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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物业管理服务的补充通知

2017-10-24 16:39:09|作者:清洁吧

各供应商:

现对本项目作如下澄清:

第五章采购书中的第六条踏勘现场应为:采购人将于2017年10月27日10:00~11:00统一组织各投标单位集中进行现场勘察,介绍单位的具体情况,过时将不再组织。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同时无论是否踏勘现场,投标人成交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向采购人提出任何索赔的要求,对此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不作任何答复与考虑。

上述补充内容如与原采购文件有冲突之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