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合同自编号: 项目编号:SZZB-17B069
●本合同须加盖甲乙双方骑缝章有效
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
(委托采购)
合
同
书
签订地点:云南省昆明市
签订日期:2017年11月17日
云南省财政厅 制
甲方(采购人公章)名称:云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
地址:昆明市滇池路1303号
邮编:650228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张智羿
项目(技术)负责人:张智羿
电话:0871-64326171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投标人公章)名称:昆明康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东寺街高地村东陆大厦2楼
邮编:650034
法定代表人:周锡帮
委托代理人:胡千林
电话: 64149754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昆明东寺支行
账号:135622487737
丙方(鉴证方公章)名称:云南山重建设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白龙路433号博园世家41幢204号
邮编:650224
法定代表人:杨宇光
经办人:明芬妍、蒋浩
电话:0871-63857007
开户银行:广发行昆明龙华路支行
账号:1321515180100090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甲方(业主):云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
地址:昆明市滇池路1303号
乙方(物业管理公司):昆明康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东寺街高地村东陆大厦2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委托乙方对其省特检院办公楼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为 一 年,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 管理服务事项
第三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
第四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水泵房、消防设施、低压配电设施、避雷设施。
第五条 市政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沟渠、管道。
第六条 公共绿地、绿化、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第七条 附属配套建筑、场地和设施的养护和管理:围墙、大门。
第八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和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九条 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第十条 配合、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实施小区的治安防范工作,配备保安值勤、巡视、进行安全监控。
第十一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竣工验收资料与住户档案。
第十二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三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1.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享受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
2. 监督乙方管理服务工作及实施制度的执行情况。
3. 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乙方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
4. 有权向乙方投诉其管理人员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并知悉处理结果。
5. 向乙方递交物业产权证复印件一份作为备案材料。
6. 遵守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文化活动。
7. 协助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他部门或单位对物业管理遗留的问题。
8. 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填写申请表,经乙方审查核准后方可施工;完工时,通知乙方检查有无违章、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
9. 不提供保安、保洁人员住宿用房,只提供1间物业管理办公室。
10. 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题结构、破坏房屋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的颜色、形状和规格),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
(2)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场所(地);
(3)占用、损坏或擅自移动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监控、路灯等公用设施设备;
(4)违章搭建;
(5)践踏、占用绿地,毁坏绿化,损坏、涂画公共标识和建筑小品;
(6)随意倾倒、堆放、丢弃垃圾或杂物,高空抛物;
(7)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设立广告牌;
(8)放置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9)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置摊点;
(10)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
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规章。
2. 制止违反物业管理规章的行为,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
3. 对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规劝、警告、制止、与业主协商解决、索赔、起诉等措施。
4. 可选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 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构、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安全检查、小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并由甲方委托我司落实实施。
6. 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服务费;
(2)代收代支费用;
(3)有偿服务费用;
7. 每六个月向甲方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账目。
8. 协助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他部门或单位对物业管理遗留的问题。
9. 对本物业的共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改变或完善配套项目,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 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1. 房屋外观整洁,无乱搭建,房屋完好率达到90%以上。
2. 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良好、正常运行,水电工每周巡查4次以上、每月定期保养,维护完好率100%以上。
3. 公共环境整体美观洁净:
(1)楼外公共场所每天清扫二次,实施8小时保洁;
(2)楼内公共通道、走廊、楼梯、休闲场所每天清扫一次,每月清洁4次(含楼梯扶手),大堂实施8小时保洁;
(3)公用蓄水池每季清洗、消毒一次,每半年向甲方提供一次水质化验报告,水质化验符合国家颁布的卫生标准;
(4)化粪池每年清疏一次,雨水、污水井每半年清疏一次,如发生堵塞及时处理,确保化粪池不外溢,下水道畅通;
(5)每天定时上门收集生活垃圾,垃圾日产日清;
(6)每月灭蚊、苍蝇一次,每季度灭鼠、灭蟑一次。
4. 公共绿化:
(1)日常淋水,定期修剪、除杂草、灭虫害;
(2)绿化地、园林小品每天清洁一次;
(3)植物成活率达到95%以上,出现枯死苗木及时补种。
5. 保安服务:
(1)小区内实行24小时保安制度,日夜巡逻;
(2)保安人员有明显标志、工作规范,遇有险情,在接到报警后立即到达现场;
(3)对出入小区车辆,以标准手势指挥车辆的进出停放;
(4)区治安达到安全文明小区的标准。
6. 管理服务:
(1)接住户投诉有记录、有跟踪、有处理结果反馈;
(2)管理员每日巡视2次以上,接电话投诉半小时内现场处理。
7.维修:
(1)开通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68061287),维修及时率100%以上;
(2)维修合格率100%以上。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和维修费用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指为完成本合同第二章所规定的委托管理事项而发生的费用,由公共设施设备、绿化、强弱电系统、高低压供电系统损耗等服务成本、法定税费、酬金构成。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标准为: 3.8元/㎡/月(注:按产权面积计)。
云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办公楼建筑面积5668.86平方米;
云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办公楼每月物业服务费合计:5668.86平方米×3.8元=21541.67元。
全年物业服务费共计为:258500元(人民币: 贰拾伍万捌仟伍佰元整)。
第十七条 支付方式:按季度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十八条 甲方同意乙方无偿使用1间物业管理用房。
第十九条 乙方对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应当事先公布收费标准,由当事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付。
第二十条 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公共场地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乙方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及预算,经确认后乙方组织实施。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甲方违反合同第十四条义务的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限期内解决;导致乙方未能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五条义务和第四章的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可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造价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甲方经济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 甲方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30日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