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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博物馆保安物业服务项目需求公示

2017-10-23 16:50:10|作者:清洁吧

  一、采购人
    名称:济宁市博物馆
    地址:济宁市古槐路38号
    联系方式:(0537)Tel:2215811;Fax:2215811;Email:1139239400@qq.com
    项目联系人:刘丽
    联系电话:2381699
  二、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济宁市博物馆保安物业服务项目
    项目背景:

济宁市博物馆保安服务合同即将到期,根据有关规定,需重新采购供应商

    项目预算:48.3万元,其中:预算资金48.3万元,借贷资金0万元,其他资金0万元
  三、拟采购标的


品目代码品目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备注C07物业管理服务项23

  四、项目需求
   (一)供应商资格要求

(Ⅰ)《采购法》要求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Ⅱ)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无(Ⅲ)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外地在济宁设立分公司的供应商需在济宁市公安局备案,提供相关的备案证明;具备山东省公安厅认可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供应商近三年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技术要求


品目代码品目名称详细技术要求(实质条款用★标示)实质条款实质条款原因说明C07物业管理服务济宁市博物馆值班看护及安保工作。包括来人登记、安全保卫和巡查、维护本单位正常的工作环境秩序、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防冲击”五防等工作,对出现的突发事件及刑事、治安案件或火警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本单位根据需要可对保安人员的执勤工作作统筹安排。委托管理期限为壹年。值勤时间:白班、日常、夜班(24小时值勤)三班运转。(含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提供符合要求的保安人员23人,其中男22人,女1人。(1)、要求保安人员身体健康,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身体健康证明;无劣迹,出具公安机关无犯罪记录证明;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持证上岗(保安服务公司书面向本单位提供上述证明)。(2)、保安人员(男、女)年龄,18-45岁占到50%,最高不超过55岁;转业军人数量占到30%。无

   (三)服务要求


品目代码品目名称详细技术要求(实质条款用★标示)实质条款实质条款原因说明C07物业管理服务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物业管理管理活动,但不得损害甲方(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2、 乙方以良好的形象和精神面貌为甲方提供服务;为甲方的临时性大型活动免费提供人员维护秩序;3、 对侵犯乙方权益的行为,有权进行维护;对甲方提出的不称职人员,乙方及时予以更换;4、 向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5、 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和安保方案;负责服务人员的思想教育、业务培训及上岗人员的督查工作;6、 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7、 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8、 负责服务人员的服装被装的配发;9、乙方须自资购买下乙方服务人员人身保险;10. 对于乙方所雇用的任何工人或其他人员因任何意外或受伤而因此依法可获的任何赔偿或补偿,甲方将不负任何责任。乙方应保障并持续保障甲方免于承担来自除上述例外的一切损害赔偿及补偿及与此有关的所有索赔、诉讼、费用、收费及开支。11. 乙方应就上述责任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并在需要时,向甲方出示该保险单及缴付保险费的收据。12.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等资料。无

   (四)安全要求(标准)

确保文物和公众的安全,提供一个安全和谐的参观环境

  五、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自2017年10月23日至2017年10月26日
  六、提修改建议的途径


⒈通过采购人预留的联系方式向其提交修改建议;
⒉点击链接提建议:提交采购需求修改建议


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⒈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⒉第二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在正式开展采购活动之前,应当将采购需求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潜在供应商的意见建议。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购人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提交采购建议书时,应当将经公示完善后的采购需求和征求的意见建议一同交付采购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