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第二轻工业学校物业管理服务采购政府采购合同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第二轻工业学校
乙方:和协(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NX[GK]2017002的福建第二轻工业学校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采购单位 | 联系人 | 报价单位 | 联系方式 | ||||
1 | 1-1 | 物业管理服务 | 物业管理服务 | 3 | 126000 | 物业 | 3年 | 物业 | 福建第二轻工业学校 | 李金/63378757 | 和协(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13559177036 | ||||
合计: | 126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陆仟元整(¥126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2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57号;
4.3交付条件:按招标文件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 学校概况 5.1.1 学校住址: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57号。 5.1.2 学校占地面积:约50亩 5.2 服务内容:甲方校园卫生保洁、校园绿化管理。 5.3 服务范围: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57号,福建第二轻工业学校校内(含校内两栋家属楼楼道和周边环境),校园占地面积约48亩,建筑面积 约3.9万平方米。 5.4 服务时间:自2017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止;合同每年一签,经学校测评,如果年服务满意率未达到80%及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具体参见招标文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7.1 甲方按乙方进驻甲方校园服务执行之日起计算支付乙方管理服务费(含税),合同期服务费按月平均支付,甲方凭乙方开具的税务发票,经银行转账方式付款给乙方,直至合同期满。 7.2 乙方在每月月初提供上个月物业管理服务费正式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在5个工作日内付款。乙方延迟提供发票的,甲方付款时间相应顺延。。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合同前,以转帐、电汇或银行保函等形式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伍万元整,若乙方无本项目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合同到期后甲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9.1 2017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止。 9.2 合同每年一签,经学校测评,如果年服务满意率未达到80%及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0、违约责任
10.1 遇不可抗力及上级政策调整,受影响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有关该事件的详尽资料,说明其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条款的原因后,双方免责。但受影响方应尽量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或消除该事件的影响,并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履行受该事件影响的义务,否则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因延迟救治或采取救济措施不当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2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使乙方未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和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视不同情况限期向甲方提出解决意见或由双方另行协商后解决。 10.3 乙方在考察期内违反本协议所约定的服务内容或未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物业工作人员未达到规定的人数以及经甲方综合评定未达到80分(详见综合评分表),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10.4 乙方违约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降低服务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正并清退多收的费用。 10.5 乙方在合同期内违反协议所规定的内容或未达到的服务标准,经甲方提出整改后未及时改正,甲方有权视情况严重程度处罚乙方人民币100元-1000元的违约金(处罚细则详见附件)。如因师生员工反映强烈且不能及时解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如逾期不改,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予以经济补偿,同时,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福州仲裁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 服务要求 14.1.1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制订的各项标准执行甲方学校的日常卫生保洁、校园绿化管理工作。 14.1.2 乙方派驻甲方的经理或主管为乙方公司之代表。每天负责巡视、检查甲方校园的环境卫生及绿化管理,安排相关服务人员的调配,并与甲方保持沟通协调,听取甲方意见。对于甲方的任何有关投诉均应及时处理。 14.1.3 乙方派驻甲方的工作人员总数、配置及名册(含员工身份证复印件)需在签订合同时一起提交给甲方,其中工作人员配置为管理人员一名、保洁人员不少于十一人(其中男性员工不得少于三人)、有经验花工一名(可兼职)。合同期内不得减少服务人员总数,如有特殊情况减少人员需征得甲方同意,并按减少的人员工资为基数相应减少物业管理费。 14.1.4 乙方应制定详细的员工上班时间表,在入驻甲方学校前三天提交给甲方,经甲方审核无异议后按此时间表执行。所有物业员工当班时间需在我校考勤机签到、签退,如有人员调整应及时告知甲方备案。 14.1.5 乙方派往甲方工作的服务人员应仪表端庄、身体健康无疾病。服务人员年龄原则上不得高于50岁。服务人员上岗时间应穿着乙方公司标志的统一工作制服并佩戴工作标识。 14.1.6 乙方派往甲方工作的服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保持甲方良好的工作环境及工作秩序。 14.1.7 乙方应按本合同完成规定的保洁、绿化范围及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且高质量的完成各项工作。 14.1.8 因乙方工作人员的作业而引起甲方设备、物品、人员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4.2 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14.2.1 甲方有权按照双方确定的委托管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对乙方的日常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提出整改意见。 14.2.2 甲方有权对乙方派驻学校的工作人员因为不称职而提出调换建议。 14.2.3 提供乙方必需的办公用房,提供校园内公共区域各类垃圾桶及绿化所需的物资装备。 14.2.4 有权要求甲方按时支付相关费用。 14.2.5 按照协议约定及服务内容和标准完成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14.2.6 乙方应按标准配置人员及岗位,确保人员素质及人员在岗率,对所有工作人员负有管理、考核责任及培训义务。 14.2.7 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或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14.2.8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物业管理的内容和责任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方。 14.2.9 定期向甲方通报工作情况,对甲方提出的合理化整改意见有义务加以执行。 14.2.10 乙方应建立并保存详细的物业管理服务档案资料。 14.2.11 乙方自备日常保洁工作所需的保洁工具、清洁用品及所有公共区域垃圾桶的垃圾袋。 14.2.12 禁止任何方式占用学校物品或偷窃。若发现乙方员工在学校内有侵占行为,乙方除赔偿甲方上述物品的价值外另将支付给甲方违约金每人每次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人次)。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一式伍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贰份,送备案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福建第二轻工业学校 | 乙方: | 和协(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57号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68号宏利大厦17层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叶冬日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63378757 | 联系方法: | 0591-88188713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账号: |
签订地点:福州
签订日期:2017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