分。未达到5年的不得分。(确保投标人企业稳定)
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