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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崇阳县城区道路清扫保洁服务项目质疑函》 的 复 函

2017-12-02 11:28:30|作者:清洁吧

关于《崇阳县城区道路清扫保洁服务项目质疑函》 的 复 函

关于《崇阳县城区道路清扫保洁服务项目质疑函》

的 复 函


一、招标编号:CYCGZB 2017125

二、质疑时间:2017年11月28日

三、质疑事项:

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3商务部分

1、业绩:2014年以来具有环卫清扫、清运作业单个项目服务面积大于200万平方米,小于300万平方米(含)的业绩,每个得2分,最高得10分,大于300万以上平方米的业绩每个得2.5分,最高得10分。(业绩要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原件验查)。

2、数字信息化管理:供应商己成功在项目中实施信息化管理的,每有1个项目得2分,最多得8分,没有的不得分。(须提供网络截图,中标通知书、合同)。

以上业绩要求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有明显排他性。

四、质疑回复:

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依据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依据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8页)对“以特定的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解释说明如下: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法,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如果以特定的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和奖项作为中标、成交条件或加分条件,将会限制或排斥特定行政区域和特定行业之外的潜在供应商。例如:将某某省的业绩或从事过某某行业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或者加分因素。又如某项目采购要求供应商必须获得某行政区域的某种奖励或者某某行业的奖励,才能参与采购活动或者给予加分。这种做法都是地方保护或行业封锁的具体表现,应予严厉禁止。

在理解和适用本项规定上,应当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给予区别对待。一是采购项目需要供应商具有类似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可以设置全国性的非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或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二是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供应商提出类似业绩要求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加分标准。如医疗机构的物业服务项目,由于医疗机构物业服务必须具有医疗污染物处理经验的特点,主要要求物业服务供应商提供类似医疗机构服务的业绩。此类业绩要求,主要是从项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目的是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在实践中,对于此类业绩要求不能一刀切地认定为“特定行业的业绩”而禁止。但是必须注意的是要保证具有类似业绩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数量,以确保采购项目的竞争性。

依据以上法律法规,第一、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业绩要求,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第二、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不能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并没有将业绩列入不允许的范围之列;第三、业绩要求没有地域限制要求,且是根据该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制定,不存在排他性。因此,该质疑事项不予受理。


崇阳县环境卫生管理局

赤壁市木兰工程造价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1日