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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园林环卫局对道路冰雪清除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公示

2017-11-25 13:40:15|作者:清洁吧

合同编号:SPZFCG-HT2017-230

签订地点:四平市政府采购中心

签订日期: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四平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四平市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园林环卫局委托对道路冰雪清除服务进行政府采购,经竞争性谈判采购。该采购项目由四平市铁西区银象清雪队承标,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经采购中心鉴证签署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合同标的:

序号

服务名称

服务内容

单价(元)

小计金额(元)

1

道路冰雪清除服务

详见投标文件

1

710,000.00

710,000.00

合计

柒拾壹万元整

710,000.00


二、合同价格:人民币(大写)柒拾壹万元整,(小写)¥:710,000.00元。


三、服务时间、地点、方式

1.服务时间: 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

2.服务地点: 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北新华大街、北迎宾街、兴达街、红嘴路、兴红路开发区以东至北新华大街交汇处、园南路、园北路、虹桥街、开平街)。

3.服务方式:冬季清除道路冰雪及积雪外运至指定地点。


四、付款方式

1.财政付款:采购人在合同标的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四平市政府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办(或各开发区财政局)提交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相关资料;政府采购办(或各开发区财政局)在收到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相关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将合同价款中财政付款金额共计¥: 元一次性支付给服务方。

2.采购人自行付款:本合同总价款中由采购人自行支付¥:710,000.00元。支付方式:2018年1月31日前完全达到采购人标准,支付清雪款20%;2018年2月28日前完全达到采购人标准,支付清雪款30%;2018年4月30日前完全达到采购人标准,支付清雪款剩余的50%。如果采购人届时不能支付或者不能全额支付,由采购人承担违约责任,服务方承担全部收款责任,与四平市政府采购中心无关。


五、履约保证金

1.在签署本合同之前,服务方应向四平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交合同总价款5%的履约保证金(35,500.00元)。履约保证金须采用服务方通过本公司基本账户银行转账的方式提交。

2.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到服务方提交的服务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交付给采购人使用并向四平市政府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办(或各开发区财政局)提交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相关资料之日止,以银行转账方式返还,不计利息。

3.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在服务验收合格,并向四平市政府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办(或各开发区财政局)提交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相关资料后由四平市政府采购中心5个工作日内返还。


六、质量保证金

1.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款的0%。

2.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到期后转作质量保证金。

3.质量保证金的有效期到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期满之日止,扣除中标人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的费用后,剩余部分在质量保证期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不计利息。


七、误期赔偿

1.除不可抗力的情形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供方应向采购人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每周按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服务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

2.误期赔偿费可从应付服务费用和/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3.收取误期赔偿费不影响采购人采取合同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

4.在收取误期赔偿费期间,采购人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合同。

5.如果采购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八、验收:采购人应当成立由本单位采购项目使用部门以及资产管理、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验收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组长,制订验收方案,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集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九、合同补充条款:

1、清除冰雪标准及时限

(1)、清雪标准:实行“雪中除雪、边清边运”的清雪机制,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要达到无堆雪、无积冰、无残雪、露出地面的标准;在机械清雪时,清雪机械不要紧贴马路边石作业,要至少留出10公分的距离,防止出现破坏边石行为。市清雪领导小组检查验收时,对出现马路边石破损的现象,要对该路段清雪单位按照边石及维修费用价格标准进行处罚。清除的积雪残冰(包括保洁员从人行步道彩砖清理出来的积雪)要外运到开发区辖区内指定地点。具体积雪外运标准以市政府发放清雪文件为准。

(2)、大雪以下等级(降水量﹤4mm),实施绿色清雪作业,原则上禁止使用融雪剂;大雪(降水量﹥4mm)以上等级,根据雪量按市里统一要求适量使用融雪剂保证积雪不压实,不粘结,积雪成粉状。对未按要求私自使用溶雪剂的单位和个人,除通报批评外,并处1万至5万元的罚款。

(3)、清雪时限:要在雪停后24小时之内清除完毕。兴红路东侧兴红桥要在雪停后立即组织清除;夜间降雪要在次日早7点前清除完毕。具体时间按市政府所下发清雪文件要求为准。

2、在清雪作业过程中,服务方对安全生产承担全部责任,采购人概不负责。

3、清雪过程中,前三场雪为考察期。如采购人发现服务方在清雪过程中,清雪不合格或人员设备不足,将立即终止合同,所产生的清雪费用由服务方负责,采购人不支付任何费用。

4、在清雪过程中,在雪停后6小时内,服务方清雪设备及人员没有到达一定数量,影响清雪进度,采购人有权通知服务方增加清雪设备及人员,如雪停后8小时,需要增加的清雪设备及人员还没有到位,采购人将用清雪合同款临时雇佣清雪设备及人员完成清雪任务,此费用在清雪款总金额中扣除。

5、如服务方由于自身原因没完成清雪任务或者清雪达不到市政府要求标准,或被市清雪督导组通报,每次将扣除服务方清雪款总金额的10%。


十、争议解决方式:采购人、服务方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四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采购人、服务方和政府采购中心各执一份,另一份作为采购人向四平市财政局(或各开发区财政局)提请付款的凭证。


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在采购人和服务方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采购中心加盖合同专用章。


十三、合同修改:除采购人、服务方双方和四平市政府采购中心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采购人: 服务方: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四平市政府采购中心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

联系电话:0434-3216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