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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区行政审批局物业服务、职工食堂及影印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2017-11-25 11:49:19|作者:清洁吧

政府采购项目名称:新华区行政审批局物业服务、职工食堂及影印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Z130900170988

采购人名称: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采购人地址:沧州市新华区
采购人联系方式:韩冰 0317-3021566
采购代理机构:河北华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永安大道西侧华元大厦1411-1412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王楠楠 15131701191
采购预算金额:45.34万元
采购内容:新华区行政审批局物业服务、职工食堂及影印服务
项目实施地点:沧州市新华区行政审批局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一标段:新华区行政审批局物业服务采购项目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范围与本次需求匹配; 2、具有物业管理暂定级及以上资质; 3、提供投标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行为证明”(原件); 4、提供投标企业及法定代表人 “无行贿行为承诺书”; 5、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第六条规定,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不得参加投标的声明函; 6、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2016年或2017年至少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标段:新华区行政审批局职工食堂采购项目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范围与本次需求匹配; 2、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件或餐饮服务许可证件; 3、配备的从业人员具有健康证; 4、提供投标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行为证明”(原件); 5、提供投标企业及法定代表人 “无行贿行为承诺书”; 6、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第六条规定,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不得参加投标的声明函;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标段:新华区行政审批局影印服务采购项目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范围与本次需求匹配;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提供投标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行为证明”(原件); 4、提供投标企业及法定代表人 “无行贿行为承诺书”; 5、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第六条规定,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不得参加投标的声明函; 6、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2016年或2017年至少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文件发售地点:供应商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hebpr.cn/)市场主体注册并通过审核,登录平台“填写投标信息”后,在“文件下载”中下载正式文件
招标文件发售方式:其他
招标文件售价:300.0元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17年11月27日至2017年12月01日(上午:09:00-11:00,下午:15:00-17:00。)
投标报名截止时间:2017年12月01日 17:00:00
开标时间:2017年12月19日 09:30
开标地点:沧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六室
供货时间:3年
简要技术要求/采购项目的性质:详见采购文件
备注:
本公告发布媒体:河北政府采购网、沧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