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过渡房商业楼物业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江苏科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招标机构)受南通市文峰经济开发总公司(以下称招标人)的委托,就明星过渡房商业楼物业服务项目组织公开招标,诚邀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明星过渡房商业楼物业服务项目;
二、项目预算:每年度人民币29.8万元;
三、项目需求:详见附件;
四、投标人资格: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具有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64号令)规定的具有三级及三级以上物业管理资质(不含暂定三级),在南通地区有常设的机构及人员。
3、本项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投标。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相同标段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项目经理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物业管理项目经理证书或物业管理师资格证。
6、特种作业人员100%持有政府或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其中消防不少于6人,电梯保管不少于3人,低压电工证不少于2人,均未在其他项目入网注册,提供电工证、消防证、电梯操作证)。
7、投标人在管物业服务项目,必须包含至少一个崇川区内在管物业项目。
特别提醒:
投标人携带要求的资格审查材料及相应原件前来资格审查。因携带原件不全,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五、有意愿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的单位,请于集中报名当天,到报名地点递交资格审查文件进行资格审查。
六、报名、递交资料时间及地址:
本项目报名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22午15:30结束,此项目采取集中报名,2017年11月22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5:30.
地址:江苏科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市北朱家园路28号佳成大厦三楼招标代理部)。
七、资格审查文件组成:
符合报名资格并有意参加投标的物业管理企业,于规定时间内提交下列资料:
1、资格审查材料目录(见附件);
2、关于资格文件的声明函;
3、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副本)(新版“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除外)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证明书及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
5、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
6、拟委派的项目经理身份证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学历(大专及以上)证书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从学信网www.chsi.com.cn打印)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全国物业管理项目经理证书的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
7、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64号令)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至少为三级(不含暂定三级)的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8、企业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及职业、环境管理认证三体系认证正副本原件的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
9、市级以上物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证明原件的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
10、在南通地区有常设机构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常设机构的营业执照、办公地点房屋租赁合同(或自有证明),同时提供常设机构3名在职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11、企业相关业绩证明;
12、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复印件;
13、投标人提供的其他材料(含投标人自荐项目的基本情况)。
特别说明:
(1)投标申请人应提供的上述资料均一式肆份,并按以上顺序装订,所有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且提供原件核查。
(2)投标申请人要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有虚假或偏差,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投标资料。
(3)投标人须自荐一个自认为最有优势的项目(符合招标公告业绩要求),方便招标人实地进行考察。
资格审查通过后,招标人组织考察小组于开标之前集中考察各投标人的自荐项目并拍摄相应照片、影像留存,于开标时现场播放,评委打分。
现场考察的时间、考察顺序等信息不会提前通知各投标人。
八、投标人入围办法:
投标人报名后,由招标人对投标报名单位进行资格预审,预审合格单位3家以上(含3家)方可实施招投标程序。根据投标人的书面资格预审材料结合招标人对各投标人在管项目的考察情况进行资格预审。预审合格的单位方可进入下一轮招投标程序,接到电话通知的投标人,按要求领取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工本费300元)。
九、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江苏科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南通市北朱家园路28号佳成大厦三楼
联系人:蒋惠
联系电话:0513-85110636
传 真:0513-85113575
邮 箱:401170759@qq.com
十、附件
江苏科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